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选修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选修课是学校根据培养目标、专业方向、学科发展趋势以及学生知识与智能结构的需要而设置的课程,是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校级选修课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选修课分为限定选修课(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任选课)。限选课是学校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开设的规定选修课程,任选课是以扩大学生知识面、鼓励学生个性发展为目的开设的学生自选课程。
第三条 选修课的开设必须符合我校培养目标和办学特色。
第四条 开设选修课的任课教师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在必修课教学中教学效果优秀;
(四)有与新设选修课基本一致的研究领域。
第五条 选修课教学内容应以拓宽学生的知识面为基础,以提高学生的科学思维能力、创造能力和实践能力为目的。学校鼓励开设以介绍新兴学科、边缘学科、交叉学科和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选修课程。
第六条 选修课教材由开课教师自行选择,教务处审定。学校鼓励开课教师编写教材或讲义,也可选用正式出版的优秀教材。
第七条 各专业毕业要求的任选课学分数:本科为6学分,其他层次的选修课学分由各学院根据专业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 选修课开设程序
第八条 教师申报开设选修课,应对开设该课程的重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并明确该课程的教学目的、任务、要求、方法和手段,填写《滨州医学院选修课课程建设立项申请表》,经所在学院成立的由3-5名高级职称人员组成的评审小组评审通过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初审后,提交学校教学委员会讨论、审定后列入学校教学计划。
第九条 新开设选修课须向教务处提交《课程简介》及《教学大纲》。《课程简介》主要内容包括:开设该门课程的目的和意义,主要教学内容,要求学生已具备的知识,所需学时数及考核方式等。《教学大纲》中应说明学生必须掌握、熟悉及了解的内容。
第三章 选修课开课要求
第十条 选修课教学任务下达后,开课学院应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若选修课人数不满30人,该门课程停开;连续两年不能开出的选修课暂停设置。招生计划少的专业的选修课,开课要求的选修人数由开课学院视情况决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放假前四周,教务处向各年级公布下一学期开设的选修课基本情况(课程、开课校区、学分、主讲教师、选修人数等),编制选课指南。
第四章 选修课报名要求
第十三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登录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选课。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所选修课程不得超过两门,不得选报已选修并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否则考核成绩无效。
第十五条 对有人数限制的选修课,根据报名的先后顺序满额为止。
第十六条 学生在选修报名之前,必须认真选课,一旦完成选课报名手续,原则上不退选或改选。
第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确需退选时,应在开课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办理退选手续。
第五章 选修课程管理
第十八条 每门选修课计划总学时以9-36学时左右为宜,最多不超过36学时(18学时为1学分)。选修课原则上不设实验课。
第十九条 教务处在选修课开课前公布课程表和授课教室,各学院要对选修课各教学环节加强管理,教学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选修课教学质量全程监控。
第二十条 选修课课堂纪律、听课要求等规定与必修课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未办理退选手续无故不参加选修课考试者,该课程无成绩。学生未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者,任课教师不负责批发作业,不予考核。因随意听课影响课堂秩序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担任选修课教学任务的教师,其工作量计算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教师及教学内容等方面原因,导致选修课教学效果不好,教务处有权决定停开该门课程;凡经查实教学质量低劣的课程,教师不享受课时酬金。
第六章 选修课程考核
第二十四条 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安排,选修课教学结束时,各课程要及时完成选修课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选修课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综述等多样化方式。开课教师在申报开设选修课时必须明确提出该课程的考核方式。如果选修课考核时间与必修课考试时间发生冲突,必须服从必修课考试安排。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未经报名或报名后未参加学习者不得参加考核。参加考核并合格者获得该门选修课学分,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但可以重新选修。
第二十七条 选修课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旷课。开课教师应对学生的上课纪律进行抽查,对于迟到、早退、旷课超过该课程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其考核资格。
第二十八条 选修课考核纪律与必修课相同。选修课考核作弊者按《滨州医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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