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务处所有印章的使用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2.教务处公章由处办公室保管,各科室(中心)使用教务处公章应在处办公室登记。
3.各科室(中心)印章实行科室(中心)负责人负责保管,使用时应做好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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