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滨州医学院教材建设与教材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0-19浏览次数:229

滨州医学院教材建设与教材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教材(包括文字教材与视听教材)是教学、科研、医疗、生产水平及其成果的重要反映,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是高等院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入开展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稳定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根据《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建设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5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材工作规范化建设,促进教材建设和教材研究活动深入开展,提高教材建设与管理水平,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教材建设

我校教材建设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以全面提高质量为中心,以人为本,加强组织领导,抓好重点教材,适当发展品种,力争系统配套”。

第一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是教材建设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其在教材建设工作方面的任务和职责如下:

(一)任务:负责制定和贯彻落实与教材建设工作有关的各项方针、政策,规划学校教材建设和教材研究工作,审查国家级、省级重点教材的申报工作和校级重点教材的立项,审批与管理教材建设基金的拨付、使用情况,为学校教师编写高水平教材创造条件等。

(二)职责:收集和反映各教学单位师生对教材工作的意见;研究了解各学科教材国内外的使用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制订与教材建设有关的政策和规定;进行优秀教材评选等。

(三)教务处是本专科生教材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研究生处是研究生教材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继续教育学院是继续教育学生教材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条  实行教材审定和审批制度

学校实行教材(自编讲义)审定和审批制度,教师不得私自编写、出版教材(自编讲义)。

(一)出版教材

1.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重点教材申报,各级优秀教材的评审与推荐,均须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填写相应申报表,经所在院(系)审核同意,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由分管校长批准,报学校教学委员会备案。具体事宜由教务处组织实施,纳入学校教材建设计划。

2.我校教师结合课程和教学改革编写、出版教材,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教材出版(立项)应填写《滨州医学院教材出版(立项)申报表》(一式两份),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由分管校长批准,报学校教学委员会备案。教材编写立项与教学研究课题立项同时进行。

(二)自编讲义

自编讲义是指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或选修课程中教师个人或教研室集体编写的教材、实验指导、教学指导书等。对于确属没有同类正式出版的教材可供选用的课程,教师可根据教学需要申请编写自编讲义。自编讲义的编写,应在院(系)领导下进行,列入各院(系)教材建设计划。编写前由主编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编写大纲,填写《滨州医学院自编讲义申请表》(一式两份),经院(系)审核同意,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

1.讲义的编写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讲义内容应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2)以该课程在培养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依据,在符合教学大纲和教学要求的前提下确定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力求改革创新、突出特色;任意选修课讲义的内容应该根据教学要求和编者本人研究的专长确定。

3)要体现现代教育思想,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教学适用性。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全面、准确地阐述本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取材合适,深度适宜,结构严谨,理论联系实际。尽量反映本学科国内外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新知识、新成果、新成就、新技术。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

4)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和“少而精”的原则,做到精选内容,主次分明,由浅入深,详略恰当,力求精练,通俗易懂。要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时数编写,每学时一般不超过4000字。以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5)在内容的编排上应注意相关课程之间的配合和衔接,避免相互脱节和不必要的重复。

6)在确保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根据该课程特点和性质,适当介绍不同学派和学术观点,以利于拓宽学生知识面。

7)各实践环节的指导书均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并充分体现现代化科学实验技术和实践方法,有利于学生提高应用知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巩固基础理论,使学生获得实践技能和科学研究方法的训练。

8)书稿要按照规范科学的教材编写体例要求编写。绪论、正文、习题、思考题、索引、参考文献齐全。文字规范,语言流畅,表达严谨,文图配合恰当,图表清晰准确,标点、符号、公式、数据、计量单位符合国家标准。

9)书稿完成后认真实行审稿程序,主编根据审稿意见,须对书稿进行认真修改,审稿合格后方可付印。

10)自编讲义编写并经审定完成后,主编要将书稿一并交教材科组织印刷。为保证课前到书,书稿必须于开课前两个月交教材科。自编讲义的印刷数量一般为1-2届学生用书量。

2.讲义主编必须由教学效果好、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或者由具有上述不同特长的教师集体进行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负责对全书进行修改和统稿,并有权选定参编人员。

3.各教学单位要注重校内同行教师间的合作,讲义的编者应力求同行支持,对所编写讲义应尽量共同使用;对于只有1人讲授或只供1个班(或30人以下)开课的讲义要从严控制,以确保讲义质量,提高办学效益。  

(三)为了充分调动教师编写教材积极性,鼓励教师编写高质量的教材(自编讲义),防止出现教材编写方面的质次、重复现象,特规定如下:

1.未经学校同意,教师原则上不得自行编写或参与外校协编教材,凡欲自行编写或与外校协编教材的教师,须先向院(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着手编写,并纳入学校的教材建设计划;

2.自行编写或接受参与协编教材任务的教师,学校不承担其任何经费开支,作者、出版社不得要求学校包销此类教材,学校亦有权拒绝使用此类教材;

3.申请编写教材的教师,必须附上教材的编写大纲或有关说明,送交主管部门审批;教师着手编写教材时,一般必须同时编写教学大纲;

4.凡承担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教材编写任务和学校教材建设计划的教师,学校将充分保证其编写时间,并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5.在教师编著教材过程中,应注意职业道德,尊重他人的知识成果和著作权。凡发现抄袭及剽窃他人著作内容或知识成果的行为,坚决按《著作权法》处理。

6.列入校级重点规划的教材,须在教学中使用两年以上且师生反映教学效果良好,方可正式出版。为保证教材的出版质量、更好的保护学校和教师的根本权益,原则上要由学校主管部门联系出版单位并与其协商出版事宜。

