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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医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0-17浏览次数:188

滨州医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总则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完善我校教学质量监控保障体系,突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及作用,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培养基础扎实、富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优秀人才,根据《滨州医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实施意见》(滨医行发〔200533号)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目的

通过开展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充分发挥正确的导向作用,激励广大教师潜心研究教学工作,不断推进教学内容和方法改革,达到“以评促教,以评促学,以评促改,教学相长”的目的,实现高质量教育培养高素质人才的目标,并为教师评优、职称晋升、岗位聘任、津贴发放等提供依据。

第三条  评价原则

(一)全面综合原则。评价须贯穿教学全过程、涵盖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多渠道、多方位、多形式地开展教学评价工作。

(二)客观、公正、科学、公开的原则。采用科学的评价手段,鼓励全校师生及教学管理人员参与课堂教学质量评价。

(三)学校评价与院(系)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各院(系)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要充分发挥院(系)在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中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第四条  评价对象

凡承担学校本专科教学任务(包括理论课、实验课、见习课等)的任课教师。

第五条  评价的组织实施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要求每学期进行一次,每年度进行综合评价。各院(系)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性,使广大教师统一思想,正确对待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全校参与评价工作的师生要以严谨认真、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教师进行评价,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一)组织机构

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下,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总体安排。形成以校级评价为主导,院(系)评价为主体,教师与学生共同参与的组织管理形式。

(二)组织实施

1.学生评价:学生评价在院()的指导下,由各班班长和学习委员协助教学信息员根据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每学期的评教计划组织实施,要求在授课结束一周内完成对被评教师的评教工作。学生评教以教师的教学规范、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效果等为主要评价内容。

学生评价成绩的计算:去掉高、低5%的成绩,取中间90%的成绩的平均值作为学生对一位教师评教的原始成绩。

2.院(系)评价:以学院领导听课和教师同行评议进行评定。教师同行评议按照《滨州医学院教师同行教学质量评议工作条例》(滨医行发〔201050)要求进行。各院(系)于每学期放假前两周将评价结果汇总后,报送教学质量监控中心。

3.教学督导评价:以校教学督导评价为主,结合各级领导干部听课检查结果进行评定。各级领导干部、督导专家听课记录表于每学期放假前两周汇总至教学质量监控中心。

 第六条  评价结果

(一)评价指标体系

学校根据不同的评价对象和评价内容,制定《滨州医学院课堂教学评价指标体系》、《滨州医学院实验教学评价指标体系》、《滨州医学院临床见习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滨州医学院临床实习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滨州医学院授课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等不同的指标体系,确保评价结果准确可靠。

 (二)评价成绩的计算办法

课堂教学质量的综合评价成绩按百分制计,学生评价占60%,院(系)评价占20%,教学督导评价占20%;若其他原因造成教学督导评价缺失,则学生评价占70%,院(系)评价占30%

 各附属医院、临床学院、教学医院对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根据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反馈的学生评教成绩,结合本单位领导、督导专家听课和同行专家评议情况进行评定。

 (三)评价等级

 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级标准如下表:

综 合 评 分

评 价 等 级

Y90

优秀

80Y<90

良好

60Y<80

合格

Y<60

不合格

在同年度的两个学期同时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其评价成绩为两个学期评价成绩的平均分。

(四)相关规定

1.出现1次一般教学事故,其年度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不得评定为优秀。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年度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1)出现1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

2)出现2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

3)有2/3以上学生以正当理由提出要求更换教师;

4)不执行或没完成院(系)分配的教学任务。

第七条  评价结果

(一)评价结果反馈

1.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每年以书面形式将评价结果反馈给学校领导、院(系)及有关部门。各院(系)应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教师本人。

2.对评价结果有异议者可在两周内向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提出复核申请,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在接到申请一周内进行复核,复核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及个人。

(二)对评价不合格情况的处理

 对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教师,由教学质量监控中心通报有关院(系),院(系)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质量跟踪,帮助该教师改进和提高教学质量;对出现两次及以上评价不合格的教师,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评价结果使用

评价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并作为职称晋升、岗位聘任、教师评优以及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解释。《滨州医学院课程教学质量评估实施细则》(滨医行发〔200536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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