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分制管理,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教学理念,调动学生学习的内生动力,促进个性化学习,规范课程替代及学分认定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和《滨州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滨医行发〔2017〕86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替代及学分认定是指学生修读教学内容和要求相近的其他课程或参加等级考试、行业资格认证考试,经学校认定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某门(某类)课程的培养要求的,将其成绩折算替代成该课程的成绩并进行相应的学分认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一)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导致原课程停开或课程名称、学分、学时等课程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因学生复学、转专业、延长修业年限等办理学籍异动的。
(三)学生参加校际交流、联合培养、辅修、创新创业特色培养、在线开放课程学习的。
(四)学生参加国家级或省级等级考试、行业资格认证考试等。
第三章 替代原则
第四条 申请被替代课程为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
第五条 替代课程与被替代课程的课程类别、课程性质、课程内容、教学大纲等相同或相近。
第六条 替代课程学分应等于或高于被替代课程学分。
第七条 可申请用一门课程替代多门课程或用多门课程替代一门课程。
第八条 参加国家级或省级等级考试、行业资格认证考试,且考核内容与被替代课程的教学内容相同或相近。
第九条 申请在线开放课程替代某类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的,在线开放课程须经国家或省级教育部门认定为优质课程,在线开放课程的教学目标与被替代类别课程的教学目标相同。
第十条 学生在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所修课程按《滨州医学院本科交换生管理办法》(滨医行发〔2017〕104号)予以替代。
第四章 学分认定计算办法
第十一条 具有替代关系的课程,其有效学分仅计算一次,不能重复计算。
第十二条 英语类:非英语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且成绩在425分(含425分)以上者,可替代“大学英语Ⅳ”课程的成绩;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且成绩在425分(含425分)以上者,可替代“大学英语六级”课程的成绩。成绩以“CET4/6成绩除以710再乘以120”记载,最高分记为100分,学分按被替代课程的学分计算。
第十三条 计算机类:非计算机专业参加国家级或省级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一级者可申请替代一门计算机基础类课程的成绩;通过二级或以上者可替代与等级考试所涵盖知识模块相同或相近课程的成绩。考试成绩为“优秀”的,被替代的课程成绩以90分记载,成绩为“合格”的以70分记载,学分按被替代课程的学分计算。
第十四条 行业资格认证类:参加并通过行业资格认证类考试的,在获得证书的一年内,经相关院(系)认定后,可申请替代一门与行业资格认证考试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专业选修课程的成绩,成绩以80分记载,学分按被替代课程的学分计算。
第十五条 在线开放课程类:参加国家或省级教育部门认可的在线开放课程学习平台进行通识课程学习,并获得相应课程有效成绩认证后,可依据在线开放课程的教学内容和学分办理某类别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认定。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 课程替代及学分认定每学期集中办理一次,原则上定于开学后两周内进行,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被替代的课程必须是上一学期已选课程。
第十八条 学生填写《课程替代及学分认定申请表》并提供证书、成绩单、教学大纲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开课教研室初步认定后,向学生所在院(系)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学生所在院(系)进行审查,并经院(系)负责人审核后,将学生申请课程替代及学分认定的详细情况在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教务处负责记载被替代课程成绩及学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