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专业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与学校内涵发展需求,加强专业建设与管理,优化专业布局与结构,增强专业办学特色,提高专业建设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业建设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结构优化原则。主动适应高等教育的发展及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结合学校的发展实际,对全校原有专业进行调整,立足当前,着眼未来,制定切实可行的专业建设规划,有选择的申报与建设新专业,使专业布局科学合理,提高专业建设效益。
第三条 分类指导、重点扶持原则。按照教育部特色专业、省级品牌(特色)专业、校级优势专业、校级一般专业、校级新上专业(尚未有三届毕业生的专业)进行分类,对各类专业中基础条件较好、社会适应性强、就业率高的专业进行重点建设与扶持。
第四条 特色发展原则。特色是指专业在长期办学过程中积淀形成的不同于其它专业的独特优质风貌,体现在办学理念、教育教学模式、教学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等。特色发展就是以现代教育理念为指导,培育和形成鲜明的专业特色。
第五条 评建结合原则。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建立完善的专业评估机制,强化人才培养过程管理。
第三章 专业建设的总体目标
第六条 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形成以医、药专业为主,医、理、文、管、法各学科门类协调发展、层次分明、布局合理的专业体系。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密切结合社会发展的需求,加强专业内涵建设,提升专业建设质量,努力实现品牌(特色)专业优势明显,传统专业发展稳定,新增专业态势良好的专业布局。
第七条 适度培育专业。适应经济社会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要求,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从学校办学实际出发,适度培育申报新专业。
第八条 形成专业特色。根据人才需求规格的变化,深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趋势,明确专业发展目标与定位,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出发点,深化改革,不断优化课程体系,更新课程内容,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形成专业特色,提高专业品牌效益。
第四章 本科专业设置和调整
第九条 新设置本科专业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与发展规划;
(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三)有稳定的社会需求;
(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十条 医学类、医学相关类、药学类、中医学类、中药学类本科专业的设置,除遵守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外,还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医药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国中医药办发〔2003〕4号)要求操作。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整体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要求,定期组织校内本科专业的申报和审批工作。各院(系)每年5月31日前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新办专业由相关院(系)在充分论证、调研的基础上申报。各院(系)组织相关专家对拟设专业进行论证,由院(系)专业建设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学校审批,学校组织专家组评议,评议结果报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学校审核通过的专业,上报山东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设置新专业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论述申请设置和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包括国内外相同、相近专业的设置情况和比较分析,人才需求分析,具备的学科和相近学科专业的条件、实验室、实践环节条件,可行性论证等相关情况;
(二)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申请表(包括增设专业的论证报告、师资情况、办学条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等);
(三)新设专业的建设规划;
(四)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原有专业申请改设新专业或原有专业学制、名称、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等申请进行调整,应符合教育部专业设置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各院(系)对连续5年招生困难、毕业生就业率低的专业需进行调整、停办、直至申请撤销。
第五章 专业建设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专业发展规划、专业培养方案、教学队伍、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改革(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实验室与实习教学基地建设、图书资料等。
(一)专业建设规划是专业建设发展的依据,是学校发展战略目标的具体体现。要根据高等教育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订和调整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各院(系)制定本院(系)的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现有专业也应制订本专业建设规划。
(二)培养方案是专业建设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要素之一,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计划的主要依据。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三)课程建设是专业建设的核心,是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和主要渠道。要明确课程建设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构建合理的课程体系,制订课程建设规划,加强课程建设。
(四)课程教学大纲是专业建设中重要的教学文件,对规范教学起着重要的作用。教学大纲由教研室教师编写,经院校审核,批准施行。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包括本课程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基本要求、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求、教学进程学时分配、考核方式及必要的说明等部分。每门课程均应有教学大纲,每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应当严格执行教学大纲。
