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条 考试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考试工作管理坚持科学、规范、严谨、高效原则。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负责学校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教务处是考试组织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领导下依照本办法和学校其他相关规定组织考试工作。各院(系)负责本单位开设课程的考试管理工作,各院(系)院长为本单位考试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和院(系)共同营造诚信严谨、规范有序的考试氛围,消除不良隐患。
第六条 全部考试工作接受纪律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建立考试巡视制度,教务处和院(系)分别组织校级巡视和院(系)级巡视。
第三章 命题和试卷管理
第八条 各门课程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建立学业成绩全过程评定体系和评定标准并公布给学生,鼓励采用多元化、多方式、多层次考核与评价机制,应用和借鉴各种先进的考试方法,以便全面评价学生的知识、技能、行为、态度和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获取知识能力及人际交流能力。
第九条 各门课程应建立试题库,推行教考分离和A、B卷制度。
第十条 考试改革。除学校规定的课程考试方式外,鼓励任课教师进行课程考试改革,经所在院(系)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应建立试卷质量评价和监督机制,保证试卷质量。
第十二条 所有接触试卷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滨州医学院课程考试试卷保密制度》(见附件1)。对不执行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滨州医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章 考务工作管理
第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国家级、省(市)级考试的组织,负责综合考试的组织、负责全校课程考试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各院(系)依照《滨州医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2)组织本单位开设课程的考务工作。
第十四条 各院(系)院长负责督促和检查本单位考试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教务处。
第十五条 监考教师严格执行《滨州医学院考试监考人员职责》(见附件3),保证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考生严格遵守《滨州医学院考试考生守则》(见附件5)。对违规作弊考生,依据《滨州医学院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见附件6)处理。
第五章 阅卷与成绩管理
第十七条 考试成绩依据《滨州医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教师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评阅试卷,在考试结束后两周之内完成试卷评阅及成绩录入。学生可以登录教务处网站查询个人成绩。
第十九条 各门课程应对考试成绩进行分析并反馈。
第二十条 学生对成绩有异议时,可按《滨州医学院学生课程成绩评定及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申请复核。
第二十一条 建立试卷检查制度。学校定期检查院(系)试卷归档管理情况,并对试卷质量进行抽查。学校将考试管理及试卷检查等内容纳入院(系)教学管理考评指标体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教务处。原《滨州医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同时废止。
附件1:
滨州医学院课程考试试卷保密制度
第一条 保守试卷秘密是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条 在校外提取试卷时须两人以上,必须共同密封、签字和保管。
第三条 校内命制试卷须装入“试卷密封袋”内立即密封,由命题责任人在封口处签名,交由院(系)教学科研办公室检查签字后,办理签收。
第四条 各院(系)教学科研办公室须亲自将试卷送给规定场所印刷并亲自提取。印好的试题不得拆封。
第五条 印卷场所必须封闭、安全,不准无关人员进入;试卷不得与其它印刷物相混;印刷人员不得对外泄漏试卷有关内容;印好的试卷须立即用“试卷密封条”密封,并及时通知送印单位提取;所印多余试卷及废页、废版、电子版必须立即按照保密规定销毁。
第六条 各院(系)须安全妥善保管试卷,严防盗抢和损坏。
第七条 试卷须在考试规定时间开封。
第八条 使用过的试卷应按规定归档或者销毁,不得随意处理,不得买卖。
第九条 对于不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发生试卷遗失、泄密、损坏等问题的责任人,将按《滨州医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滨州医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考试工作管理,根据《滨州医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教学副院长、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各院(系)院长等组成的考试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全校的考试工作。各院(系)应成立由院长为组长的院(系)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考试工作。
第三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期初布置学校考试工作安排。开课院(系)于开学1个月内负责安排考试日程表,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章 考核方式与方法
第四条 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须进行考核,考核类型及成绩评定方法有明确的规定和说明。可采用闭卷、开卷、一页开卷、开卷闭卷相结合等考核方式。也可根据课程特点选择口试、笔试、操作考试等方法。综合性、应用性、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可采用答辩、撰写文献综述及调查报告、课程设计、实践技能操作、作品设计与制作等考核形式。
第五条 考试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也可根据课程性质及教学大纲要求确定考试时间。考试时间应在考试日程表中公布。
第三章 试题的命制
第六条 课程考试大纲是试题命制的依据。考试大纲应涵盖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 推行教考分离和A、B卷制度。每门课程须命A、B两套试卷,由开课院(系)组织考试人员随机抽取一份供考试使用。A、B卷的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应相当,重复率不超过20%。建有试题库的课程应使用试题库组卷;未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应由命题小组统一命题;暂不具备成立命题小组条件的课程,应由课程负责人审核试卷;可以采用同水平外校试题。不得采用同类考试中已经使用过的试卷作为考试试卷。
第八条 试卷难度要适当,比较容易的题目一般占30%左右,中等难度的占50%左右,比较难的占20%左右。试卷中不能出现重复内容、提示答案的现象,与近三年同类课程考试试题重复率不超过30%。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他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试卷在考核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基础上,要重点考核学生对知识的综合应用能力,并充分反映学生达到教学目标和要求的程度;应保证测试成绩分布合理,基本符合正态分布。
第九条 命制的试卷按照“滨州医学院课程考试试卷模版”格式打印,要求文字、数字、符号规范。不能计算机打印的,可采用“滨州医学院课程考试试卷模板”纸誊写,要求卷面书写工整、清楚。每道大题后应注明答题要求、本题分数。每套试卷应包括试卷、参考答案、评分细则各一份。
