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各级****的顺利实施,保证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各级各类考试试卷(含答案及评分标准、听力磁带等,以下简称试卷)启用前属于绝密级材料。考务工作人员、命题人员及涉卷人员负有相关安全保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及行政责任。
第三条 学校各级****的安全保密工作,贯彻“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各院(系)负责试卷命题、评阅及试卷送印、审查工作,负责本部门考试考务的安全保密工作;试卷清样制作及印刷过程的安全保密工作由学校考试主管部门和试卷定点印制单位共同负责;试卷运送、保管由学校考试主管部门负责,在学校保卫部门协助配合下,共同做好试卷运送、保管的安全保密工作;学校考试主管部门负责对以上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学校纪委参与监督检查过程。
第二章 命题环节的安全保密
第四条 命题实行各院(系)监督下的教研室负责制。命题前各教研室要成立以教研室负责人为组长的命题组,负责命题、试卷校对、编辑、报送过程中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五条 各科目要逐步建立试卷库或试题库。试卷和试题存放在具有安全防盗的保险柜中,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六条 命题组在命制试卷工作中,要做好试卷保密工作,与试卷有关的原始材料要及时销毁。
第七条 参与命题的教师在教学、辅导中不得泄露与考试有关的试题信息。
第三章 试卷印刷环节的安全保密
第八条 考试试卷必须在经学校审定批准的具备有关条件的定点印刷厂印制,双方要签定安全保密、印刷质量等方面的协议。
第九条 学校考试主管部门对定点印刷厂在承担试卷印制工作期间有监督、检查职责。
(一)监督、检查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执行情况,责成定点印刷厂及时整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环节。
(二)检查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印刷质量。
(三)对定点印刷厂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
第十条 承担试卷印制工作的定点印刷厂负责试卷及相关考试材料印刷过程中的安全保卫与保密工作。
(一)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任何人不得单独进入存有试卷的场所,须配备专用设备实时监控试卷印制过程。
(二)建立保密室,专人专柜保管试卷清样、校样、印版、纸型、底片等物品,专人负责试卷、废卷等涉及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场所安全,并制定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
(三)各生产工序之间必须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严格核对生产用纸与成品、废页的数量,销毁成品等与试卷有关的材料必须报学校批准。
(四)消防器材齐全,严禁在车间、仓库区使用明火、吸烟。
(五)重视并经常开展安全保密教育,严格管理,加强安全保密检查,确保安全保密各项措施落实。
第十一条 试卷清样、试卷及相关考试材料制成品等的送取要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学校考试主管部门、定点印刷厂必须有专门的交接记录单,由专人负责接收。各环节经手人必须在交接记录单上记录交接材料全称、数量、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并签署姓名,做到“谁经手、谁签字、谁负责”。
第四章 试卷运送环节的安全保密
第十二条 学校考试主管部门负责试卷运送、保管过程的安全保密工作,学校保卫部门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 试卷运送由学校考试主管部门负责人带队,运送试卷必须做到:
(一)在任何情况下,运送途中试卷现场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二)试卷押运人员必须经过审查,且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
(三)省级及以上考试须安排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参加。
(四)邮寄试卷必须采用机要方式,必须同时由两名负责人负责试卷寄发,并按要求进行登记。
第五章 试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密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试卷保密室,用于存放启用前的考试试卷。
第十五条 保密室建设,必须符合保密要求并经相关部门检查验收;保密室使用期间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试卷保密室必须设在楼房的第二层以上,房间必须是钢混(或者砖混)结构的套间,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配备铁门、铁窗、铁柜,套间的外屋供值班巡逻人员使用,内屋用于存放试卷,内外屋之间须安装防盗门,应当保证外屋可观察到内屋情况。铁柜数量以能够满足分科目存放全部试卷为准。试卷保密室应当配备报警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保证这些设备在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一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的监控资料至少应当保存到考试结束后6个月。
第十七条 试卷保密室至少设置两道锁,分别为:内屋门锁和铁柜门锁,钥匙分别掌管。条件允许,还应当使用密码铁柜。掌管铁柜密码的人员不得同时掌管铁柜钥匙。试卷保密室在非试卷保存期间一般不应挪作他用。确需挪作他用的,在下次启用前必须更换内屋门锁和铁柜锁,密码铁柜必须更换密码。
第十八条 学校考试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试卷保密室工作,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试卷保密室应当有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
第二十条 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须配备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值班巡逻人员及铁柜钥匙(密码)掌管人员。有关人员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工作认真负责。
第二十一条 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和值班巡逻人员上岗前要接受安全保密教育,学习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熟悉试卷的收发要求和手续。每次进行接收、分拣、分发等工作时,必须逐袋清点,数量符合要求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试卷保密室负责人的职责
(一)全面负责试卷存放期间试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
(二)一人掌管试卷保密室内屋门锁钥匙,另一人掌管铁柜门锁钥匙。
(三)负责试卷的接收、保管和发放工作。试卷接收和发放要当面清点试卷袋数量,核实科目,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履行交接手续,填写接收和发放记录。
