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对《滨州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试行)》(滨医行发〔2006〕44号)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教育部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根据毕业生所学专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遵纪守法,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品行端正。
(三)完成本科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并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者。
第四条 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学生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者。
(二)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三)毕业时因**有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四)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分者。
(五)非外国语专业学生未达到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合格标准,且《大学外语》课程考试平均绩点低于2.0(不含2.0)者;英语专业学生未通过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且《综合英语》课程考试平均绩点低于2.0(不含2.0)者。
(六)学位课程成绩绩点在1.5以下的门次超过二分之一者;
(七)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实习、社会调查和各种毕业实践环节)学分不足者。
(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公开发表的文章(论文)等有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或伪造数据行为者。
第五条 学士学位评定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填报《滨州医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报所在院(系)。
(二)根据授予学士学位标准,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将学生名单和学位评审相关材料,于学生毕业离校前一个月报送教务处审核。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相关材料,决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关材料严重不实或发生违反学位条例行为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如情况属实,撤销其学士学位资格。
第七条 学生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时,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2014届及以后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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