(五)师资队伍建设是专业建设的基本保证。要按专业制订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注重选拔培养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要发挥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培养优秀青年教师充实教学第一线。
(六)实验室与实习教学基地建设是专业建设的重要保障。实验室建设要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匹配,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要坚持校内与校外结合,做好全面规划。
(七)教材建设是专业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教材建设规划,加强文字教材、实物教材和多媒体教材建设的规划工作;采用推荐教材或自编教材时,要注重质量。鼓励选用国家优秀教材,并结合教学内容改革与课程建设,依据教学大纲做好讲义或自编教材的编写工作;要做好教材质量调查评估工作,不断提高教材质量。
(八)教学研究和改革是提高专业建设水平的根本动力。鼓励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进行教学研究和教学管理研究,支持教师进行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实验,支持教师创新教学方法和应用现代的教学手段。
第六章 专业建设的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专业建设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成员由教学管理职能部门与各院(系)院长组成,人数为9-11人,负责专业建设的指导决策。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专业建设总体规划、管理条例和专业建设标准;负责对学校的专业设置与结构调整进行可行性论证;负责各级专业的立项、建设与结项验收审查及推荐工作;负责指导各院(系)的重点专业建设;讨论并决定专业建设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教务处作为学校专业建设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决策的实施工作。
第十八条 院(系)为专业建设的主体,全面负责本院(系)的专业建设工作。院(系)成立专业建设委员会,负责人一般由各院(系)院长担任,成员包括各专业负责人、主要课程负责人及其专业建设相关人员,一般由5-7人组成,人员由院(系)推荐、学校统一聘任。具体职责如下:负责遴选专业负责人;负责制定本院(系)的整体专业建设规划,并落实学校专业建设决策部署;组织本院(系)所属专业的建设工作;具体负责本院(系)的省级以上(含)品牌(特色)专业、新上专业的申报、检查、督促和验收的初评工作;完成学校布置的关于专业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各专业建设实施专业负责人制。各专业成立由专业主要课程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的专业建设小组,人员由5-7人组成。各专业负责人及建设小组成员由各院(系)专业建设委员会遴选、推荐,由学校统一聘任。各专业建设小组在院(系)专业建设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专业负责人一般应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专业建设经验的教师担任,主要负责组织协调专业建设小组开展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包括:组织制订本专业的专业建设规划,负责本专业的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负责组织开展与本专业建设相关的咨询活动,负责统筹制定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及课程标准,负责对本专业学生进行专业教育,负责组织制订本专业人才培养的评价方案,负责组织制订本专业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工作方案并协助院(系)实施。专业负责人每年学校给予相当于业务科室负责人的工作量津贴。专业建设小组职责:在专业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制定本专业建设规划、修订人才培养方案、落实专业建设任务、协助院(系)做好师资队伍建设与教学基本建设等工作。
第七章 专业评估
第二十条 专业评估是对专业进行过程管理、提高专业建设质量的一种方式。评估分为上级专业评估、学校专业评估、院(系)专业评估。
第二十一条 各类专业评估的组织上级专业评估是指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对我校建设的国家级特色专业点、省级品牌专业(特色专业)进行的评估。学校每三年进行一次专业评估,分两阶段进行:各院(系)根据学校制定的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教务处;学校组织专家对各专业进行考察,并根据专业自评和专家组考察情况进行评议,形成最终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作为院(系)班子任期考核和专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与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院(系)专业评估是各院(系)对本院(系)的专业进行的定期的评估。我校承担的省级以上(含)品牌(特色)专业除接受学校统一组织的评估外,在建设期内还需接受学校的随机性检查。
第八章 专业建设的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与拨付专业建设经费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进行拨付。
第二十三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师资队伍建设费:包括青年教师短期培训费、与专业建设相关的学术交流费等,不超过专业建设经费的20%;
(二)教学研究经费:包括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探索教学方法、整合教学内容、召开教学研讨会及发表教学研究论文所需经费,不超过专业建设经费的20%,其中,教学研究论文版面费不超过专业建设经费的10%;
(三)课程建设与教材建设费用:包括教具、教学软件、课件开发、参考用书、试题库、网络课程建设与教材、讲义出版等费用,不超过专业建设经费的15%;
(四)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经费:包括教学基地考察的交通费、教学基地小型的办公及教学设备等,不超过总经费的10%;
(五)小型实验仪器设备、办公用品、资料和耗材费:实验的开设及小型实验设备的购置、日常办公用品的购置、专业图书资料购置以及印刷费、打印费、电脑耗材费等,不超过专业建设经费的15%;
(六)劳务费:包括外聘教师、邀请专家的交通食宿费、劳务费等,不超过专业建设经费的10%,根据学校财务政策规定,需提供外聘教师与专家的签名。
(七)管理费:对于由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专业建设经费,学校提取5%的管理费,主要用于学校进行专业评审、聘请专家指导等所需要的费用。
(八)其它属于专业建设的相关费用,不超过专业建设经费的5%。
第二十四条 经费报销程序
(一)专业建设经费需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财务政策。
(二)经费使用申请:经费预算超过500元需填写《滨州医学院专业建设经费支出申请表》;经费报销按照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由于工作发生变化等原因,专业建设负责人不能履行专业建设职责时,由所在院(系)提出变更意见后,报学校审批备案,实施专业建设负责人变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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