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教学用实验动物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0-19浏览次数:135

滨州医学院教学用实验动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用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实验动物质量监控体系,保障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质量,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学用实验动物生产、采购及使用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执行国家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的质量监控,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统一标准的实验用动物,执行地方或行业标准。

第四条  教学用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应统一规划,资源共享;从事实验动物管理与实验教学工作的部门和个人,应自觉维护动物福利,保障实验动物生物安全。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滨州医学院教务处是我校教学用实验动物管理、监督与检查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第七条  负责制定教学用实验动物和生物材料的采购计划,讨论决定采购方案及实施办法。

第八条  组织教学用实验动物采购项目论证、申报及经费落实,确定招投标技术要求、技术参数及答疑内容。

第九条  改善实验动物设施条件,制定实验动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案和发展规划,积极拓展技术服务项目,促进实验动物科技发展。

第十条  制定实验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应急预案和疫情报告,加强实验动物疫病监控,保障实验动物生物安全。

第十一条  负责教学用实验动物管理、动物尸体处置以及实验动物伦理审查与监督,维护实验动物福利。

第三章  动物采购

第十二条  教学用实验动物、动物饲料及垫料等批量采购物质,由招标投标办公室组织采购;属于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低值易耗材料,由教务处询价采购。

第十三条  滨州校区教学动物经费实行包干制,教学用实验动物和生物材料由各院(系)负责采购,每学期末按相关规定报销。

第十四条  小鼠、大鼠、豚鼠和实验兔等常用实验动物,应来源于国家认可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第十五条  普通家畜、家禽等实验用动物,应产地明确、来源清楚,采购前经过常规免疫或现场检疫;禁止采购和使用患病动物或来自疫区的动物。

第十六条  使用野生动物或进口实验动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由招标投标办公室组织采购或委托专业公司办理本项业务。

第四章  饲养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省科技厅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取得《山东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动物饲养管理人员须参加本校组织的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十八条  实验动物管理人员进入饲养室操作,应严格执行饲养室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第十九条  不同品种、品系,不同性别和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不得在同一笼具内混合装运,不得在同一间饲养室内饲养。

第二十条  饲养实验动物须使用合格的饲料、笼具和垫料,动物饲养环境符合动物实验要求。涉及剧毒、放射或感染等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应严格采取隔离和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啮齿类实验动物一经发出,禁止退换动物或返回原饲养室饲养。

第二十二条  加强动物疫病预警、预报和检疫工作,及时隔离治疗或捕杀染疫动物。

第五章  计划申报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根据教学工作需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于每学期末(学期结束前2周),向教务处提交下学期实验动物使用申请。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详细填写《实验动物计划申报表》,提出动物品种、性别、体重、数量等要求,注明动物数量预算方法,经所属部门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因实验方法改革或实验项目调整,需要增加动物预算或变更动物种类时,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部门审查同意(盖章),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六条  教学实验常用动物配给标准

教学实验常用动物配给标准

动物种类

品种/品系

质量等级

每组配给数量

每组实验学生人数

Beagle

普通级

1

15-20

山羊

白山羊

家畜

1

15-20

新西兰白兔

普通级

1

6-8

鸡(含鸡胚)

白来航

家禽

1

6-8

小鼠

KM(封闭群)

SPF

1

1-2

大鼠

SD(封闭群)

SPF

1

2-4

豚鼠

Hartley

普通级

1

2-4

蟾蜍

中华大蟾蜍

人工饲养或野生

1

1-2

第二十七条  示教、预试验、统计性和对照性试验,根据实际需要配给动物。

第六章  动物发放与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动物中心按计划发放动物,严格执行教务处审定的动物种类、数量和标准,按时完成教学用实验动物的生产、采购和供应任务。

第二十九条  动物饲养管理人员应认真记录饲养日志,详细填写动物标记卡,所有记录应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内容真实,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动物中心购入的实验动物及生物材料,由专人办理质检和验收手续,并按收、发、报损建立台账,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十一条  教学实验设计应符合实验动物替代、减少和优化原则,尽量减少动物用量,提高实验动物利用率。

第三十二条  实验过程中所有引起慢性疼痛的实验,应采取适当措施减轻动物疼痛或消除其恐惧;实验结束应给予良好的护理或采取安乐死术,解除动物痛苦。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完毕,实验室应将活体动物和动物尸体分别装运,并全部移交动物中心,由动物中心根据相关规定统一处置。

第三十四条  由市场采购的普通家畜、家禽、昆虫及水生动物,体内具有潜在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实验室应加强学生的安全防护教育,告知学生从事动物实验的潜在危险,并督促学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三十五条  发生动物咬伤事件,应立即用3%~5% 肥皂水或0.1% 新洁尔灭溶液冲洗伤口,再用2% ~3% 碘酒或75% 酒精进行局部消毒。有出血状况者,应在一小时内到校医院就诊,并根据伤人动物的种类、分级和健康状况确定是否接种相关疫苗。

第七章  动物和动物尸体的处置

第三十六条  由实验室返回动物中心的犬、羊、兔等大(中)型实验动物,应给予特殊护理并饲养观察2周以上时间,待恢复健康后再用于其它实验。

第三十七条  实验动物尸体和废弃物,须用医用垃圾袋分别包装,处理程序按《教学用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执行。烟台校区由实验室派专人交动物中心冷冻保存,滨州校区由实验室派专人送附属医院医疗废物回收站处理。

第三十八条  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须由环保部门认证的专业卫生处理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掩埋或焚烧。

第三十九条  动物尸体处置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填写《实验动物尸体处置记录》,注明时间、数量、动物种类及是否具有潜在危害;尸体处置机构应出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存档备查。

第四十条  实验动物尸体及脏器,禁止食用或出售。

第八章  实验动物防疫

第四十一条  动物防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检结合、全面控制和重点扑灭的方针。

第四十二条  从事实验动物供应和动物实验的部门或个人,应遵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我校有关规定,做好动物防疫和检疫工作,严防动物疫病的发生和蔓延。

第四十三条  动物饲养和实验过程中,发现患病或死亡的动物应及时查明原因,详细记录病历,并根据疾病性质妥善处理动物尸体。

第四十四条  由市场购入的家畜、家禽等实验用动物,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免疫或检疫,并经3~7天隔离观察,确认动物健康后方可用于动物实验。

第四十五条  实验动物发生重大疫情,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紧急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适当控制措施。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六条  实验动物专项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在教学用实验动物和生物材料项目内统筹安排,调剂使用。

第四十七条  滨州校区教学用实验动物经费实行包干制,教务处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将预算经费划拨至相关院(系)账户,专款专用。

第四十八条  各院(系)对滨州校区教学用动物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院(系)负责人对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并根据实验项目需要,审核预算调整,监督预算执行,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四十九条  实验动物经费预算办法由财务处统一制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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