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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医学院选修课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0-19浏览次数:403

滨州医学院选修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选修课是学校根据培养目标、专业方向、学科发展趋势以及学生知识与智能结构的需要而设置的课程,是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校级选修课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选修课分为限定选修课(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任选课)。限选课是学校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开设的规定选修课程,任选课是以扩大学生知识面、鼓励学生个性发展为目的开设的学生自选课程。

    第三条  选修课的开设必须符合我校培养目标和办学特色。

第四条  开设选修课的任课教师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在必修课教学中教学效果优秀;

(四)有与新设选修课基本一致的研究领域。

第五条  选修课教学内容应以拓宽学生的知识面为基础,以提高学生的科学思维能力、创造能力和实践能力为目的。学校鼓励开设以介绍新兴学科、边缘学科、交叉学科和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选修课程。

第六条  选修课教材由开课教师自行选择,教务处审定。学校鼓励开课教师编写教材或讲义,也可选用正式出版的优秀教材。

第七条 各专业毕业要求的任选课学分数:本科为6学分,其他层次的选修课学分由各学院根据专业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  选修课开设程序

第八条  教师申报开设选修课,应对开设该课程的重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并明确该课程的教学目的、任务、要求、方法和手段,填写《滨州医学院选修课课程建设立项申请表》,经所在学院成立的由3-5名高级职称人员组成的评审小组评审通过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初审后,提交学校教学委员会讨论、审定后列入学校教学计划。

第九条  新开设选修课须向教务处提交《课程简介》及《教学大纲》。《课程简介》主要内容包括:开设该门课程的目的和意义,主要教学内容,要求学生已具备的知识,所需学时数及考核方式等。《教学大纲》中应说明学生必须掌握、熟悉及了解的内容。

第三章  选修课开课要求

第十条  选修课教学任务下达后,开课学院应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若选修课人数不满30人,该门课程停开;连续两年不能开出的选修课暂停设置。招生计划少的专业的选修课,开课要求的选修人数由开课学院视情况决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放假前四周,教务处向各年级公布下一学期开设的选修课基本情况(课程、开课校区、学分、主讲教师、选修人数等),编制选课指南。

第四章  选修课报名要求

第十三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登录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选课。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所选修课程不得超过两门,不得选报已选修并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否则考核成绩无效。

第十五条  对有人数限制的选修课,根据报名的先后顺序满额为止。

第十六条  学生在选修报名之前,必须认真选课,一旦完成选课报名手续,原则上不退选或改选。

第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确需退选时,应在开课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办理退选手续。

第五章  选修课程管理

第十八条  每门选修课计划总学时以9-36学时左右为宜,最多不超过36学时(18学时为1学分)。选修课原则上不设实验课。

第十九条  教务处在选修课开课前公布课程表和授课教室,各学院要对选修课各教学环节加强管理,教学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选修课教学质量全程监控。

第二十条  选修课课堂纪律、听课要求等规定与必修课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未办理退选手续无故不参加选修课考试者,该课程无成绩。学生未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者,任课教师不负责批发作业,不予考核。因随意听课影响课堂秩序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担任选修课教学任务的教师,其工作量计算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教师及教学内容等方面原因,导致选修课教学效果不好,教务处有权决定停开该门课程;凡经查实教学质量低劣的课程,教师不享受课时酬金。

第六章  选修课程考核

第二十四条  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安排,选修课教学结束时,各课程要及时完成选修课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选修课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综述等多样化方式。开课教师在申报开设选修课时必须明确提出该课程的考核方式。如果选修课考核时间与必修课考试时间发生冲突,必须服从必修课考试安排。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未经报名或报名后未参加学习者不得参加考核。参加考核并合格者获得该门选修课学分,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但可以重新选修。

第二十七条  选修课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旷课。开课教师应对学生的上课纪律进行抽查,对于迟到、早退、旷课超过该课程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其考核资格。

第二十八条  选修课考核纪律与必修课相同。选修课考核作弊者按《滨州医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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