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办法

发布者:刘晓发布时间:2022-04-26浏览次数:2686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滨州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滨医行发〔2017〕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对《滨州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滨医行发〔2014〕74号)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教育部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根据毕业生所学专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具有良好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三)完成本科培养方案相关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的成绩表明已较好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基本能力。

第四条  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学生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毕业条件。

(二)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

(三)有违法犯罪行为。

(四)有严重考试作弊行为。

(五)有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

(六)因其它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士学位评定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填写《滨州医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报所在院(系)。

)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处、院(系)负责分别审查相关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

)由学院提出学士学位拟授予、拟不授予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后,将学生名单和学位评审相关材料提交教务处审核。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做出对毕业生授予或不授予、补授或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学校公布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填发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为准。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应予复议,可以撤销原决定。

第七条  学生对学士学位授予情况如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2018级及以后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