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要素,课程建设是学校教学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课程建设质量及水平是学校师资状况、教学条件、教学过程、教学质量及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是学校办学思想和人才培养模式的体现。为加强和规范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推进课程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建设的目标
遵循高等教育发展基本规律,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以通识教育课程和核心课程建设为重点,深化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手段的改革,优化课程结构,建立更加有利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打下坚实基础。
第三条 课程建设的基本原则
1.坚持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服务的原则。通过课程建设,使课程能更好的实现人才培养知识、能力、素质要求,更加有利于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基础扎实、实践创新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
2.坚持重点建设和示范带动相结合原则。以通识教育课程和核心课程为重点建设精品课程,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以精品课程带动一般课程建设,以单门课程带动系列课程和课程群的建设。
3.坚持与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相结合的原则。要充分吸纳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教学改革经验,以先进的教育理念为指导,结合学校实际,优化教学内容,深化教学方法手段改革,真正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4.坚持课程资源共享和开放的原则。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不断丰富课程教学资源,使课程更加符合学生学习需求,推动课程按照慕课、资源共享课标准建设和推广,加强课程资源共享和开放,扩大学校影响力。
第二章 课程设置与管理
第四条 课程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设置,并按照学校的要求规范课程编号、名称和学时学分。
第五条 每门课程均要明确归属管理的院(系)。
第六条 课程设置若需要变更,应由院(系)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方可执行。涉及到其他开课院(系)的,必须事先征得开课院(系)的同意。
第七条 新开设的课程应由教师提出开课申请,经院(系)教学委员会论证通过、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置并纳入教务管理系统课程库。
第三章 课程建设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课程建设由校院两级组织实施。全校课程建设在学校教学委员会指导下,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日常组织管理。
第九条 课程建设分为合格课程、校级优秀课程、校级精品课程、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等五个层次进行建设。
第十条 课程建设具体工作由开课单位归口管理。各院(系)要成立由院长、教研室主任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课程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学校有关课程建设的政策和要求,研究制定本单位课程建设规划及学年度计划,具体负责本单位课程建设的实施和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 课程建设的责任单位为教研室。凡学校本专科各专业教学计划中所列必修课、选修课和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活动都要按学科明确课程建设责任单位。
第十二条 实行课程建设负责人制。每门课程由任课教师(含课堂讲授、实验指导、实习带教等环节的教学人员)组成教学组,设置课程负责人1名。课程负责人采用聘任制,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任。课程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由各院(系)组织进行,报教务处备案。 课程负责人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本课程建设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本课程教学组教研活动的组织实施;负责开展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评价方法的改革;负责课程建设资料的编制、整理、建档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每一位教师都有参与课程建设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课程建设规划与建设内容
第十四条 课程建设规划分为中长期规划和学年度计划。各院(系)应制定学院的课程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学年度计划。每门课程应由课程负责人拟订课程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学年度计划,院(系)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课程建设中长期规划内容包括课程建设的总体目标、建设原则、建设思路、建设措施等,一般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每五年制定一次。
第十六条 课程建设学年度计划主要包括师资队伍、实验条件、教材、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教学资料等方面的建设规划及具体的实施措施。课程建设学年度计划一般在每年6月制订,从9月开学起实施。
第十七条 课程建设的主要内容
1.师资队伍
形成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师资队伍梯队,教师教学工作量适当,教学积极性高。
2.教学内容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要求,合理设置课程教学目标,科学编制教学大纲、设计教学内容。教学内容要依据上级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教育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参考国内外大学同类课程进行设计和制定,能反映本课程领域内的最新学术研究成果及与相关领域的交叉、融合情况,突出我校特色。
3.教学方法和手段
充分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以有利于提高教学效果为原则。提倡启发式、探究式、参与式、讨论式教学,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意识。在教学活动中广泛采用信息技术,充分利用学校网络教学平台,培养和提高学生利用信息技术和网络资源进行学习的能力。
4.考核方法
课程考核方式符合课程要求和特点,能客观反映教学效果和学习质量,注重学生能力和素质的培养。考核方式应适应学习目标而有所变化,其基本形式包括闭卷考试、开卷考试、课堂测试、作业、实验报告、课程论文和实践操作等。要重视试题库或试卷库建设,考试的难度、信度、覆盖面科学合理,能体现教学大纲要求。
5.实践教学
各课程要有与教学内容相适应的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要以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为目标,按照课程内容合理安排实验实践教学,加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联系,促进实践教学水平的提高。
6.教学资源
课程教学需要的仪器设备、教学场所能满足教学要求,图书资料配套齐全。选用或自编符合教学大纲、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的优秀教材(含教育部推荐使用的教材),指定、选编适用于本课程教学的、能够体现学科发展新成果的教学参考书。
7.日常管理
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做好课程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学年度计划,定期开展集体备课、试讲、听课、观摩教学、教学竞赛等教学活动,认真编写教案、教学授课进度计划。
第十八条 课程建设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1.有较高学术水平、教学水平的课程负责人,有数量满足需要的师资队伍;
2.有完善的、符合本课程教学目标的教学大纲、授课计划和教学辅助资料,选用合适的教材并指定教学参考书;
3.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手段、考核方法、教学改革、因材施教、素质培养、教书育人等方面有一定措施和成效;
4.在教学内容安排和教学过程中,注重对学生科学学习方法、思维方法和创新意识的培养,教学效果良好;
5.有实验的课程具备良好的实验条件,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第五章 课程建设检查评估
第十九条 课程建设检查评估重点考核院(系)对课程的组织和建设工作,通过每学年的课程检查自查总结和定期开展课程评估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每学年末,各院(系)开展课程建设自查,形成院(系)课程建设工作总结,报教务处备案。课程建设工作总结应包括课程教学组织情况、师资队伍建设情况、教学条件建设情况(包括教学文件资料、教学手段、教材建设、实验教学等方面)、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情况、建设计划落实情况、教学状态与效果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制定课程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全校性的课程建设评估。各院(系)结合本学院课程建设周期,适时进行课程建设评估,督促课程建设持续开展。
第二十二条 学校立项建设的精品课程检查评估工作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章 课程建设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课程建设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列入学校建设规划、建设目标明确的课程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按照《滨州医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经批准立项的校级优秀课程、校级精品课程、省级资源共享课程和国家级资源共享课程建设项目,学校分别按照1万元、2万元、3万元、6万元的经费资助建设。对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的课程,学校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建设经费,资助进一步建设工作。
第二十五条 新增专业的新增课程经费从新专业建设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评估验收的立项建设课程,学校按照校级教学研究项目工作量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参照《滨州医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 对在课程建设中取得优秀成绩的院(系)、教研室、课程负责人、主讲教师等,学校将在评优评先、职称晋升、晋升奖励等方面予以政策性倾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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