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教师同行教学质量评议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0-12浏览次数:99

滨州医学院教师同行教学质量评议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我校教学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师同行教学质量评议(以下简称同行评议)是指同行教师通过听课以及查阅教案、课程教学大纲、多媒体课件等教学资料,了解教师教学状态,督促教师加强师德修养,遵守教师教学规范,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同行评议结果作为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同行评议工作贯彻“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同行评议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院(系)在教学质量监控中心的指导下,本院(系)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同行评议工作。

第五条  同行评议人员组成由各院(系)确定,可从同学科、专业教研室或相邻近学科教师中遴选。各院(系)于每学期开学第1周将听课安排报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备案。

第六条  同行评议由院(系)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组织落实,主要任务包括:研究部署同行评议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监管工作过程、反馈评议结果和制定并落实改进教学工作的措施。

第七条  各院(系)于每学期末将同行评议工作情况统计表报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同时做好同行评议工作情况统计表的存档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每门课程的主讲教师都是同行评议的对象。每学期重点评议对象包括首次开课、开设新课、外聘、学生评教结果70分以下和分管教学负责人指定的教师。

第九条  每学期评议对象被听课不少于2人次。听课教师应及时填写相应的听课记录表并送交院(系)教学工作办公室,以便汇总听课信息并及时反馈;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和本院(系)负责人反馈信息。

第十条  院(系)分管教学负责人定期召开同行评议座谈会,每学期不少于2次,交流、探讨、研究、解决同行评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学期完成1份同行评议工作报告,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同行评议要告知被评议教师本人,并与被评议教师充分沟通与交流,达到促进教师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对同行评议不合格的教师,要求其书面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同行评议结果与领导听课、督导评教、学生评教的结果相结合,作为奖惩教师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被评议教师对同行评议结果产生异议,可向院(系)提出复议申请,院(系)应重新组织对该教师进行同行评议;被评议教师仍存在异议,可向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提出复议申请,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组织领导、教学督导员、教师同行、学生代表等对该教师进行同行评议,并做出评判。此评判为最终判定结果,被评议教师不得再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  学校定期对同行评议工作进行考核,对不按要求做好同行评议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将进行通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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