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全面推广国家通用的普通话(以《汉语拼音方案》为准),推行规范汉字(以《汉字简化方案》为准)。
二、建立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语委主任总负责,语委副主任分管,语委办具体操作实施,各有分工,职责明确。
三、学校所有在岗教职工必须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在职教师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从事中文学科教学的教师必须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从事普通话口语教学的教师必须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水平,需持有省级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证书;在职职工、行政人员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四、学校墙报、校训、班训、标语、以及校园主页、校内通知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五、学校公文、教师教案、课件、板书、试卷、批语、评语等必须用规范汉字,学生作业必须用规范汉字。
六、普通话是校园语言、教学语言。教师的课堂教学、学生在课堂上回答问题必须用普通话,校园广播站必须用普通话广播。
七、积极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竞赛,如普通话朗读比赛、演讲、手抄报、征文、书法、主题班会等,提高师生对语言文字的重视程度;设立推广普通话专栏,大力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字。
八、积极配合学校语委部门精心组织每年一次的“推普周”活动,以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宣传推普教育活动。
九、建立教师使用规范语言文字评比制度,将普通话合格作为教师录用、业务考核、评优、评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十、建立语言文字监督制度,及时公布督查结果,促进和提高广大师生使用规范化语言文字的自觉性。
十一、加强语言文字工作档案管理,做到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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