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语委普通话与文字应用培训测试中心
关于印发《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
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的通知
各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机构:
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在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指导下,我中心研究制定了《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语委普通话与文字应用培训测试中心
2025年4月7日
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
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
为保障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规范有序实施,维护测试的公平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和《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测试机构在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领导下负责全国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
省级测试机构在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 省级测试机构应于每年10月底前制订本行政区域内下一年度测试计划及实施安排,并于测试开始报名前2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国家测试机构和省级测试机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度测试工作总结中,应包括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情况。
第二章 测试站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测试站”专指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站。
第五条 国家测试机构根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设立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直设站(以下简称直设站),对直设站进行业务管理和监督,指导直设站实施测试工作,包括测试报名信息复核、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专用试卷印制、成绩复审和认定、盲文证书制作和测试员培训等,并为暂不具备开展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测试条件的省(区、市)提供测试服务和技术指导。
第六条 省级测试机构可依托具备测试条件的特殊教育院校、相关教学研究机构等设置测试站。
测试站的设立,应充分考虑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合理布局,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站点建设要求》满足实施测试所需人员、场地及设施设备等条件。测试站不得设立在社会培训机构、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机构或组织。
第七条 设立或撤销测试站,须在设立或撤销1个月内报国家测试机构备案。测试站设立和撤销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测试条件
第八条 测试站负责安排考场,考场应配备与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测试相适的专业管理人员、测试员、技术员和考务人员。
第九条 测试员应熟悉国家通用盲文或熟练掌握国家通用手语,并经过测试方法、评分办法和测试实操等相关专项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考场设有候测室和测试室,二者应在同一楼层,距离较近。
视力残疾人员测试室应为无障碍空间。听力残疾人员笔试测试室座位间距应不少于80厘米,面试测试室应为10平方米以上独立空间。考场设置应符合《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用于视力残疾人员测试的计算机应安装全国统一的视力残疾人员测试系统,并配备话筒、耳机和摄像头等必要设施设备。
听力残疾人员测试应配备大屏幕显示设备、摄像机等必要设施设备。
第四章 报名培训
第十二条 参加测试的视力残疾人员应掌握国家通用盲文或规范汉字,具有摸读盲文或识读大字版规范汉字的能力。参加测试的听力残疾人员应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汉语拼音方案》和国家通用手语、《汉语手指字母方案》,具有书写和手语表达能力。
第十三条 参加测试的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通过官方平台(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网)报名,报名时需填报有效身份证件和残疾证明。测试站暂时无法提供网上报名服务的,报名人员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残疾证明,就近就便在测试站现场报名。
第十四条 测试站在测试前为应试人提供关于测试方式和测试流程的免费培训。
第五章 测试方式
第十五条 测试试卷由国家测试机构统一编制,其直设站统一印制提供。视力残疾人员测试试卷为盲文试卷或大字版规范汉字试卷。听力残疾人员测试试卷包括笔试试卷和面试试卷。试卷内容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六条 视力残疾人员测试采用计算机辅助测试。应试人通过摸读盲文试卷或识读大字版规范汉字试卷进行测试。
第十七条 听力残疾人员测试采用人工测试。笔试“读单音节字词”“命题说话”,应试人通过“写汉语拼音”、“写命题说话文本”的方式完成;面试“读多音节词语”“朗读短文”“命题说话”,应试人通过“打手语”的方式完成。
第六章 测试流程
第十八条 应试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残疾证明按时报到,经考务人员核实身份信息、报名信息后进入候测室。
第十九条 应试人进入候测室,不得携带手机等各类具有无线通讯、拍摄、录音、查询等功能的设备,不得携带参考资料。视力残疾应试人可携带辅视具。
第二十条 视力残疾应试人测试时,由考务人员引导至测试机位,协助其登录测试系统后,应试人独立完成测试。
第二十一条 听力残疾应试人笔试时,每个考场应配备2名以上考务人员;面试时,每个考场应配备2名测试员和1名考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 测试过程应全程录像。
第二十三条 测试结束,应试人由考务人员引导离开考场。
第七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四条 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试行办法》和《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评定办法》等评定成绩。
第二十五条 视力残疾人员测试,“读单音节字词”“读多音节词语”“朗读短文”项由测试系统评分,“命题说话”项由2位测试员评分。
第二十六条 听力残疾人员测试,笔试由1名测试员评分,1名测试员复核;面试由2名测试员评分。
第二十七条 测试成绩一级乙等及以下的,由省级测试机构或国家测试机构直设站认定并发布。
测试成绩达到一级甲等的,由直设站复审后提交国家测试机构认定。
第二十八条 测试成绩复审和测试成绩有异议需复核的,按照《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申请复核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章 等级证书
第二十九条 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测试等级证书管理按照《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执行。视力残疾人员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测试机构直设站配制盲文信息后发放。
第九章 数据档案
第三十条 省级测试机构在测试结束后应及时将视力残疾人员测试音频数据、听力残疾人员测试笔试试卷扫描件和面试视频文件数据上传至国家测试机构直设站备份,用于成绩复核、复审和认定。
第三十一条 测试数据归档、保存、调取、使用和管理,以及工作档案保管等,按照《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执行。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国家测试机构直设站为省级测试站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省级测试机构对所属测试站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包括计划完成情况、测试实施流程、试卷管理、成绩评定、证书管理、数据档案管理等。监督检查可采用现场视导、查阅资料、审听测试录音、测试数据分析等方式。
第十一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测试机构和测试工作人员违规开展测试的,按照《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应试人在测试过程中作弊或者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由组织测试的测试机构取消应试人当次测试资格。公布成绩后被认定为替考的,由省级测试机构取消其当次测试成绩,已发放的证书予以作废,并报送国家测试机构记入全国普通话水平测试违纪人员档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遇有特殊情况,确有必要对常规测试流程做出适当调整的,由省级测试机构商国家测试机构直设站并报国家测试机构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