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教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学研究课题指导与管理,调动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开展教育理论和教学实践研究的积极性,提高我校教学研究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研究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中的理论与实际问题,为学校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 进行教学研究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密切联系我校的办学实际和教学改革实践,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提倡前瞻性、创新性、可操作性,真正发挥提高教学质量的作用。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校级教学研究课题的申报工作和其他各级各类课题的推荐工作,主要职责有:制定并发布课题指南和管理办法;组织课题申报、立项评审;学术咨询;课题的验收和成果推广等。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学校的教学研究课题立项工作每年组织进行1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安排专题立项研究工作。
第六条 教学研究课题申请者的条件
(一)申请者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
(二)课题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一般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负责人如果是中级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2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课题负责人必须具备较强的协调和管理能力,目前所在的工作岗位与所申请的研究课题相关且有一定的研究专长,能够把握本课题前沿研究成果及最新的研究动态。
(三)课题主要合作者要有与本课题相关的研究成果或经历,必须具备必要的业务水平和相应的研究能力;课题组主要成员分工必须量化、合理、明确;课题组的主要成员一般为5至7人,职称、年龄、学缘结构要合理。
(四)课题负责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第七条 教学研究课题的立项程序
(一)学校下发立项通知。
(二) 课题负责人按要求填写教学研究课题立项申请表,并向所在学院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三)各学院审核申报材料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教务处。
(四)学校成立教学研究课题评审专家小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五)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立项项目。
第八条 教学研究立项课题的评审标准和要求
(一)立项课题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要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对提高我校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积极促进作用。
(二)课题立意新颖、目标明确,立项依据充分,内容具体,方法及步骤切实可行,课题完成后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三)课题成果形式必须体现教学成果的特点,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具有可预见性,预计成果形式必须客观、现实。
(四)课题评审中妥善掌握各类课题的适当比例,坚持以应用研究为主,同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加强前瞻性课题研究。
(五)对申报相同内容的课题,经过充分论证分析,择优确定一项。同等条件下,有充分前期准备和研究基础者,可优先立项。
(六)课题评审坚持公平竞争、保证重点、择优立项的原则;对课题的评审工作采取适当保密措施,凡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本人申报或与本人有关的课题时应该回避;为保证评审工作不受干扰,评审结果在未正式公布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漏评审情况。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评审时不予立项:
(一)不具备课题研究条件,预期难以完成研究任务。
(二)承担以往教学研究课题未完成者。
(三)以往已经立项并已研究过的课题,且无新的研究内容,或继续研究预计难以取得新的突破的。
第四章 经费资助及使用
第十条 学校每年从总预算经费中拨出专项经费对校级或上级立项的项目进行资助。
第十一条 学校资助下列教学研究课题:国家级、省级、厅(局)教学研究课题;资助各类学会包括中华医学会医学教育分会、山东省高等教育学会、山东省医学教育研究中心等立项的教学研究课题;资助其他来自于企业、研究机构、政府部门委托的教学研究课题。
第十二条 学校将对上级资助的教学研究课题根据其级别不同,按到位经费多少给予不同比例的资金匹配;国家级教学研究课题按1:2比例进行匹配,省、部级课题按1:1比例进行匹配,厅、局级课题按1:0.5比例进行匹配。国家级、省部级以上无资助的教学研究项目学校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经费资助。中华医学会医学教育分会、山东省高等教育学会、山东省医学教育研究中心等学会类立项课题一般按厅局级课题资助比例进行经费匹配,对于无资助项目学校给予不低于0.4万元的资助。对上级部门有明确资助比例要求的按相应文件执行。
学校对临床教学基地项目每项课题资助0.2万元,各基地按一般项目1:1、重点项目1:2的比例进行匹配。
第十三条 教学研究课题经费的使用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批准立项后,课题负责人要根据每年的经费数额制定每年的使用计划;借款和报销时,按学校的财务制度办理。
第十四条 教学研究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一)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誊录、制图等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围绕课题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三)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课题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相关费用;
(四)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小型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五)会议费:指围绕课题研究举行的课题开题、专题研讨、成果评审等小型会议费用;
(六)咨询费:指为开展课题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七)劳务费:指课题评审专家参加会议评审时,支付给专家的评审费用;
(八)印刷费:指打印、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
(九)其它:与课题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十五条 设立滨州医学院教学研究基金(以下简称教学研究基金),基金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上级资助经费的管理费、已验收项目的节余款等。教学研究基金主要用于聘请专家进行课题指导、检查、评估以及教学研究课题的再资助。
第十六条 对于到账的上级各类课题经费,学校提取5%管理费列入教学研究基金。
第十七条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追回所拨款额,重新纳入教学研究基金,用于教学研究的再投入。
第十八条 按时结题并按本办法合理使用经费的课题组,可以从课题结余经费中提取20%用于奖励课题组成员,由课题负责人分配;结题时,经费确实不能全部支出的,结余经费用于后续教学研究的直接支出;2年后,结余经费纳入学校教学研究基金,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十九条 教学研究课题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教务处及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课题管理
第二十条 教学研究课题实行学校、二级学院、课题负责人分级管理体制:学校领导分工负责,学校教务处统一管理全校各类教学研究课题;二级学院(学院、教学医院)负责本单位人员的教学研究课题的申报、检查、协调、统计、结题、验收、成果推广等管理工作,要在人、财、物、时间等方面给予保证;课题负责人全面组织课题的实施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课题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课题的具体实施方案,在1个月内组织开题,及时将“课题开题报告”分别报学院教科办及教务处。学院及教务处根据课题进展情况,适时对各类课题进行过程监督和中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课题研究质量,课题实行中期检查制度。
中期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课题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等。中期检查由学校统一布置。一般在每年第二季度下发课题中期检查通知,各课题负责人要积极配合并按时完成“课题中期检查表”。 不按计划进行的,中期检查不予通过。中期检查材料将作为课题结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教务处将组织交流会、研讨会、学习考察等多种形式,促进相关课题的交流。
第二十四条 课题进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课题负责人认真填写“课题变更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实施: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
(二)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三)课题延期(一般不超过1年)。
(四)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五)因故终止或撤销课题。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务处将撤销课题:
(一)课题立项批准后3个月内,未进行开题。
(二)课题负责人长期离岗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
(三)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四)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五)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六)剽窃他人成果。
(七)两次评审未获通过。
(八)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二十六条 对撤销的课题,除对课题负责人提出批评外,还要酌情追回资助的研究经费。课题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第六章 课题验收
第二十七条 教学研究课题验收与结题
(一)课题完成后,课题组应对研究工作全过程进行认真总结,写出研究报告,填写《教学研究立项课题结题报告书》(一式三份,并附有关结题材料),一并报教务处。
(二)一般理论性研究,必须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般课题至少应公开发表1篇以上,重点课题至少发表2篇以上)后,方能申请验收,教学和管理实践性研究项目除论文外,同时还需提供研究报告及与成果相关的其他材料。
(三)课题的结题验收一般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四)课题研究年限一般为1至2年,课题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顺利完成者,经申请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凡校级教学研究课题以及我校教学研究基金独立资助的教学研究课题,其成果所有权归属于滨州医学院。
第二十九条 经过验收的教学研究项目,可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凡经调查确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不予受理申报学校教学成果奖,学校将对责任人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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