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双学位和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0-19浏览次数:199

滨州医学院双学位和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不断变化,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推进我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教高字〔2009〕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同时或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学士学位之后,修读另一学科门类辅修专业并获得学士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课程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条  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类型

(一)普通本科在校生在本校修读双学位教育辅修专业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二)普通本科在校生在本校修读辅修第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学分,达到专业规定要求的颁发辅修专业证明。

第二章  举办条件

第四条  举办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专业必须是办学时间较长、就业状况较好、教学条件充足的专业,一般应有三届以上毕业生。

第五条  双学位教育的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学科门类,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专业类。

第三章  资格审批

第六条  经山东省教育厅批准的具有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资格的专业,首次组织举办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院(系)应于每年4月份向学校提出申请(包括专业论证报告和培养方案),经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对开设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专业进行审核,审定培养方案,规范教学管理,对教学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学生报名和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学籍管理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举办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院(系)(以下简称主办院(系))负责所开设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的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的制订,教师的调配,教学条件的保障,教材的选定,课程教学的管理,实践教学管理、课程考核及成绩录入等工作。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八条  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的教学工作应与主修专业一样,由学校统一安排教学进程。

第九条  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须制定培养方案,明确培养要求,培养方案应包含同名主修专业的核心课程和核心实践环节等,培养要求应不低于同名主修专业的培养要求。

第十条  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的教学从每年级学生的第三学期开始实行,修读年限可在主修专业标准学制的基础上延长1至2年。

第十一条  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学生以随堂听课为主要学习方式,一般不单独组织教学和考试。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十二条  每一位学生只能申请一个辅修专业为双学位专业或辅修第二专业。

第十三条  申请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顺利完成本科一年级学业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二年级学生;

(二)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在一年级期间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身体健康,学有余力,能胜任同时修读两个专业的学习任务,主修专业一年级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即考试成绩平均分达75分)以上。 

第十四条  学校于每年五月份公布所开设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招生要求。符合修读条件的学生自愿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核批准后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报名人数,会同主办院(系)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生一经选定并经学校录取为某一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学生,不得转专业。辅修双学位、第二专业的学生中途确需终止学习的, 应先向主办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审核同意后,申请者持主办院(系)签字盖章后的书面申请,到教务处办理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注销手续。

第七章  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  获准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按要求交费后,持交费证明到主办院(系)办理注册手续,按照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读。

第十七条  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课程考核管理按照学校课程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及格课程可参加重考,重考不及格课程则转入下一年级重新修读。

第十八条  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课程免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主修专业中已修读过该课程;

(二)主修专业中该课程为必修课且学分不低于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对该课程的学分要求;

(三)该课程考核成绩须达到65分及以上;

(四)由本人申请,主办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

第十九条  辅修专业免修课程的成绩以主修专业该课程成绩计入。

第二十条  学生辅修专业选修的课程如与主修专业有课程冲突,可向主办院(系)申请免听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课程,经批准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并参加课程正常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以最终考核成绩计入成绩档案。包含实验、实践环节的课程不可申请免听。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建立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学生的学籍档案,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范学籍管理,学生毕业时将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学习成绩一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的前提下,如果修满双学位教育辅修专业所规定的学分,达到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可颁发辅修专业的学位证书;修满辅修第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可颁发辅修专业证明。

第二十三条  双学位教育辅修专业的学位证书单独颁发,学位授予时间可以和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授予时间相同或不同;辅修第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证明单独颁发,与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配合使用,不单独作为学历证书使用。

第二十四条  双学位的审查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与本科毕业生授予学位审查工作同时进行。辅修第二专业的审查工作由教务处组织,与本科毕业生毕业审查工作同时进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如果未修满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则不得颁发辅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辅修专业证明,但可由学校发给写实性辅修证明。

第二十六条   学生如果未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无论是否修满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所规定的学分,都不得颁发辅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辅修专业证明,但可由学校发给写实性辅修证明。              

第九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修读费按学分收取,除免修课程外,其余课程均属收费范围,每学分90元。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须按学年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缴费手续,逾期不交费者作自动退修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收取的学费要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费的80%由主办院(系)用于教学管理、课时酬金、实践性环节等方面的支出;10%由学校用于专业和课程建设的支出;10%由教务处用于教学管理的支出。

第十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滨州医学院双学位和双专业教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滨医行发【2010】37号)同时废止。

 

 

网站声明:转载或引用本文,须注明本文出处,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