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教高字[2003]9号)
为积极适应我省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需要,满足广大受教育者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推进高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全面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大力实施素质教育,促进高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1.学分制是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作为学习计量的单位,以取得必要的最低学分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与学年制相比,学分制具有学习时限的灵活性,学习内容的选择性,课程考察的变通性及培养过程的指导性等诸多优点。
2.高校实施学分制,要有利于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有利于加强全面素质教育,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有利于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与创新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充分利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提高办学效益;有利于培养多类型、多规格、多层次、复合型人才,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多样化需求。
3.转变教育思想和观念是实行学分制的先导。实行学分制,必须重视传统教育思想和观念的转变,充分认识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树立尊重学生个体发展的教育价值观,注重培养学生主动获取知识、独立思维、竞争和创新的理念和能力。
4.加强师资队伍和教学管理队伍建设是实行学分制的关键。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教师的培养、引进工作,充实教师数量,提高教师质量,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教师队伍。同时要采取措施,建设一支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具有较强服务意识,掌握现代化管理手段和技术的教学管理队伍。
5.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是实行学分制的保证。实行学分制是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是高校全方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学校各部门的通力协作。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必须在人事分配制度、招生就业制度、学生管理制度、后勤生活服务等方面进行配套改革,切实保证学分制的顺利实施。
6.高校要根据人才培养目标,按照“加强基础、拓宽专业、提高素质、增强能力”的要求,积极进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具备条件的学校,可在低年级按学科或专业大类组织基础课程教学,到高年级再根据学生的意愿、爱好、特长以及学校各专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学生修读的专业,进行专业教学;可以进行双专业、主辅修等方面的改革。
7.高校要在培养计划中合理确定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的比例,在保证学生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前提下,扩大选修学分的比重。要加强人文和自然科学的整合,鼓励文理交叉、理工结合,努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8.高校要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鼓励教师多开课、开新课,开新兴交叉学科、边缘学科课。鼓励教师竞争,有条件的学校,同一课程应安排两名以上教师开设。同一地区的高校,可实行教师互聘。
9.鼓励学生跨系科、跨学校选修课程和专业。高校之间可以实行学分互通互换制。实行学分互通互换的高校,要向学生公布开放的课程、选修的程序和成绩记载、学分认定的办法,供学生选择。鼓励学生选修一定学分的网上课程。
10.设立创新成果奖励学分。有条件的高校可设立独立研究课程,并确定相应的学分,学生在取得一定研究成果时即可获得学分。凡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取得专利,或在省级以上教育、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中获奖,或在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在校学生,学校可给予相应的奖励学分。
11.鼓励学生在学好本专业的同时,修读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又达到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的学分要求者,学校可发给双专业毕业证书或辅修专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位。
12.学校要积极创造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宽松、和谐的校园环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对有特殊才能的学生,要根据他们的特点,因势利导,扬长避短,加大因材施教的力度,鼓励他们在某个领域脱颖而出。
13.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各高校可根据本校实际,以基本学制为参考,确定弹性修业年限的范围;规定学生每学期或每学年所应修读的最低或最高学分数;确定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停学创业等有关期限。在学校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范围内,学生可连续在籍学习,也可根据个人的特殊需要和实际情况申请暂时中断学习,分阶段完成学业;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准予提前毕业。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读完本科的学生,达到专科学分和毕业要求者,可按专科毕业。
14.在学校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范围内〈含经批准暂时中断学习的时间〉,仍未修满应修学分者,可作结业或肄业处理,结业或肄业的学生应按时办理离校手续。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结业生或肄业生可以回校重新修完以前未合格的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取得毕业文凭。已经毕业但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回校重修或重考相关课程,学业成绩达到规定的要求后,按照有关程序取得学位。
15.逐步实行按学分收取学费办法。学生按学分缴纳学费并分学期办理注册手续。
16.实行学分制后,要取消补考制和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而退学的办法,凡考试不及格或因故缺考的必修课程取消补考,一律安排重修。
17.对犯错误的学生重在教育挽救,对确需取消学籍但有悔改表现者,可给半年至一年的试读期。试读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试读期满表现良好者,经学校批准,可以恢复其学籍。
18.实行学分制须有较雄厚的教育资源(设备、教师、教室、图书等)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已实行学分制的高校,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尚未实行学分制的高校要积极努力,有针对性地加快薄弱环节建设,认真借鉴其他高校的经验,结合本校实际,拟订规划,制定措施,加大投入力度尽早实施学分制。
山东省教育厅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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