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分制教学改革,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 求,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对转专业工作进行 政策指导和统筹管理。
第三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专业负责人、教学工作办公 室与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等组成的“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 具体负责制定学院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决定转出与转入计划, 接受学生的咨询与报名,组织考核,研究确定拟转出和转入学生名单。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取得学籍的大一新生,在入学后第二学期末前,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思想政治表现优良,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 处分。
(二)身心健康,符合转入专业普通高考招生体检要求
(三)高考科目符合转入专业高考选考科目或文理科要求。
(四)第一学年应修读的各门课程(含必修课、选修课)均首次考试及格。
(五)申请转入口腔医学、临床医学的,高考成绩需达到生源地省份当年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本科一批线); 申请转入其 他专业的不做限制。
(六)四年制专业申请转入五年制专业者,第一学年必修课 平均学分绩点专业排名位于前 15%;其余申请转专业者第一学年 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专业排名位于前 30%。
第五条 学生在某一专业有专长,并已取得相应成果,且符 合第四条(一)至(五)项基本条件, 申请转入其特长专业的, 不受专业排名和转出名额限制,需参加转入专业考核遴选,按综 合评分参与排名。
在某一专业有专长是指:入学后以第一作者(首位)、署名 “滨州医学院”为第一单位,在 SCI、EI、SSCI、CSSCI、CSCD 核心库、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与转入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或获 得发明专利;或以项目第一负责人获得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 赛、“挑战杯”大赛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参赛项目需与转
入专业有关)。相关成果均需学校认定,学术论文或发明专利成果需转入学院会同转出学院组织答辩审核确认。
第六条 新生入学时或第一学年期间参军入伍的学生,退役 入(复)学在原专业完成第一学年学业后,可申请转专业;已完成第一学年所有课程考核、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参军入伍的学生, 可在复学时(9 月份)申请转专业。第二学年第二学期及以后学 年参军入伍的学生不能申请转专业。
退役大学生申请转专业,需符合第四条(一)至(四)项基 本条件,不受高考成绩、专业排名和转出名额限制,参加退役大 学生单列计划考核评分。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且满足第四条 (一)至(四)项条件者,可直接转入申请专业,不占用转专业 计划名额。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经学生申请、转入学院审核、 学校研究同意后,可转入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线低于其 高考成绩的相关专业:
(一)确因特殊学习困难或身体原因难以在现专业学习且转 专业后有利于其学业发展的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因病转 专业需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二)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需修完原专业第一学年全部课程且首次考试合格,同时提供与所转 专业相关的创业材料。
(三)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或休学学生,入(复)学时其原有专业已缓招或停招。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招生时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或招生时执行单独招生 计划,包括:公费医学生、中外合作办学、单考单招、春季高考、 对口贯通分段培养等。
(二) 已办理休学及保留学籍期间。
(三)其它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情形:
第四章 受理程序
第九条 转专业工作安排在每年 5 月份开展,每位学生只能 申请一次且只能申报一个专业。
第十条 方案制定。学院根据各专业实际情况,制定学院转 专业实施方案,确定转出、转入比例和计划数及转出、转入遴选 办法。
各专业允许申请转出学生人数不超过当年本专业实际人数 的 15%;确定转入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当年本专业实际人数的 10%且不增加行政班级。各专业需为退役大学生单独设置转入接 收名额,普通本科生和退役大学生合计转入名额不超过本专业学 生人数的 10%。
学院转专业实施方案报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 经研究确定后公布。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教务管理系统提交转专业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学生所在学院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 资格审查,在拟转出计划范围内提出推荐名单,并填报《滨州医 学院转专业拟转出情况汇表》,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 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考核遴选。学生参加转入专业考核选拔,转入学 院根据考核评分办法择优录取,确定拟转入学生名单,并提交教 务处。
转入考核采用综合评分办法,总分由高考成绩(40%)、第一 学年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及专业排名(30%)、综合考核(30%) 三项组成,各分项采用百分制。高考成绩=(学生高考成绩-所在 省当年本科批录取控制线)/(所在省当年高考总分-所在省当年 本科批录取控制线)*100;平均学分绩点及排名成绩=(平均学分 绩点+5)×10×50%+(n 总-n)/n 总×100×50%,n 为申请人所在专 业的排名,n 总为该专业的总人数;综合考核为笔试,由学校统 一组织,包括英语能力测试(10%)和基础知识测试(20%)两部 分。英语能力测试由学校组织命制试题;基础知识测试由转入学 院针对不同专业特点和人才选拔要求,科学确定测试科目并进行 试题命制。
第十四条 名单公示。教务处复审拟转入学生名单,并进行 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学生如对转专业结 果有异议,可向教务处提出复核,教务处及相关学院应及时核实情况并给予答复。公示无异议,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办理转 专业手续。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统一办理转专业 手续,各学院做好学生的转出和转入工作。学生应按期到转入学 院办理转入学籍、学生证更换及注册等事宜。转专业手续办理完 成后,学生进入新专业班级学习。
第十六条 转专业学生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 进行修读和毕业(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原专业与转入专业学科 门类相同、学制相同的,原则上编入新专业同年级进行学习,原 专业与转入专业学科门类相同、学制不同或学科门类不同的,编 入新专业下一年级进行修读。
第十七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两周内,办理学分认定手续。 已获得学分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审核 确认并报教务处备案后,予以承认;欠修学分予以补修。
第十八条 转入学院应选派专人指导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 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选课和补修。
第十九条 转专业学生的收费标准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执 行。
第二十条 转专业按照学生自愿申请原则进行,一旦转入新 专业不得再调回原专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必须 严格执行有关规则与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2025 年及以后入(复)学的、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原《滨州 医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暂行)》 (滨医行发 〔2022〕45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