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 位〔2019〕2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 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三条 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 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课程学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考试等成绩合格, 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 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所修专业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2.0 及以上;
(四)无违法犯罪行为;
(五)无记过及以上处分或申请学位时记过及以上处分已解 除;
(六)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无剽窃、抄袭、伪造数据及代写、买卖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达到以下条件者,可授予辅 修学士学位:
(一)获得主修学士学位;
(二)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成绩合格;
(三)辅修专业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2.0 及以上。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学生填写《滨州医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报所在学 院;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本细则第二章相关规定, 对本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是否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逐 项审核,提出拟授予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经公示无异 议后,将名单及相关评审材料报送教务处审核;
(三)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 核结果进行复审,并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审 议,并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五)学校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向省级学位委 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六条 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 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证书日期以学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日期为准。
第七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 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质量保障
第八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不符合授予条件、 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情况,或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存在舞弊作伪 等违反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的行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通过,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注销其学位证书。
第九条 学位获得者在攻读学士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撤销其学士学位:
(一)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被认定存在代写、剽窃、伪造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 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 为。
第十条 学校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 告知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对不授予其学位申请、不授予 或撤销其学士学位的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滨州医学院学位申请 人学术及学位复核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滨州医学院学士 学位授予工作办法》(滨医行发〔2018〕84 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