第三条  学校设立教材建设专项基金,用于鼓励学校的教材建设。

(一)资金来源

1.由学校专项拨款。

2.有关出版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捐赠等。

(二)教材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

1.已列入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卫生部、省教育厅规划或重点教材的主编出版经费资助。

2.学校结合实施新专业目录制订的新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课程整合、体系优化的教材主编出版项目经费资助。

3.各级各类优秀教材(讲义)奖的评审经费及奖励资助。

4.教材评估工作的专项开支,包括专家评审费等。

5.教材报废亏损补贴资助。

6.有关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所需的其他费用。

(三)教材建设专项基金的申请与审批

1.编者个人或集体凡符合条件者均可申请,提交申请报告。

2.各单位、院(系)对所属编者个人或集体提交的申请报告及编写该教材的有关条件进行审核,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将各单位、院(系)提交的审核意见进行汇总,报学校教学委员会备案。

3.学校教学委员会组织成员或有关专家、教授进行论证后审批。

(四)教材建设专项基金的管理

1. 基金资助标准

1)主编申请教材建设项目资助需填写《教材建设项目资助申请表》。列入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的,给予10000元经费资助;列入省部级规划教材的,给予5000元经费资助;列入学校重点规划教材的,给予2000元资助经费。经费到位后,要按期完成项目,保证教学质量;因出版、印刷等原因确须延期者,可申请延期,但至多延期半年,完不成任务者,学校追回已资助的经费。

2)对以我校教师为第一主编在国家著名出版社(A类)出版的教材,每部教材给予5000元的出版补贴,凭出版社版权证明办理。

3)教师作为编者参与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的编写,原则上学校给予报销一次参加编审会议的费用(含会务费、差旅费)。

2.教材建设基金由教务处负责掌握使用,具体工作由教材科负责办理。

3.基金由财务处代管账目,按使用范围专款专用,年终结算,向学校教学委员会报告使用情况。

第三章  教材的选用、订购和供应

第四条  教材选用

(一)各教学单位要根据教学计划和培养目标的要求,优先选用教育部规划教材,特别是国家级、部级优秀教材,使高质量的新版教材成为教材选用的主体。我校选用教材原则上应是近三年出版的新教材。

(二)教材选用一般应由教研室集体讨论,提出初选意见,由所在院(系)根据教学大纲要求,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提出教材选用意见,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重要教材(公共基础课、重要的技术基础课)由学校教学委员会审批。

(三)教材选用版本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

(四)未经学校审批、教师自行编写或与外校协编出版的教材和作者包销教材,原则上不列入选用计划,确因教学需要必须选用时,需经作者个人申请、院(系)审核、学校组织专家评估、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选用。

第五条  教材订购

(一)根据国家春秋两季预定教材的规定,各院(系)应按照教学计划及本教研室承担的课程,由任课教师确定选用的教材,并认真填写《滨州医学院教材选用、预(补)订审批登记表》(填写的信息要准、要全),并须由教研室2/3以上任课教师签名,一式两份,教研室负责人要认真审查,确认无误后报所在院(系)。经院(系)负责人审批签字,按规定时间送学校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汇总、核实后,由教务处教材科统一办理订购手续。

(二)凡属于国家、省部级或学校规划教材的,按正常时间和计划征订。不属于规划教材或未列入校教材建设规划的,学校一般不予采用。确属教学急需的教材,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分管院长同意批准后,可订购一届用量。通过教务处订购的教材仅限学生必需教材(含实验指导、见习指导、实习指导等),其它各类参考书一律不得以教材形式订购。

(三)凡已定购的教材不得随意变更,原订教材必须用完后,方可征订。确因教材不适用,需更改者,必须由教研室提出申请,院(系)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更换。数量较大时,须经分管院长批准。如因出版变更或临时开设新课而教材未订购时,由院(系)提出教材版本使用意见,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购买或协商解决。凡未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自选购置的教材、教学参考书等,一律不予采用,学生有权拒买。

第六条  教材供应与收费

(一)教材发放

1.学生教材发放

1)教务处每年6月份、12月份前后根据开课计划,通知发放学校在册学生下学期的教材。

2)学生所用教材、实验指导书、实习指导书等学习用书均由教务处统一供应,其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经销或向学生推销教材或参考书,更不允许向学生推销与学习无关的书籍。如有此类情况,一经查实,查没所销书款,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2.教师教材发放

1)凡属于教研室教学编制(科研编制除外)的教师及教辅人员,可领取其教授课程的教材及实验指导各一册;外聘教师也可领取其教授课程的教材一册。教材每次更换版本每位教师仅限领一册,因个人原因丢失或破损不予补发。

2)各教研室可领取一套与本专业相关的公用教材,以备公阅。

3)新成立的教研室,须待正式批准后,凭有关证明前来领取公阅教材;相关学院及行政部门需要领取公阅教材,须向教材科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领取。

4)凡作为教学用书发放给相关教学单位、实习单位的教材,由实践教学管理科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领取。

5)以上教师教材领用时,必须填写《滨州医学院教师领用教材申请表》,批准后方可领用。其费用从教学资料费中列支。

(二)教材收费

1.教材预收款实行多退少补的办法。预收款不足时,学校财务处通知学生以班级为单位补缴,余额由学校在学生毕业前退还给学生。

2.留级或复学学生,其教材费转入现所在班级。丢失教材或其他原因缺少教材的学生,可与教材科联系购买。

(三)教材供应与收费的管理

1.教材供应的管理工作由教务处统一负责。

2.教材收费的管理工作由财务处统一负责。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定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自动取消。

 

 

网站声明:转载或引用本文,须注明本文出处,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