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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医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0-18浏览次数:452

滨州医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深化和人才培养多元化的新形势,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学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相关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资格审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因患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应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学校指定医院的康复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学生须按学校缴费规定及时缴纳学费,之后方能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超过暂缓注册期限两周以上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五条  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制。标准学制五年的本科专业,修业年限为四年至七年;标准学制四年的本科专业,修业年限为三年至六年;标准学制两年的本科专业,修业年限为两年至三年;标准学制三年的专科专业,修业年限为两年至四年。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留级等均包含在修业年限内。学生毕业时学制以标准学制年限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按标准学制制定。要求提前毕业的五年制学生须在大学三年级末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四年制学生须在大学二年级末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三年制学生须在大学一年级末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提前毕业条件者,学校批准后列入毕业生计划。

第三章    学  分

第六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也是课程难易程度和学习时间的一种量化指标。学生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绩点和平均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必修课程成绩计学分、绩点和平均绩点,选修课程只计学分。

第七条  各专业学生必须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学分。应修读的基本学分数详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和所得学分均载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考试课程成绩原则上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及实习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可采用五级制。课程考核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实验(见习)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可由课堂讨论、阶段测评、记分作业、论文综述、期中考核和教学实践活动等多项组成)。课程考核方案应于开学第一节课向学生公布,经学校批准的考试改革课程,可按所批准的考核办法评定成绩。

第十条  绩点与平均绩点的计算

(一)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换算

考核成绩                       绩点

90-100分(优秀)              4.0-5.0

80-89分 (良好)              3.0-3.9

70-79分 (中等)              2.0-2.9

60-69分 (及格)              1.0-1.9

小于60分(不及格)             0

(二)平均绩点计算方法

1.先将考核成绩转化为成绩绩点数,然后乘以该课程的学分,即为课程的学分绩点。

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的成绩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

2.以学生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所修的学分数,即为该生同期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之和

学期、学年、教学阶段或全教育过程的平均绩点均可采用上述公式计算。

第十一条  凡一门课程跨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需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二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按各环节计算学分。凡考核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者,即获得该环节的学分;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十三条  体育课成绩按学年记载,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活动者,不能免修体育课,但可以持医院证明材料,经所在院(系)、体育教研室和教务处的批准,申请上体育辅导课,申请时间最长为一学年。当学年的体育课成绩按体育辅导课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  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某些课程的计划学时发生变化,导致重修课程的学分与原计划不一致时,其获得的学分仍按原学分计。

第十六条  取消考试资格。

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一)实验、见习、实习及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旷课学时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实践课总学时的1/6者;

(二)实验考试不及格者;

(三)因病、事假缺课以及旷课学时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1/3者;

(四)未经批准修读的课程。

第十七条  缓考

课程考核期间,除病假及特殊情况外不得申请缓考。申请者一般应于考前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院(系)同意并报开课院(系)批准,在教务处备案后,方可作缓考处理,否则按旷考论处。

第十八条  旷考

学生擅自或未经学校批准不参加考试的,视为旷考。旷考者不准重考,但可重修该门课程。

第五章  修读、重考、重修、免修

第十九条  修读

学生选课应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进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是学生必修修读的,选修课应该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选修课的类别和学分要求进行修读。

第二十条  重考

凡考试不及格者应重考。成绩为0分的不能参加重考,只能重修。每门课程只有一次重考机会。重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第二周进行。重考成绩在60分以上者,按60分计。

第二十一条  重修

(一)重修范围: 

1.凡重考不合格、旷考或成绩为0分的课程,一律重修。重修次数不限,但每次均需办理重修手续;

2.学生对某些课程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修,但仅限一次。其成绩按其取得的最高分记载;

3.课程考核作弊者,原则上不准重修。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推荐,经教务处批准可重修一次,重修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

(二)重修方式

1.跟班重修:考核不及格需重修的学生原则上参加下一年级相应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2.组班重修: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在30人以上者,由教务处统一组班,由开课教研室在相应下一学年利用学生课余时间集中组班重修;

3.辅导自修: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不足30人或与其他选修课程时间有冲突者,经教务处批准,可采取教师辅导答疑、学生自修的方式进行重修。

(三)重修办理程序

1.重修学生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办理重修手续。

2.教务处将重修教学任务下达到有关院(系),由院(系)组织开课教研室具体安排重修。组班重修的上课时间及教室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辅导自修的辅导时间、地点,由辅导教师与重修学生协商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四)重修课程的考核

1.跟班重修的学生,参加听课班级同堂同卷考试;

