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实验室开放暂行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实验室的开放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实验室在实施素质教育和学生创新能力培养中的作用,进一步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根据《滨州医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和《滨州医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现有教学资源,学校鼓励和支持各院(系)开放实验室。各实验室必须根据自身特点和具体条件逐步对学生开放,并不断增加开放时间、空间和实验内容。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开放工作采取立项的办法进行。立项工作与每年制定实验设备计划同步进行。学校每年将设专项经费支持教学实验室开放。
第三条 要遵循因材施教、讲求实效、高度自主的实验室开放原则,根据学生的不同层次和要求,确定实验室开放的时间和内容。开放实验的项目可分为必做、选做和自拟三种。在项目设计上,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引导,鼓励学生参与教师的科研实验。
第四条 每学期末,各院(系)须填报《滨州医学院实验室开放申请表》,将所辖实验室下学期开放的实验项目、时间、地点和指导教师报教务处。每学期初,教务处将各实验室开放的实验项目、时间、地点和指导教师在校园网、公告栏和实验室等场所公布。学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开放实验室预约登记。
第五条 开放实验室须根据实验人数和实验项目做好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及实验环境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以身作则,着力培养学生的科学素养、实验素养和操作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六条 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必须做好相关实验准备工作,阅读与实验相关的文献资料和实验设计方案,熟悉仪器性能,在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进入实验室从事实验研究。
第七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要爱护设备器材,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八条 各院(系)要加强对开放实验室的管理。实验室开放时,须有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值班,负责做好教学秩序、器材供应、实验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并做好开放实验记录。
第九条 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或研究论文等实验成果。指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审阅研究论文。实验成绩计入学生的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成绩。实验室须做好优秀实验成果的收集和论文推荐发表工作。学校将定期汇编开放实验室的教学成果。
第十条 学校给予开放实验室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一定的教学工作量补贴。
第十一条 学校统一印制《实验室开放工作记录本》,开放实验室工作人员须认真填写。
第十二条 各院(系)要积极组织有关教研室和实验室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选拔基础理论扎实、动手能力强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开放实验室的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将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考核各院(系)所辖实验室的开放情况,组织交流实验室开放工作经验,确保实验室开放质量。
第十四条 各院(系)可根据本规定,制订适合本院(系)教学实验室的开放管理办法和具体的开放实验项目,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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