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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医学院本科教学贡献奖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0-12浏览次数:69

滨州医学院本科教学贡献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表彰师德高尚、教学卓越、学术杰出的一线教师,使长期从事本科教学优秀教师的辛勤劳动得到充分肯定与尊重,增强全校教师从事教育事业的成就感,在全校形成尊师重教、爱岗敬业的育人氛围,特在我校设置本科教学贡献奖,包括教学贡献提名奖、教学贡献奖、杰出教学贡献奖。

第二条 “本科教学贡献奖”是学校设立的本科教学专项奖励,由学校专款拨付,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评选管理

第三条  成立本科教学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学校分管教学、人事和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成员、教学委员会成员、教学名师代表及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组成,每年进行调整。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评奖规则、考察教师教学水平、评议教师学术水平、实名票决获奖教师、监督奖金的使用等。授权学术委员会代表组织专家对候选人的学术水平及学术道德情况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论报告评审委员会;授权教学名师代表组织名师对候选人在教育创新、教学手段、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实际考察,并将考察结论报告评审委员会;授权学生代表在学生会及其他学生社团支持下,广泛收集学生对候选人的意见,并负责整理核实后将结论性意见报告评审委员会;授权校友代表(由校友办从近5年毕业的校友中推荐),广泛收集广大校友对候选人的意见,并负责整理核实后将结论性意见报告评审委员会。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学校宣传部、教务处、人事处、科研处、学工处相关职能部处组成。秘书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评选过程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包括管理评议网站、授权公示候选人的参评信息与评奖材料、支持委员评议工作、协助统计整理评议资料、公布获奖名单等。

第六条  学校每年3月份开始组织评选,各院(系)对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名单进行审议后产生候选人,经过评议、考察、网络投票后由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评审结果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并报党委会批准。根据当年申报及评选实际情况,本科教学杰出贡献奖获奖人员可空缺。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从事教学工作10年以上且在我校工作5年以上的教师。学校领导不参选。每位教师有2次参评资格,获奖者不再重复参评。

第八条  忠诚教育事业,职业道德优良,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受到广大师生的敬重和信赖,没有教学事故。

第九条  评选对象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长期工作在教育第一线,专业水平高、教学工作量大、教学效果好,得到同行普遍认可;

2.长期工作在教育第一线,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教学水平高、教学质量评价优,深受广大学生推崇和喜爱;

3.长期工作在教育第一线,积极为学生排忧解难,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成才,在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等方面有感人的事迹,具有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院(系)宣传动员,推荐候选人。

1.宣传发动。各院(系)召开专题会议,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候选人推荐的宣传动员工作。

2.个人自荐或组织推荐。(1)教师可个人自荐申报;(2)各单位可通过访谈、问卷调查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多方收集教师和学生意见,集体讨论后,确定初步人选;(3)学生可以支部或班级为单位向所在院(系)或单位联名推荐,如学生推荐的候选人为其他院(系)的,由学工部门汇总候选人名单并提供给教务处,由教务处提供给相关院(系)。

3.各院(系)对候选人进行评估,确定推荐候选人,并进行公示。各院(系)成立院(系)评委会,面向所在院(系)教职工和学生广泛征求收集意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召开评审会议,认真审核候选人推荐材料,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议(或到会评委实名投票方式)确定1位推荐候选人,形成并当场宣布评委会书面评语。在网站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各院(系)将推荐候选人相关材料报教务处。

4.各院(系)评委会组成不少于13人,主任由院(系)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院(系)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教学一线教师代表(不少于1/5评委)、学生代表(不少于1/5评委)。

第十一条  学校评审委员会将候选人事迹材料在评议网站发布,公开接受全校教师、毕业班学生评议和实名投票推荐,按网站评议得票数产生前3名为教学贡献奖候选人。

第十二条  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听取3位候选人本人陈述,由委员会委员以实名投票方式,确定1-2名正式候选人。

第十三条  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并报党委会批准。

以上评选程序,每年可根据上一年实施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被推荐到学校的候选人均获得教学贡献提名奖,其中经网上评议产生的前3名候选人获得教学贡献奖,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并经校党委会批准的最终候选人获得杰出教学贡献奖。

第十五条  学校在每年庆祝教师节大会上举行颁奖典礼。对获得杰出教学贡献奖的教师,学校授予荣誉证书,并颁发奖金人民币10万元/人;获得教学贡献奖的教师,学校授予荣誉证书,并颁发奖金人民币5万元/人;获得教学贡献提名奖的教师,学校授予荣誉证书,并颁发奖金人民币2万元/人;上述三类奖的奖金不兼得。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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