2.组班重修和辅导自修的课程考核,课程结束时按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单独命题,组织考试。重修考核与正常考试同分同值,不得降低难度;

3.重修课程考核时,重修学生如因外出实习等原因无法参加考核,应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4.重修成绩按重修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多次重修的成绩,取最高分记入成绩册。

第二十二条  免修

(一)允许学习成绩优秀(各学期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4.0)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

(二)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时,须向开课院(系)提出书面申请,交验有关课程的自学笔记、练习以及综述等材料,经开课教研室、院(系)负责人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参加下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安排的免修考核。免修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上者准予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70分以下者,该门课程不得免修。

(三)以下课程(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1.思想政治教育课、体育课、实验课或含有见习、实习的课程;

2.实习、见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六章 考勤与请假

第二十三条  严格考勤制度,学生要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做到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准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课论。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教育教学环节的考勤由辅导员与任课教师共同负责。凡未事先请假或超过准假期限者,一律按实际教学学时计算其旷课时间。入学教育、毕业及就业指导教育、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军训及实习等环节每天按7学时计算。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病、事请假应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请病假须持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证明。请假在3天以内者,由年级办公室审批;请假在3天以上2周以内者,须经所在院(系)批准;请假2周以上6周以内者,须经院(系)审核,主管院长批准。一学期请假累计不得超过6周。请假2周以上者,院(系)必须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向准假单位销假。如期满仍不能返校(或实习单位)学习(实习),应办理相应的续假(或休学)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休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学生获批准休学,应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逾期不办理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教务处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专升本学生和专科生只能休学一学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休学期间医疗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交通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二条  复学

(一)因伤、病休学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康复证明书,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原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由原所在院(系)根据学生所在地政府出具的休学期间的政治表现鉴定对其进行政治复查。复查合格并经教务处批准后予以复学。复学后编入原所在系原专业适当年级学习。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办理复学手续。如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或未申请续休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章   学业警示

第三十四条  学业警示是指学校依据学生修业的有关规定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有关要求,对全校学生各阶段的学习情况进行通报,对可能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学生予以学业预警、留级预警、留级、退学等。

(一)学业预警:学生一学年内考核成绩(重考前)不及格的必修课门数达到本学年必修课总门数1/4者,或一学年内必修课(重考前)欠修学分占本学年必修课总学分的1/4者,或各学年经重修后仍有必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者,或在标准学制内任意选修课、限定选修课、实践教学环节欠修学分者,予以学业警示。

(二)留级预警:学生一学年内考核成绩(重考前)不及格的必修课课程门数达到本学年必修课总门数1/2者, 或一学年内必修课(重考前)欠修学分占本学年必修课总学分的1/2者,或各学年重修后成绩不及格的必修课门数累计达5门者,予以留级预警。

(三)留级:学生一学年内考核成绩(重考前)不及格的必修课门数达到本学年必修课总门数2/3者,或一学年内必修课(重考前)欠修学分占本学年必修课总学分的2/3者,予以留级。

(四)退学:学生一学年内必修课考核成绩(重考前)全部不及格者,或各学年重考重修后成绩不及格的必修课门数累计达到15门者,或学生累计留级两次后再次达到留级条件者,予以退学。

第三十五条 每学年课程考试结束后,学生所在院(系)按照学业警示名单向学生下达学业警示通知,并根据学业警示情况及时做好学生的帮扶工作。

第三十六条 符合留级条件的学生,须在接到学业警示通知后两周内按规定办理学籍异动手续,随相同专业下一年级就读。未按时缴费办理学籍异动手续者,学校将视其放弃留级机会,自动退学。

第三十七条 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在接到学业警示通知后,由院(系)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办理退学手续,并由学生所在院(系)和学生工作处负责督促学生离校。

第九章   退   

第三十八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未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每学期累计旷课超过50学时的;

(六)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达到学业警示退学条件的;

(八)学生本人申请,学校认为确需退学的。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按规定所做的退学处理不以处分论。退学学生由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查,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院(系)负责送交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家长领回学生,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一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  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其他专业(系)学习者;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学校因专业停招或改招,休学期满复学的学生或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新生,不转系(专业)或转学无法学习者。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系(专业)、转学:

(一)取得学籍的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四条  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同意,由教务处审核,报请主管院长批准,方可转系(专业)。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严格按照《山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工作规程》办理。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院长批准,待转入学校同意,报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经我校推荐,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发函同拟转入学校联系,经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抄报我省教育主管部门和我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五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以及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

第五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凡符合滨州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已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其他类别的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滨州医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2005年)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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