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课程负责人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建设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建设。为了进一步加强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学校决定在本科教学的主要课程中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
第二章 实施课程负责人制度的原则
第二条 实施课程负责人制度的原则
1.方向性原则: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要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提高办学效益,因而,课程负责人制度的各个环节都要把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放在第一位。
2.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要把有关各方的责任、权力和利益三者密切结合起来。各院(系)对各课程负责人既要放权,又要加强考核。即要打破过去统得过多的局面,又要防止放任自流现象。
第三章 课程负责人制度实施范围
第三条 凡我校本科、专科所开设的课程,都要明确课程负责人。
第四条 开课范围广和面向层次多的同一门课程可以设立多个课程组,课程组组长即课程负责人。
第四章 课程负责人条件
第五条 热心教学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敬业精神;多年担任该课程或相关课程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并在该课程或相关课程的建设和改革中做出过突出成绩;课程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章 课程负责人的聘任
第六条 课程负责人的选聘工作由课程所在院(系)负责。
第七条 院(系)应将本院(系)拟聘课程负责人的课程名单,拟聘人数等有关情况在本院(系)内公布,并公开招聘;应聘教师向招聘单位提出申请并申述本人应聘条件;院(系)对各课程应聘教师的情况经充分讨论后提出选聘人选名单,报教务处审定后,由课程所在院(系)签发聘书。
第八条 个别课程按上述程序未能选聘到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由院(系)指定临时课程负责人。
第九条 课程负责人聘期为3年,聘期满后可连任。
第十条 聘期末满而需要更换课程负责人,由课程所在院(系)研究决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 课程负责人的职责
第十一条 课程负责人在所在院(系)的领导下,组建课程组;组织制定并主持实施课程建设规划;组织制订或修订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规范等教学文件;负责实施本课程组的各项教学工作,包括课堂讲授、实验指导、辅导、命题阅卷等;负责本课程组的教材建设;负责本课程组的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评估,负责统筹使用课程组教学经费;负责组织课程组的教学改革活动和教学研究活动;负责指导本课程组青年教师培养工作;负责推荐本课程组教师申报各级各类教学奖励。
第七章 课程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二条 院(系)每年度根据职责履行情况和课程组教学效果对课程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和调整的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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