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调研、咨询、监督和审议的专家组织。成立教学委员会旨在深入落实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充分发挥教育专家的作用,加强对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教学基本建设与管理等教学工作的指导,全面提高教学水平与管理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教学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教学单位负责人、专职教师、用人单位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委员人数为29~37人。其中学校领导、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教学单位负责人占三分之一,专职教师、用人单位代表、学生代表占三分之二。
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应具有一定学术造诣、治学严谨、热爱教学工作、富有教学经验、教学成绩显著、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其中专职教师应是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或优秀教师。用人单位代表从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践教学医院(基地)、企事业单位遴选。学生代表一般应为学生会主席和(或)学习部部长。
第四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部门、院(系)推荐和个人自荐产生。其中有关教学职能部门负责人各1人,院(系)根据情况各推荐2~5人,实践教学部推荐用人单位代表3~5人,校团委推荐学生代表1~2人;任何符合委员条件的本校专家学者或领导干部,可以以自荐的方式申报委员。教务处依据学科专业布局平衡、初审,经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报学校党委会批准。各院(系)参照本章程成立院(系)教学委员会,委员人数7~15人。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实行院长聘任制,每届聘期3年。教学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或调整时,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单位拟定出名单,经主任提议,召开由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参加的会议审议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教学委员会换届时,新一届委员会一般应保留不少于1/3(含1/3)的上届委员,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六条 教学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教学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教学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委员会各项日常工作;设办公室主任1人,负责办公室工作。
第七条 教学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以上的全体会议;根据教学工作需要,教学委员会可以不定期的召开会议;委员会应经常召开由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参加的会议,制定工作计划,研究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纪要。会议议题及时间由主任确定。
第八条 教学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
1、负责对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教学基本建设、教学管理、教学改革、办学特色等教学有关工作的调研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供学校领导决策时参考;对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研究报告,指导全校教学工作,促进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2、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发展规划与专业建设规划及新上专业的论证;
3、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4、审议学校教学改革的立项课题;
5、审议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6、审议教学实验室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
7、负责省级教学研究项目、教学成果奖、精品课程、教学名师、教学团队等申报项目的遴选工作;
8、审议校内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标准与评估指标体系;
9、审议各类教学奖项的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审议校级教学成果;审议教材建设规划,审议优秀教材评选结果;
10、审议学校教学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11、审议其它有关教学管理的重要工作。
第九条 教学委员会的决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委员总数的2/3(含2/3)以上人数参加方为有效,赞成票超过总票数的1/2时方为通过;委员一般不得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须经教学委员会主任批准。教学委员会根据审议内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但可参与会议讨论。
教学委员会在表决形成决议后,若有委员就某一议题提出复议请求,且有1/2(含1/2)以上委员附议,则教学委员会可复议该议题,复议后仍以赞成票超过总票数的1/2(含1/2)为通过。
第十条 本章程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报学校党委会批准施行,本章程由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滨州医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滨医教科字[2003]3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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