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本科教育新开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生课程建设,规范新开课程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课程范围
第二条 本科课程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开课。除短学期聘请校外专家开设的课程外,凡未列入培养方案,或已列入培养方案但连续三年未开设的课程应列入新开课管理范围。
第三章 开课条件
第三条 新开课程应当符合本科生培养目标,有助于本科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全面发展,注重对本科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四条 新开课程应当兼顾基础性、系统性、新颖性,课程内容相对稳定,核心内容与学校现有课程内容不能重复。
第五条 新开课程应有完整的课程教学大纲。
第六条 新开课程主讲教师应对课程涉及的学科领域有较系统的研究,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原则上应系统讲授过一门本科必修课程且教学效果良好。
第七条 新开课程如含实践(实验)教学,应当有相关的实践、实验支撑条件。
第八条 新开课程应相对稳定开设,至少保证每学年开课一次。
第四章 新开课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程序
1.开课教师填写《滨州医学院本科课程开设申请表》,同时提交课程教学大纲报所在院(系)审批。
2.各院(系)初步审核,将符合条件的新开课申请报送院(系)教学委员会审议。鼓励院(系)邀请校外专家、用人单位参与课程审议。
3.各院(系)教学委员会对拟新开课程充分讨论,对课程的目标定位、适用对象、课程内容、教学设计、考核方式、师资力量、预期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4.各院(系)于每年5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将《滨州医学院本科课程开设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批。
5.教务处对各院(系)新开课程序进行审查,对有疑议或有争议的新开课程可以组织专家小组重新评议和表决,并最终确定是否允许开课。
6.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新开课程,由各院(系)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提交材料,纳入新一轮开课计划,并通知任课教师做好开课准备。凡未按时申报或申报后未批准的一律不能开课。
第五章 课程评估
第十条 院(系)应加强新开课程的过程管理,强化课程教学质量评估。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认真做好教学总结和教学档案存档工作,院(系)对课程教学质量进行评估。连续三轮达不到开课人数要求或开课效果不好的课程,取消开课。
滨州医学院本科课程开设申请表
教师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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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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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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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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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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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位
学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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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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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学历毕业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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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开课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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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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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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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室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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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对教师试讲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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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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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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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院长)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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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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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长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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