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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医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0-19浏览次数:181

滨州医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开展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研究,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在我校教学工作、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个人或集体,重点是在教育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学成果是指在教学工作、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实践中取得的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和推广价值,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产生明显作用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主要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坚持教书育人,探索教学规律,构建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强化实践(实验)教学,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研究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教育实践,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明显效果的研究成果。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分为教学研究成果奖、优秀教学论文奖2类,每类分别设一、二、三等奖。

第五条  教学研究成果奖申报条件

(一)一般应是校级及以上教学研究立项并通过鉴定的课题。自选课题须有能反映成果水平的研究报告,并有两位同行专家的推荐意见。

(二)在教育思想、教学模式、教学内容与方法、教学管理等方面具有明显创新。

(三)须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四)由我校在编人员与外单位联合申报的教学成果,本校在编人员须为成果的第一负责人。

第六条  教学研究论文奖申报条件

(一)必须是在国家正式刊物上全文发表的教学研究性学术论文。不含综述、译文、简讯、短篇等,不含在非正式刊物(包括专集、专刊、专辑、论文集、增刊等)及各种科普性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二)申请人必须是论文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滨州医学院。

第七条  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一项成果的主要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

第八条  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二)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三)直接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一般要有连续3年以上本校工作经历。

第九条  教学成果奖评审程序

(一)申报人填写《滨州医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审申请表》,经院(系)审核后报教务处。

(二)学校教学成果奖评审专家小组,负责按照程序做好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和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工作。

(三)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教学成果获奖名单。

(四)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坚持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师生监督,评奖过程与结果实行回避和公示制度。学校对评选出的教学成果奖公示7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教学成果奖,由学校评审小组进行复议。

第十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参照《滨州医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滨医行发[2014]19号)中第四条执行。

第十一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选1次。

第十二条  对已获得校级及以上科研奖励的成果不再受理申报教学成果奖。

第十三条  学校申报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原则上从我校获教学成果奖项中择优推荐。

第十四条  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获奖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定职称和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凡涉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项目,经学校主管部门调查属实的,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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