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的需要,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推进我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满足学生多样化的成长成才需求,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山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鲁教研发〔2021〕1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教学管理的通知》(鲁教高函〔201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学士学位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同时,修读另一辅修专业并获得学士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课程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条 辅修学士学位和第二专业应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类,辅修学士学位鼓励归属不同的学科门类。
第二章 举办条件
第四条 举办辅修学士学位和第二专业教育的专业应当是办学时间较长、就业状况较好、教学条件充足的专业,一般应有三届以上毕业生。
第五条 五年制授予医学学位的专业以及需要提前进行联考、校考且成绩合格方可以获得报考资格的专业不得作为辅修专业。
第六条 首次组织举办辅修学士学位和第二专业教育的院(系)应于每年四月份向学校提出申请(包括专业论证报告和培养方案),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名单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辅修学士学位和第二专业教育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管理,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新开设辅修学士学位和第二专业教育的备案,培养方案审定,教学过程监督,学籍备案管理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开设辅修学士学位和第二专业教育的院(系)(以下简称主办院(系))负责所开设辅修学士学位和第二专业教育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的制订,教师调配,教学条件保障,教材选定,课程教学管理,实践教学管理,报名资格审核,学生注册,课程考核,成绩录入,毕业资格及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等工作。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条 主办院(系)需制定辅修学士学位和第二专业教育培养方案,明确培养要求,培养方案中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实践环节、学位论文(毕业设计)等要求原则上应与同名主修专业相同,不得降低辅修专业的教学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辅修学士学位和第二专业教育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由主办院(系)根据培养方案安排教学计划。根据学生选修人数,可以采取单独组班或随堂听课等授课方式。
第十二条 辅修学士学位和第二专业教育招收的辅修学生数量不得超过同一专业当年招收的主修学生数量的50%。专业报名人数低于15人的,取消该专业当年办学资格。
第十三条 辅修学士学位和第二专业的教学从每年级学生的第三学期开始实行。辅修学习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周末时间。
第十四条 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中相同或相近的课程,经学生本人申请、主办院(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备案后,可以在其中一个专业进行学分互认,不需重复修读。
第十五条 学生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有冲突,可向主办院(系)申请免听辅修专业课程,经批准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并参加课程正常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包含实验、实践环节的课程不得申请免听。
第十六条 辅修学士学位和第二专业教育课程考核管理按照学校课程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七条 每一位学生只能申请一个辅修专业为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或辅修第二专业。
第十八条 申请修读辅修学士学位和第二专业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顺利完成本科一年级学业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二年级学生;
(二)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在一年级期间未受到任何处分;
(三)身体健康,学有余力,能胜任同时修读两个专业的学习任务,主修专业一年级必修课、专业选修课正考全部通过,且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
第十九条 学校于每年九月份公布开设辅修学士学位和第二专业教育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要求。符合招生条件的学生自愿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资格审核、主办院(系)择优录取,录取结果由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条 获准修读辅修学士学位和第二专业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主办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并根据主办院(系)每学期开课情况进行选课。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经选定并经学校录取为某一辅修学士学位和第二专业学生,不得转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和第二专业的学生中途确需终止学习的,应于每学期开课两周内向主办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持《辅修专业学生退学审批表》到教务处办理辅修学士学位和第二专业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主办院(系)负责将辅修学士学位和第二专业学习成绩单转至学生所在院(系),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前提下,同时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单独颁发,可与主修专业毕业证书配合使用,不单独作为学历证书使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的前提下,同时达到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辅修第二专业的审查工作与本科毕业生毕业审核工作同时进行。辅修学士学位评定工作与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审核工作同时进行。
第七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辅修学士学位和第二专业教育收费按学校学分制收费办法执行。学生需在每学期选课结束后,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按实际修读课程学分数缴纳学分学费,每学分100元。未在规定时间办理缴费手续,逾期不交费者作自动退修处理。
第二十七条 辅修学士学位和第二专业教育收取的学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费收入的80%划拨主办院(系),用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师课酬和教学管理等支出;10%作为教务处业务经费,主要用于教学建设与改革、教学管理和绩效奖励等;10%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滨州医学院双学位和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管理实施细则》(滨医行发〔2015〕1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