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王萌伟发布时间:2025-11-11浏览次数:9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三条 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课程学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考试等成绩合格,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所修专业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

(四)无违法犯罪行为;

(五)无记过及以上处分或申请学位时记过及以上处分已解除;

(六)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无剽窃、抄袭、伪造数据及代写、买卖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达到以下条件者,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一)获得主修学士学位;

(二)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成绩合格;

(三)辅修专业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

第三章  授予程序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学生填写《滨州医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报所在学院;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本细则第二章相关规定,对本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是否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逐项审核,提出拟授予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及相关评审材料报送教务处审核;

(三)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核结果进行复审,并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审议,并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五)学校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六条  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证书日期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日期为准。

第七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质量保障

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不符合授予条件、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情况,或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存在舞弊作伪等违反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的行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注销其学位证书。

条  学位获得者在攻读学士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撤销其学士学位:

(一)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被认定存在代写、剽窃、伪造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条  学校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十一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对不授予其学位申请、不授予或撤销其学士学位的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滨州医学院学位申请人学术及学位复核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五章  附  则

十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滨州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办法》(滨医行发〔201884号)废止。

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