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分制教学改革,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滨州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滨医行发〔2017〕8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招生与学籍学历工作委员会对转专业工作进行政策指导和统筹管理。
第三条 院(系)成立由院(系)领导、专业负责人、教学科研办公室与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等组成的“院(系)转专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制定院(系)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决定转出与转入计划,接受学生的咨询与报名,组织考核,研究确定拟转出和转入学生名单。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取得学籍的大一新生,在入学后第二学期末前,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思想政治表现优良,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二)身心健康,符合转入专业普通高考招生体检要求。
(三)高考科目符合转入专业高考文理科或选考科目要求。
(四)第一学年修读的各门课程(含必修课、选修课)均首次考试及格。
(五)申请转入专业除口腔医学、临床医学高考成绩需达到生源地省份当年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一本线)外,转入其他专业不限制。
(六)四年制专业申请转入五年制专业者,第一学年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专业排名位于前15%;其余申请转专业者第一学年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专业排名位于前30%。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招生时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或招生时执行单独招生计划,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单考单招、对口贯通分段培养等。
(二)已办理休学及保留学籍期间。
(三)其它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情形。
第四章 受理程序
第六条 转专业工作安排在每年5月份开展,每位学生只能申报一次且只能申报一个专业。
第七条 制定方案
院(系)根据各专业实际情况,制定院(系)转专业实施方案,确定转出、转入比例和计划数及转出、转入遴选办法。
各专业允许申请转出学生人数不超过当年本专业实际人数的15%;确定转入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当年本专业实际人数的10%且不增加行政班级。各专业需为退役大学生单独设置转入接收名额,普通本科生和退役大学生合计转入名额不超过本专业学生人数的10%。
院(系)转专业实施方案报学校招生与学籍学历工作委员会审核,经研究确定后公布。
第八条 个人申请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根据各专业的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教务管理系统提交转专业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资格审查
学生所在院(系)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在拟转出计划范围内提出推荐名单,并填报《滨州医学院转专业拟转出情况汇总表》,在院(系)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条 考核遴选
学生参加转入专业考核选拔,转入院(系)根据考核评分办法择优录取,确定拟转入学生名单,并提交教务处。
转入考核采用综合评分办法,总分由高考成绩(40%)、第一学年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及专业排名(30%)、综合考核(30%)三项组成,各分项采取百分制。高考成绩=学生高考成绩/所在省市当年高考总分*100;平均学分绩点及排名成绩=(平均学分绩点+5)×10×50%+(n总-n)/n总×100×50%,n为申请人所在专业的排名,n总为该专业的总人数;综合考核为笔试,由学校统一组织,包括英语能力测试(10%)和基础知识测试(20%)两部分。英语能力测试由学校组织命制试题;基础知识测试由转入院(系)针对不同专业特点和人才选拔要求,科学确定测试科目并进行试题命制。
第十一条 名单公示
教务处复审拟转入学生名单,在学校网站公示3日。公示期内,学生如对转专业结果有异议,可向教务处提出复核,教务处及相关院(系)应及时核实情况并给予答复。公示无异议,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五章 特殊情况转专业
第十二条 学生在某一专业确有专长,并已取得相应成果,申请转入其特长专业的,不受专业排名和转出名额限制,可参加转入专业综合评分考核排名。在某一专业上确有专长指入学后,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与转入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或获得发明专利;或以项目负责人获得与转入专业有关的国家级学科竞赛一、二等奖或省级学科竞赛一等奖;或其他经学校认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退役后入(复)学的大一、大二学生,申请转专业不受高考成绩、专业排名和转出名额限制,可参加退役大学生单列计划评分考核。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者,申请转专业时直接转入所报专业,不占用转专业计划名额。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经学生申请,转入院(系)审核,学校研究同意后,可转入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线低于其高考成绩的相关专业:
(一)确有特殊学习困难或身体原因难以在现专业学习且转专业后有利于其成才的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因病转专业需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二)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需修完原专业第一学年全部课程且首次考试合格,且提供与所转专业相关的创业材料。
(三)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或休学学生,入(复)学时学校已缓招或停办其原有专业。
第十五条 公费医学生转专业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统一办理转专业手续,各院(系)做好学生的转出和转入工作。学生应按期到转入院(系)办理转入学籍、学生证更换及注册等事宜。转专业手续办理完成后,学生进入新专业班级学习。
第十七条 转专业学生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修读和毕业(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原专业与转入专业学科门类相同、学制相同的,原则上编入新专业同年级进行学习,原专业与转入专业学科门类相同、学制不同或学科门类不同的,编入新专业下一年级进行修读。
第十八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两周内,办理学分认定手续。已获得学分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经转入院(系)审核确认并报教务处备案后,予以承认;欠修学分予以补修。
第十九条 转入院(系)应选派专人指导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选课和补修。
第二十条 转专业学生的收费标准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按照学生自愿申请原则进行,一旦转入新专业不得再调回原专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则与程序。
第二十三条 试点或实施专业类招生的学院,可参照本办法自主实施专业(方向)分流,不限制转专业比例。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入(复)学的、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滨州医学院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滨医行发〔2018〕8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