第二十三条 值班巡逻人员的职责
(一)昼夜值守,实时监控试卷保密室内屋的情况。
(二)负责试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卫,填写值班记录表。
(三)负责试卷保密室外围的安全保卫,每半小时对试卷保密室周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
(四)随时向试卷保密室负责人报告保密室情况。
第二十四条 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及值班巡逻人员要严格执行下述规定:
(一)值班期间,严禁在试卷保密室会客、吸烟、饮酒、进行文娱活动、私自使用电话等。
(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试卷保密室。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试卷密封包装。
(四)不得将试卷保密室的钥匙转交他人或者互相代管,不得泄露密码。
(五)拒绝他人索用试卷保密室门、铁柜钥匙,拒绝代领试卷。
(六)在试卷保管期间,要按规定逐级上报试卷的安全保密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漏封、破损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考试的试卷,试卷保密室负责人须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经批准后,指定专人(两人以上)进行技术处理,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对接触外漏试题内容的人员应当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第二十六条 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如发生试卷泄密、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件,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
第二十七条 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和值班巡逻人员不执行本规定,发生试卷泄密、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故的,追究其直接责任。
第六章 评卷期间答卷保管室的安全保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答卷保管室,用于存放评卷期间的考试答卷。
第二十九条 答卷保管室由学校统一管理,接受上级考试管理机构、同级公安及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答卷保管室必须是钢混(或者砖混)结构的房间,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配备铁门、铁窗,铁门应配备两道锁。答卷保管室应当配备报警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保证这些设备在存放答卷期间一直处于工作状态。
第三十一条 学校考试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答卷保管工作,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答卷保管室应当有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
第三十三条 答卷保管室使用期间,须配备答卷保管室负责人及值班巡逻人员。有关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
(三)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工作认真负责。
(四)身体健康。
第三十四条 答卷保管室负责人和值班巡逻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安全保密教育,熟悉试卷的收发要求和手续。
第三十五条 答卷保管室负责人的职责
(一)全面负责答卷存放期间答卷保管室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
(二)分别掌管进入答卷保管室的钥匙。
(三)负责答卷的接收、保管和发放工作。答卷接收和发放要当面清点答卷袋数量,核实科目,检查答卷袋密封情况,履行交接手续,填写接收和发放记录。
第三十六条 值班巡逻人员的职责
(一)昼夜值守,实时监控答卷保管室的情况。
(二)负责答卷保管室的安全保卫,填写值班记录表。
(三)负责答卷保管室外围的安全保卫,每一小时应当对答卷保管室周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
(四)随时向答卷保管室负责人报告保管室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答卷保管室负责人及值班巡逻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下述规定:
(一)值班期间严禁在答卷保管室会客、吸烟、饮酒、进行文娱活动。
(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答卷保管室。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答卷密封包装。
(四)答卷保管室负责人分别掌管的钥匙不得转交他人或者互相代管。
(五)拒绝他人索用答卷保管室钥匙,拒绝代领答卷。
第三十八条 对漏封、破损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评卷的答卷,答卷保管室负责人须报告有关负责人,经批准后,指定专人(两人以上)进行技术处理,并如实记录有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 答卷保管室使用期间发生试卷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件,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第四十条 答卷保管室负责人和值班巡逻人员不执行本规定,发生答卷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故,追究其直接责任。
第七章 评卷、考试成绩的安全保密
第四十一条 评卷情况、考试成绩等相关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由学校考试主管部门负责。严禁泄露未正式公布的考生信息、考试信息、评卷信息等。
第四十二条 参与评卷工作的考试工作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有关情况。未经学校批准,不准擅自查询考生考分,更不准改动考生考分。如发现有改动考分的可疑情况要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计算机操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改动考生考分。
第四十三条 做好计算机机房、计算机硬件设备的安全和维护工作,防止黑客恶意攻击或者自然灾害的损害,保证数据安全。
第四十四条 考试数据实行备份制度。成绩数据库由数据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共同负责。数据管理员每天定时对数据进行备份。
第四十五条 存储考试相关资料的计算机必须设有密码。计算机密码要由专人负责掌管,重要计算机的密码必须有二人以上共同掌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进行的各级****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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