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用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用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处置程序,减少环境污染,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根据实验动物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用实验动物尸体及实验动物废弃物,由教务处实验动物中心组织回收,后勤管理处协助处理。
第三条 实验动物尸体是指实验后处死或饲养过程中因病死亡的动物躯体;实验动物废弃物是指饲养过程中产生的排泄物、铺垫物及其它污染物;实验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渣、一次性耗材(注射器、敷料、口罩和手套等)及其它污染物。
第四条 实验动物中心设置动物尸体暂存室,配备低温冰柜,用于冷藏无潜在生物危害的教学用实验动物尸体,并由专人负责动物尸体及废弃物处置工作。
第五条 动物尸体暂存室应易于通风和清洁消毒,远离饲养室和实验室,以避免交叉污染;贮存动物尸体的冰柜,不得放置其它物品。
第六条 动物尸体及废弃物,须由环保部门认证的专业卫生处理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掩埋或焚烧。
第七条 各教学实验室应配备专用垃圾收容器和动物尸体袋,由实验者按操作规程分类存放,严禁将动物尸体与其它废弃物混合装运。
第八条 饲养过程中因病死亡的动物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记录处置人姓名、动物种类、数量和处置时间,动物尸体及污染物放入冰柜冷冻保存(-18℃以下)。
第九条 动物饲养期间产生的排泄物、铺垫物等废弃物,用塑料袋包装、密封,置于学校指定的垃圾回收区,由后勤管理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实验项目需要取材时,在办理动物领用手续前应注明取材部位、组织名称和用途,剩余残体用塑料袋包装、密封,移交动物中心冷冻保存。
第十一条 实验完毕,实验室将剩余活体动物及动物尸体全部移交动物中心处置,并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填写《实验动物回收登记表》,注明活体动物及动物尸体是否具有潜在危害性。
第十二条 实验期间产生的无生物危害的动物尸体,须用塑料袋密封包装并标识“普通”字样,派专人送交动物中心冷冻保存。
第十三条 实验期间产生的具有潜在生物危害性的动物尸体、实验动物废弃物和实验废弃物,须用医用黄色塑料袋分类包装、密封,明确标识“高危”、“感染”或“放射”等字样,由实验室负责冷冻保存或直接交卫生处理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四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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