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
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关于实施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鲁教高字〔2011〕9号)精神,加强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确保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原则
第二条 按照“整体规划、分类指导、强化特色、注重创新、分步建设、全面提高”的原则,加大教学投入,深化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推进教育创新,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育人水平。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内容
第三条 “质量工程”项目包括专业结构调整与专业认证;课程、教材建设与资源共享;实践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教学团队与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教学评估与教学状态基本数据等五个方面,具体建设项目包括特色专业建设点、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教学团队、教学名师等国家级、省级、校级建设项目。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质量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各教学单位和教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协商决定“质量工程”的重大方针和总体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五条 教务处代表学校负责对“质量工程”项目进行宏观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落实学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关于“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的相关决策。
(二)负责“质量工程”项目的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组织培育工作;制定相关措施,统筹指导各级各类“质量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
(三)组织项目申报、评审与推荐。
(四)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检查、评估、验收和成果推广。
(五)统筹安排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六)其它与项目建设和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各院(系)及相关教学单位是“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的主体,负责本单位“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与管理,学院院长为本单位“质量工程”责任人。院(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质量工程”项目的建设规划及培育工作。
(二)按照上级及本办法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三)按照中标项目的建设内容组织建设工作,制定相关措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实现预期目标。
(四)接受上级部门及学校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与评估。
(五)每年年底,向学校书面报告本年度执行情况总结。
(六)高度重视项目建设工作,为项目建设提供必要的建设条件和支持,并加强管理,督促落实。
第七条 学校对“质量工程”实行项目管理。对获准立项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具体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按照项目的建设目标和计划,组织实施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规定合理使用项目建设经费。
(四)定期评价项目建设效果,提交建设情况报告。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八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项目负责人因退休、调离等原因不宜再担任负责人的,项目单位须提出建议人选并提交书面申请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变更。
第五章 项目申报立项
第九条 教务处根据国家和山东省各年度“质量工程”项目申报指南和学校“质量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并发布学校的申报文件或转发上级有关项目申报文件。
第十条 院(系)根据项目申报文件,积极动员和组织本单位人员申报项目。项目申请人应仔细阅读申报通知,根据要求和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项目申请书,连同规定附件装订成册,按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项目的意义、特色和创新点、建设目标、实施方案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确认无误后汇总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至教务处。
第十一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答辩,根据评审结果确定立项,省级和国家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从校级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
第六章 建设目标与任务
第十二条 特色专业建设:每个特色专业点要根据学校的总体定位,科学确定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构建课程体系、深入改革教学内容、努力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大力加强实践和动手能力培养,在发挥专业优势和办出专业特色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成为同层次、同类型高校相关专业的示范点。
第十三条 精品课程建设:体现现代教育思想,编写和出版本科教学新教材,建设考试试题库,课程录像上网,搭建网络教育资源共享和学习支持服务平台并随时更新,使学生在任意时间、任意地点享受最需要的优质教育资源。恰当运用现代教学技术、方法与手段,教学效果显著,具有鲜明特色和辐射推广作用。
第十四条 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注重双语师资的培训与培养,注意引进与建设先进的双语教材,制作优秀的双语教学课件。融外语教学与学科知识传授于一体,不断探索与国际先进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接轨的、符合中国实际的双语课程教学模式。积极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共享相关教学资源,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树立以学生为本,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协调发展的教育理念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观念,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满足现代实验教学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实验教学环境,建立现代化的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为学校实验教学提供示范经验,带动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六条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进行人才培养模式的综合改革,在教学理念、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实践环节、教学运行和管理机制、教学组织形式等多方面进行创新,努力形成有利于多样化创新人才成长的培养体系,满足国家和社会对紧缺的复合型拔尖创新人才和应用人才的需要。
第十七条 教学团队建设: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开发教学资源,发挥教师整体优势,探索教师间在教学方面的合作,促进教学研讨和教学经验的交流与共享,推进教学工作的传、帮、带和老中青相结合,提高中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着力打造一支高水平、高素质、教学效果优良的教师队伍。探索教学团队在组织架构、运行机制、监督约束机制等方面的运行模式,为学校培训教师提供可推广、借鉴的示范性经验。
第十八条 教学名师培育:培养一批长期从事本科教学工作,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师资队伍的带头人。
第七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 “质量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分上级拨付和学校资助进行预算。上级拨付资金按资金到位时间下达预算。学校资助包括按上级规定配套项目经费与校级项目资助经费,其预算由教务处提出使用计划,财务处审核下达年度计划。“质量工程”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拨付或分年度拨付方式下达。
第二十条 “质量工程”项目专项资金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需按程序报学校审批。“质量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年度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院(系)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立项项目经费纳入学校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立项项目的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根据立项项目开支范围,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要求,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借款与报销须经教务处审核后到财务处办理。
第二十三条 立项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向学校提交项目结题报告的同时,提交项目决算明细表。
第二十四条 立项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一)图书资料费:包括购买必要的书籍和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誊录、制图等费用。
(二)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包括项目组成员和外聘专家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差旅费和交通费。
(三)会议费:包括围绕项目召开的研讨会、论证会、专题研讨会及成果评审等小型会议费用。
(四)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的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五)设备购置费:指用于项目研究、演示等小型设备的采购费用。
(六)其他费用: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 对于由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项目建设经费,学校提取5%的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评审、聘请专家指导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 凡使用“质量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学校国有资产,应纳入项目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管理,综合使用。
第八章 项目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校级检查和验收,并组织做好相关项目的上级检查与验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项目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进展与实施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九条 省级以上“质量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按规章制度给予单位或个人相应的处理(分);校级“质量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换项目负责人,中止或撤消项目。
(一)申报和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学校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建设期满需要接受验收。验收采用项目负责人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院(系)、学校审核材料和实地验收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推广应用情况。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校级“质量工程”项目验收结束后,学校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取消其“质量工程”项目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级、省级“质量工程”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其检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根据国家、山东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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