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及人才培养过程和方式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为加强和完善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教学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培养目标、培养要求、学制学位、主干学科、核心课程、毕业要求、教学进程总体安排、课程关系图、培养过程与培养模式介绍等。
第三章 培养方案的制订
第三条 各专业均应具有完备的人才培养方案,新专业申报前,应制定出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原则应符合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符合社会和区域发展需要,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实际。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的组织领导
1.教务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院(系)开展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工作。教学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并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2.各院(系)是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工作的主体。各院(系)成立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工作组,由院长任组长,相关专家、教授为成员,具体负责本院(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工作。
第六条 工作程序
1.教务处提出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的指导意见和工作方案,经教学委员会审议,报主管校长批准。
2.各专业所在院(系)进行调研,制订培养方案初稿,召集校内专家、校外行业专家、用人单位代表、学生代表和授课教师等对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论证,报院(系)教学委员会审议。
3.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各专业培养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各院(系)根据培养方案审议意见修改后定稿、印刷。
第四章 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开展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各教学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八条 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各专业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由相关部门、院(系)归口承担。各部门、院(系)必须提前准备好必要的教学条件,严格落实教学任务、安排好各教学环节。
第九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执行而擅自更改人才培养方案的,按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
第五章 培养方案的修订
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包括全面修订和局部调整。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全面修订是指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一个培养周期后,学校进行的各专业培养方案的全面修订,一般四至五年开展一次。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局部调整是指在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意见要求内进行的课程设置调整,包括变更课程、增设课程、取消课程。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可每两年进行一次局部调整。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全面修订的工作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局部调整的工作程序:
1.各院(系)开展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
2.各院(系)教学委员会论证通过后向学校提出申请。
3.教务处审核。
4.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六章 培养方案的评价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培养方案评价机制,对培养方案的制订、执行及效果进行评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调研提纲
一、背景分析。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背景,职业教育领域背景,本专业所对应的产业结构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国家和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对本专业人才的需求状况,本专业全省职业教育发展情况等。
二、职业岗位及行业规范。本专业毕业生胜任的职业岗位(群)、职业标准、行业领域的国家政策、行业企业的规范要求等。
三、职业资格情况。与本专业有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等,行业企业对这些证书的认可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对职业知识与技能的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技术规范。
四、职业岗位能力要求。职业岗位对学生的职业素质和能力要求,包括:职业道德和行为态度、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职业能力以及身心健康等方面的要求,做出多个工作岗位描述及岗位职业能力分析。
五、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情况。课程设置支撑职业能力培养情况分析,其他同类学校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情况。
六、本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近3-5年来本专业毕业生就业的工作岗位层次、对口情况、毕业起薪、就业稳定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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