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有关规定,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的通知 鲁教人字[2001]2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由省、市和有关高等学校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站)测试。人员集中的县(市、区),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也可在县(市、区)测试站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但需在市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派出的视导员督导下方可进行。
二、 普通话水平测试按国家语委制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试行)》和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山东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执行。
三、 参加测试人员达到一定等级者,由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认定并颁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其中测试评定为一级甲等的成绩须报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一级乙等的成绩须报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
四、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未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不得认定教师资格。
五、 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0]38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 各地在开展测试前,可组织应试人员进行培训,但应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
七、 普通话水平测试要坚持回避制度。中、小学(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在职教师进行测试时,本校测试员应予以回避;高等学校在职教师测试时,本系部测试员应予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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