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滨州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滨医行发〔2017〕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对《滨州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滨医行发〔2014〕74号)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教育部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根据毕业生所学专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具有良好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三)完成本科培养方案相关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的成绩表明已较好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基本能力。
第四条 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学生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毕业条件。
(二)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
(三)有违法犯罪行为。
(四)有严重考试作弊行为。
(五)有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
(六)因其它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士学位评定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填写《滨州医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报所在院(系)。
(二)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处、院(系)负责分别审查相关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
(三)由学院提出学士学位拟授予、拟不授予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后,将学生名单和学位评审相关材料提交教务处审核。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做出对毕业生授予或不授予、补授或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学校公布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填发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为准。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应予复议,可以撤销原决定。
第七条 学生对学士学位授予情况如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2018级及以后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