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学业管理,保证学习质量,形成良好学习风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滨州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滨医行发〔2017〕86号)等有关规定,对《滨州医学院学生学业警示暂行办法》(滨医行发〔2015〕126号)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学业警示是指学校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关要求,对全校学生各阶段的学习情况进行通报,对可能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学生予以警示,采取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三条 学业警示分一级预警、二级预警两种级别和方式。学业警示不是纪律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学业警示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
(一)一级预警:学生一学期内必修课欠修学分占本学期必修课总学分的1/3者,予以一级预警。
(二)二级预警:学生一学期内必修课欠修学分占本学期必修课总学分的1/2者,予以二级预警。连续两次一级预警,视为一次二级预警。
第四条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基础课程学习阶段的必修课程欠修学分达20分及以上或学科平台课程欠修学分达15分及以上者,其欠修学分经学生所在院(系)认定后,不能进入临床阶段学习,须编入同一专业下一年级补修、重修相关课程学分;实习前必修课程欠修学分达20分及以上或学科平台课程欠修学分达15分及以上者,其欠修学分经学生所在院(系)认定后,不能进入实习阶段学习,须编入同一专业下一年级补修、重修相关课程学分。
第五条 院(系)以学期为单位对学生所修读全部课程考核成绩进行审核,对达到学业警示条件的学生予以学业警示,并负责将学业警示通知书送达学生和学生家长,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学生所在院(系)根据学业警示情况及时做好学生学业帮扶工作,应制定具体帮扶措施,及时建立学生学业警示档案,整理保存学生的学业警示通知与相应的促学记录,并对学业警示的学生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及时了解被警示学生的学习情况,督促、指导学生补修不及格课程和所欠学分。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滨州医学院学生学业警示暂行办法》(滨医行发〔2015〕1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