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实验教学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科学组织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全面提高我校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加强学生实验操作技能的训练,加深学生对基本理论的认识和理解,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科学作风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章 实验课程体系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各院(系)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构建“课程内实验—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独立设课实验”三个模块组成的实验课程体系。
(一)课程内实验:促进学生深入理解理论知识、掌握实验基本技能和基本研究方法的实验教学环节,由演示性、验证性、操作性和课程内综合性实验等多层次实验内容构成,旨在巩固知识、验证理论、培养动手能力。
(二)综合性实验:以系列课程或课程群为基础,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独立设课实验:以一门或几门基础或专业课程为基础,融实验理论、实验知识和实验技能为一体,在强化基本训练的基础上,开出一定比例的设计性实验,旨在培养学生的基本实验思想、实验方法、实验技能、综合应用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独立设课实验必须具备系统的实验理论和实验内容,科学、合理的实验教学大纲及实施计划,公开出版的实验教材和完善的实验考核制度。
第四条 实验教学大纲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实验内容的,必须严格按照实验项目变更申报程序执行。
第五条 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实验室面向全校学生开设公共选修实验课;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与专长自拟实验项目,在开放实验室开展自主实验。
第六条 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是体现实验教学目的、内容和方法的重要载体,它主要包括实验理论、实验目的、实验方法、实验内容、预习思考题和讨论题等内容。各院(系)负责组织实验室主任、有关专家选编实验教材,并报教务处审核。为不断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应使用近三年出版或编写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凡列入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内实验、综合性实验和独立设课实验均须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以实验课程为单位制订。
第三章 实验教学内容
第七条 实验教学内容的制定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课程的教学目的为依据,不断优化、更新,提高实验教学内容的起点,设置由浅入深、由简单到复杂、由被动模仿到综合运用以及主动设计,形成具有基本性实验、提高性实验和研究创新性实验不同层次所组成的实验教学内容体系。
对投资成本高(高价值设备、高材耗和高能耗、学生受益面小),而又不利于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综合设计能力的实验内容,不宜作为本科实验教学内容,可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通过仿真或虚拟实验等辅助手段来实现。
第八条 要依据各阶段学生的不同特点科学设置实验教学内容,每个实验单元时间为2小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每学期结束前,各实验室要认真填写下一学期开设的实验项目,由所在院(系)汇总审核后报教务处。
第九条 若变更、新增实验内容,须由实验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实验室所在院(系)和专业所在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核准。
第十条 实验按形式和内容可分为演示性、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等类型。不同类型实验的实验目的、方法、特点和适用范围各不相同。要实现由验证性实验向设计性实验、单一性实验向综合性实验的转变,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
(一)演示性实验:由教师操作,学生仔细观察,验证理论、说明原理和介绍方法。
(二)验证性实验:按照实验的要求,由学生动手操作验证课堂所学的理论,加深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理解,掌握基本的实验知识、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实验数据处理,撰写规范的实验报告。
(三)综合性实验:指实验内容涉及本门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本门课程相关课程知识的实验。主要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设计性实验: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主要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五)研究创新性实验:运用多学科知识、综合多学科内容,结合教师的科研项目,使学生初步掌握科学思维方式和科学研究方法,学会撰写科研报告和有关论证报告,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内容与形式要实现由验证性实验向设计性实验、单一性实验向综合性实验的转变,不断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章 实验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由各实验室进行组织,由所在院(系)负责管理。实验室在组织与实施实验教学时,必须具备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仪器设备使用说明或操作规程、实验(或操作)注意事项、实验挂图和教具等教学文件及教学用具。
第十三条 实验教师在实验前,应清点学生人数。对迟到15分钟以上或无故不上实验课者,以旷课论处;因故未做实验的学生必须补做后方可取得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首次上实验课,实验教师应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实验室规则》等有关实验室规章制度。对不按规定操作、损坏仪器设备、丢失工具者,按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对严重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有权责令其停止实验,对造成事故者,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每一次实验课,实验教师应向学生简明讲述本实验的目的、原理、方法、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及注意事项,抽查学生的预习情况。实验教师讲解要少而精,做到因材施教,启发诱导,精心指导,循序渐进,教书育人,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六条 实验教师在上课时,应科学组织,合理分组,注重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
第十七条 学生在实验过程中,要求认真操作,仔细观察,做好原始记录。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人员要及时总结实验教学、管理经验,建立健全实验教学档案。实验教学档案主要包括:实验教学文件、实验教师教案和试做报告及实验开出情况记录;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修理情况;学生实验报告、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常见问题的原因分析及解决办法;有关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研究及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文献资料等。
第五章 实验教学检查与实验课程考核
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的检查与实验课程考核由各院(系)负责实施,教务处进行督察和评估。加强对实验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实验教学督导制度,对实验教学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和指导,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实验课程考核根据实验课程的特点,可采用日常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卷面考核和提交实验结果等多种方式进行。
(一)日常考核的主要内容为:预习报告、实验原始记录、数据分析与处理能力、实验报告和出勤率。
(二)操作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实验的操作技能、实验常见问题的分析与处理。
(三)卷面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实验原理、实验理论、实验技术和实验方法。
(四)提交实验结果的主要内容为:实验报告、作品、研究报告、论文或实验总结。
第二十一条 课程内实验的考核,实验室根据课程的要求,自行决定实验考核方式。
第二十二条 综合性实验与独立设课实验的考核,除日常考核之外,在实验结束时,须安排实验操作考试、卷面考试或提交一定形式的实验结果。
第二十三条 实验教学考核成绩记载。课程内实验的考核,可按10%~30%计入总成绩;综合性实验与独立设课实验的考核,可单独记载成绩,实验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重做)。
第六章 实验室人员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实验课应由在本专业实验室工作一年以上的助教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第二十五条 对首次主讲实验课的教师,必须经过试讲,试讲合格后方可上课。对新开的实验,实验教师必须试做且有试做记录。
第二十六条 实验教师对所开设的实验内容要编写实验教案;学生实验期间,实验教师不得离开现场,应集中精力,关注实验的进展情况;实验课结束后,要组织学生做好实验室的清理工作;要按时批改学生实验报告,并做好平时成绩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验技术人员要做好消耗材料、试剂和仪器设备的准备,确保实验仪器设备完好;要认真检查安全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每次实验课前,提前15分钟打开实验室。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落实实验教学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组织研究实验教学规律,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进与开发实验装置,更新实验教学内容,逐步增开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并创造条件设立一定数量的开放型实验项目供学生选做,并逐步扩大实验室开放规模。
第七章 学生实验要求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实验前必须做好预习,明确实验的目的、内容和步骤,无故迟到15分钟以上者,指导教师有权取消其实验资格。
第三十一条 保持实验室的严肃、安静,不得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嬉闹,不准在实验室内进食、吸烟和乱丢杂物。
第三十二条 学生必须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进行实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对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必须按要求穿戴安全防护用具后方可进行实验),因违犯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等事故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做好实验记录。实验记录是原始性记录,是撰写实验报告的主要依据,内容要求真实、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实验结果须经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认可。
第三十四条 严防事故,确保实验室的安全。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损失。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完成后,应将仪器、工具及实验场地等进行清理、归还,经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三十六条 独立完成实验报告,按时交给实验教师,不得抄袭或臆造。
实验报告是实验完成后的全面总结,它主要包括:实验名称、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条件、实验数据、结果分析和问题讨论。实验报告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统一采用国家标准所规定的单位与符号,要求文字书写工整,不得潦草;作图规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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