第十条 综合考试以执业资格考试为导向,由学校统一组织命题。
第四章 试卷印刷与管理
第十一条 试卷的传递、印刷、保管等环节应严格按照《滨州医学院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试卷须装入“试卷密封袋”密封,由命题责任人在封口处签名,由院(系)试卷保密负责人检查后签字签收。
第十三条 开课院(系)负责试卷印刷。院(系)应指定专人(以下统称试卷保密负责人)负责试卷保密、印刷、交接工作,按要求填写试题印刷通知单,于考试前两周交学校签订保密协议的印刷厂印刷。
第十四条 印刷厂根据通知单进行印刷。须保证试卷印制质量,负责装订试卷、答卷纸、草稿纸,按课程或考场用“试卷密封条”封口,并在封口处盖章。在封面上注明考试课程、考场及试卷份数。及时通知交印院(系)试卷保密负责人取回。
第十五条 印好的试卷由开课院(系)在课程开考前30分钟送达指定考务办公室,将试卷分发给各考场监考人员,考试结束后再负责收回。
第十六条 所有接触试卷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滨州医学院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暂行规定》。对泄漏试题、遗失和损坏试卷的责任者,依据《滨州医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考务组织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本学期考试:
1. 实验、见习、实习及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旷课学时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实践课总学时的1/6者;
2. 实验考试不及格者;
3. 因病、事假缺课以及旷课学时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1/3者;
4. 未经批准修读的课程。
第十八条 按照单人单桌、保持一定间距的原则安排考场座次。每场考试前,由院(系)或监考人员现场公布考场座次表或抽签指定学生座次。学生必须按照指定位置就座。
第十九条 各院(系)应在考前对教师及学生进行集中培训及宣传教育工作,宣讲、学习《滨州医学院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暂行规定》、《滨州医学院考试监考人员职责》、《滨州医学院考试巡视人员职责》、《滨州医学院考试考生守则》和《滨州医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滨州医学院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和《滨州医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内容。
第二十条 监考是每名教学工作人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监考人员必须由有一定工作经验、作风正派、大公无私、秉公办事、工作认真的同志担任。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由开课院(系)统一安排,学生所在院(系)和开课院(系)共同派出。考生在30人以下的考场,可安排1人监考;30~80人的考场,安排2~3人监考;80人以上的考场,须有3人以上监考。2人以上设主监考1人,其余为副监考,主监考一般由任课教师担任。开课院(系)应向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监考人员必须按时到位,严格履行职责,保证考试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 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违纪和作弊现象时,监考人员应按照《滨州医学院考试监考人员职责》、《滨州医学院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及时处理,将相关材料及时送交开课院(系)教学科研办公室。院(系)教学科研办公室负责人将《考场情况记录表》复印件交评卷教师,原件和作弊材料在24小时内送交教务处。
第二十三条 各院(系)应设专人负责检查本单位考试工作以及考场纪律和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六章 试卷评阅、成绩及归档
第二十四条 开课院(系)负责所开课程阅卷工作。
课程阅卷时,应密封学生姓名、学号,集体阅卷、流水作业,最后合成分数。
第二十五条 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评阅试卷。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进行评阅。在题首处记得分,答错或未答记零分。小题分、题首分、卷首分均应清楚、无误。改动分数时,评卷教师必须在改动处签全名,同时由教研室主任签名。应注意加强复核,防止出现失误。
第二十六条 课程成绩评定按《滨州医学院学生课程成绩评定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对本门课程考试试卷及成绩进行综合分析,分析的内容应包括试卷质量评价,成绩反映出的问题及原因,及今后教学中的改进措施。试卷分析签字、盖章后,与成绩单、平时成绩记分表、实验成绩记分表一起统一装订存入课程考试试卷档案中。
第二十七条 试卷保存期为学制+1年。教务处每学期通过组织院(系)自查和专家抽查的方法对试卷的评阅和存档情况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考试工作结束后,院(系)应对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以及试题情况、成绩情况等进行总结和评价,并提出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
第七章 考试应急情况处理
第二十九条 考试出现漏题、考场混乱、严重作弊、试题和试卷严重错误、听力不能正常进行、试卷丢失或损毁等问题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时,相关院(系)主管领导必须及时到场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教务处。
第三十条 对于需要重新组织考试的课程,由院(系)提出申请,经院(系)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大面积反映试卷、阅卷存在问题时,由教务处组织院(系)领导和同行专家对试题、评分细则、阅卷过程进行审核,并做出及时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3:
滨州医学院考试监考人员职责
第一条 参加考前培训,认真学习有关考试的制度、法规,明确监考要求。
第二条 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第三条 提前15分钟到考场,将监考人员姓名、考试课程、考试时间、举报电话等信息写在黑板上;组织学生入场,检查学生规定证件是否与本人相符;安排、调整、检查学生座次;要求学生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集中存放。
第四条 考前向学生宣读《滨州医学院考试考生守则》,按时分发试卷。
第五条 在监考过程中,关闭通讯工具,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第六条 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对有违纪作弊动机的学生应及时制止;发现违纪作弊现象时,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写实性记录,要求违纪作弊学生在《考场情况记录表》和违纪作弊材料上签名确认,并将相关材料及时送至开课院(系)教学科研办公室。不应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第七条 对于试卷中印刷不清、错、漏和须改正的地方,应及时协调处理,不允许解释考题。
第八条 有权制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
第九条 考试结束前10分钟提示考生。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
第十条 考试结束后,收取和整理学生的考卷(含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清点无误后方可允许学生离开考场。将整理好的试卷等连同填写好的《考场情况记录表》一并交主考教师或指定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考试工作出现严重失误的,按《滨州医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职责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4:
滨州医学院考试巡视人员职责
第一条 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巡视、监督任务。
