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学生学业警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学业的管理,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保证学习质量,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和《滨州医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滨医行发〔2005〕10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业警示是指学校依据学生修业的有关规定和各专业全程培养方案的有关要求,对全校学生各阶段的学习情况进行通报,对可能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学生予以警示或留级,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三条 学业警示分学业预警、留级预警、留级、退学等四种方式。学业警示不是纪律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
(一)学业预警:学生一学年内考核成绩(重考前)不及格的必修课门数达到本学年必修课总门数1/4者,或一学年内必修课(重考前)欠修学分占本学年必修课总学分的1/4者,或各学年经重修后仍有必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者,或在标准学制内任意选修课、限定选修课、实践教学环节欠修学分者,予以学业警示。
(二)留级预警:学生一学年内考核成绩(重考前)不及格的必修课课程门数达到本学年必修课总门数1/2者, 或一学年内必修课(重考前)欠修学分占本学年必修课总学分的1/2者,或各学年重修后成绩不及格的必修课门数累计达5门者,予以留级预警。
(三)留级:学生一学年内考核成绩(重考前)不及格的必修课门数达到本学年必修课总门数2/3者, 或一学年内必修课(重考前)欠修学分占本学年必修课总学分的2/3者,予以留级。
(四)退学:学生一学年内必修课考核成绩(重考前)全部不及格者,或各学年重考重修后成绩不及格的必修课门数累计达到15门者,或学生累计留级两次后再次达到留级条件者,予以退学。
第四条 学校以学年为单位对学生所修读全部课程考核成绩进行审核,对达到学业警示条件的学生予以学业警示。每学年课程考试结束后,学生所在院(系)按照学业警示名单向学生下达学业警示通知。
第五条 学生所在院(系)应根据学业警示情况及时做好学生的帮扶工作。院(系)首先应制定具体帮扶措施,及时建立学生学业警示档案,整理保存学生的学业警示通知与相应的促学记录,并对学业警示的学生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及时了解被警示学生的情况。督促、指导学生补修不及格课程和所欠学分。
第六条 符合留级条件的学生,须在接到学业警示通知后两周内按规定办理学籍异动手续,随相同专业下一年级就读,重新学习上一学年考核成绩(重考前)不及格的必修课和各学年重修后成绩不及格的必修课以及培养方案中应修但未修读的课程,并重新参加考试,补足所欠学分,以保证顺利进入下一阶段的学习。本学年课程结束后,将按照学生本学年所修读的全部课程进行成绩审核。为提高课程成绩绩点,学生自愿重修的上一学年考核成绩已及格的必修课也须列入学年末课程成绩审核中。
符合留级条件的学生未按时缴费办理学籍异动手续者,学校将视其放弃留级机会,自动退学。
符合留级条件的学生若学校取消下一年级该专业招生,则由学院在下达学业警示通知的同时,为其办理随原班学习并重修上一学年未通过课程的手续,学生在随原班学习的同时仍须重新学习上一学年考核成绩(重考前)不及格的必修课和各学年重修后成绩不及格的必修课并重新参加考试,补足所欠学分。课程结束后,将按照学生本学年所修读的全部课程进行成绩审核。
第七条 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在接到学业警示通知后,由院(系)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办理退学手续,并由学生所在院(系)和学生工作处负责督促学生离校。
第八条 留级和退学学生名单,由教务处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检查各院(系)开展学业警示的工作情况,并将学业警示工作状况和工作成效作为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滨医行发(2012)47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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