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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医学院教学督导专家组工作条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0-26浏览次数:182

滨州医学院教学督导专家组工作条例

 

第一条  总则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教学过程,加强教学质量监控,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作性质

教学督导专家组是全方位对我校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咨询与指导的专家组织,是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组织机构

教学督导专家组由10-15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

第四条  任职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师德高尚、事业心强、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

(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五条  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不断学习新的教育思想和教学观念,熟悉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二)紧紧围绕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坚持“督教、督学、督管”相结合,深入教学工作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监督检查并提出指导建议。

(三)深入课堂和实验室等教学现场,通过听课(每学期不少于40学时)、观摩等形式,对教师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状况做出客观评价,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四)考试与教学纪律检查;参加期末考试考场巡视,考务管理和考风情况检查,试卷质量和评阅情况抽查;教师与学生到课情况与教学纪律检查。

(五)参与学校各类教学奖项的评选和质量评估工作、毕业设计(论文)检查,监督各类教学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六)每学期末,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提出下学期加强和改进教学督导工作的思路或办法。

第六条 工作方式

教学督导专家组每学期制定工作计划,根据需要每个学期不定期召开会议。具体工作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经常性深入课堂听课;

(二)到有关院(系)调研,召开师生座谈会;

(三)专项问卷调查;

(四)抽查有关教学档案材料;

(五)参加有关教学研讨会议或到兄弟院校学习考察;

(六)撰写有关教学督导的书面总结或研究报告。

第七条  管理考核

(一)教学督导专家组为非编常设机构,挂靠教学质量监控中心,由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督导专家的考核。

(二)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要认真安排教学督导专家的日常工作,热情主动地为专家组成员提供服务;要加强对教学督导工作的管理,建立教学督导工作档案。

(三)每年度对教学督导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并对优秀者予以表彰;教学督导专家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工作的研究成果,可参加学校教学研究成果评奖。

(四)学校根据每学期完成工作情况发放岗位补贴;并根据实际听课、调研和检查等工作发放工作津贴。

第八条 聘任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校教师或管理人员(含离退休人员),自愿提出申请,填写《滨州医学院教学督导专家申请表》。

(二)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推荐: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对申请人进行初选,向学校提交推荐人员名单。

(三)学校聘任:经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由院长聘任,聘期两年。任期届满后,根据学校工作需要,进行续聘或解聘。

第九条  附则 

(一)各附属医院、临床学院、教学医院可根据本条例精神成立相应的教学督导专家组,负责对本单位教学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评估、咨询与指导。

(二)本条例由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解释。

(三)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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