第二条 开考前20分钟到达巡视地点,巡视各考场考前准备情况,检查监考人员是否按时到位、考场清场是否彻底、监考人员是否核对学生身份、考生是否按规定就座等。对存在问题的考场,督促监考人员及时纠正。遇有监考人员迟到或缺席、考卷未及时送达考场、未按时开考等情况,及时向教务处汇报。
第三条 监督检查监考人员执行《滨州医学院考试监考人员职责》情况,对不负责任的监考人员提出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四条 检查学生执行《滨州医学院考试考生守则》的情况;抽查学生证件,重点核查缓考、重考、重修考试等类型学生的身份;协助监考人员处理学生违纪作弊现象。
第五条 考试结束时,检查交卷情况,指导维护考场秩序。
第六条 按要求填写《滨州医学院考场巡视情况记录表》并及时上交。
第七条 本职责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5:
滨州医学院考试考生守则
(请监考教师考前宣读)
第一条 考生须携带身份证和学生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生按学号顺序单行单桌“S”型就座。
第二条 考生须携带2B铅笔、黑色签字笔、橡皮等文具。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录放音机以及其他能够获取试题信息的电子产品等违规物品。
第三条 考生迟到30分钟不准入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允许交卷离场。
第四条 必须严格按题目要求做答,不按照规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其答卷一律无效。
第五条 考生对试题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教师询问。如遇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可举手询问。
第六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教师的指挥。对于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者,取消其考试成绩并按照《滨州医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处理。
第七条 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翻放,等候监考教师将试卷收好,经监考教师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附件6:
滨州医学院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考试违规行为认定
第一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制止或纠正其行为:
(一)未按考场规则隔位就座的;
(二)至发试卷时仍携带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等能够获取试题信息的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的;
(三)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张的;
(四)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的;
(五)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的;
(六)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的。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科目考试成绩以零分计;情节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上述任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重犯者;
(二)考试中交头接耳者;
(三)传接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者双方;
(四)偷看他人试卷初犯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五)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初犯者;
(六)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七)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九)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该科目成绩以零分计,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授予学位;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二)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三)在桌面、身体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四)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是否抄用);
(五)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六)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
(七)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试卷、答卷或纸条者;
(八)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接听或使用手机等能够获取试题信息的通讯工具者;
(九)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十)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十一)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十二)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十三)其他作弊行为。
第四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该科目成绩以零分计,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授予学位;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视为无效,其证书予以收回或者没收。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试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
第七条 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凡在考试中违纪作弊者,在受到处分6个月后,方可向本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可重修该门课程。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一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碍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二章 考试违规行为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及时送交开课院(系)教学科研办公室。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签名。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务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发现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报送的考生违规情况,在考试后一周内做出作弊处理意见书,及时通知考生所在系(院)及其本人。在对违规考生做出处理决定前,应重新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并告知被处理人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由被处理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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