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本科生校际互派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0-19浏览次数:84

滨州医学院本科生校际互派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改革和创新本科生人才培养模式,充分利用国内外高校的优质教育教学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与国内外合作高校进行本科生交流培养,学分互认。为规范本科生交流培养管理,健全管理制度,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本科生校际互派交流学习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与国内外合作高校之间按校际合作交流协议或交流项目派出和派来学习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  本科交流生的选派及管理由教务处、外国语与国际交流学院(外事办)、学生工作处以及学生所在院(系)等共同负责。

1.教务处负责校际合作交流协议或交流项目的审批备案、学生选派、交流生学籍管理、学分与成绩认定等工作;

2.外国语与国际交流学院(外事办)负责出国出境项目的对外联络、指导本科交流生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等工作;

3.学生工作处与学生所在院(系)负责本科交流生的在校表现鉴定、档案管理及安全教育等工作;

4.学生所在院(系)负责本科交流生的具体选拔、选课指导、帮助交流生制定学习计划及交流生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本科交流生选拔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本科交流生的选拔按我校和交流学校的要求择优选派。其基本条件包括:

1.爱国荣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行为;

2.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必修课无不及格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达到交流学校录取要求;

3.外语水平符合交流学校提出的语言条件;

4.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适应能力,身体健康,能够圆满完成交流期间的学习任务。

第四章  推荐工作程序

第四条  本科交流生推荐工作程序

1.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相关院(系)根据学校公布的交流项目、名额及报名条件等组织报名,报名坚持自愿原则;

2.院(系)根据选派标准择优推荐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教务处;

3.学校教务处与合作学校函商落实互派学生名单,签署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4.院(系)根据双方学校培养方案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计划和填写《滨州医学院本科生交流学习协议书》。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五条  本科交流生的学籍管理

1.本科交流生的学籍管理按学生学籍所在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2.本科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及对方学校的管理规定,接受对方的管理,尊重当地习俗;

3.本科交流生交流学习期满,应按时回校继续完成原专业学习;

4.本科交流生如中途中止交流学习计划,须事先向派遣方学校与接受方学校分别提出申请,经双方学校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自行中止交流学习的,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本科交流生不得自行延长交流学习时间或转往其它国家或地区。未经我校批准,逾期不归者或自行转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第六章  课程的修读和学分转换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课程的修读和学分转换的基本原则

1.派出的本科交流生在交流学校选课时原则上应按照我校专业培养方案进行选课。每学期至少应选修专业培养方案相应学期规定的学分数量的90%;

2.学校鼓励学生在交流学校选修尽可能多的特色课程;

3.本着鼓励交流、弹性认定的原则,在交流学校修读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和教学环节,学分互认采取总学时对等认可的原则;

4.按照本校培养方案未修读的课程或在交流学校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学分、学时)与本校课程有较大差别的,学生返校时须参加课程补修,考试通过后可予以课程和学分的认定;

5.短期派出项目(如:科研课题、文化项目、游学等),可认定为培养方案中的实践环节、创新环节等学分。

    第七章  成绩认定与学分转换程序

第七条  本科交流生的成绩认定与学分转换程序

1.本科交流生在交流学校修读课程的成绩认定与学分转换工作由所在院(系)负责。本科交流生在交流学习结束后,应将《滨州医学院本科交流生成绩认定与学分转换申请表》、交流学校学习成绩单、学习证明、交流学习期间考评意见、修读课程的大纲及简介等相关材料提交所在院(系),由院(系)组织专家组进行讨论认定,经分管院长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核处理;

2.交流生所在院(系)应及时掌握交流学习情况、指导交流生有计划地学习。派出一年及以上的交流生须每学期进行成绩认定与学分转换工作;

3.交流生毕业时,我校成绩单和交流学校成绩单将同时载入学生成绩档案中;

4.成绩转换与学分互认处理后的《滨州医学院交流生成绩认定与学分转换申请表》和成绩单原件由教务处保管,申请表复印件、成绩单复印件及相关成绩认定材料由交流生所在院(系)保管

    第八章  交流学习的费用

第八条  交流学习期间,交流生仍须向我校缴纳学费。

第九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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