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的文件精神和《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推进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修订《滨州医学院教学工作规范》。
第二条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能够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应用型人才。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始终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教学工作,把提高教学质量放在首位。要正确处理好教学与科研的关系,实现教学、科研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第四条 教学工作人员(指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各级教学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人才培养质量是高等学校生命线的观念,牢固树立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思想,以现代教育思想为指导,按照教学规律办事,认真学习和掌握现代教育理论和教学方法,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育人理念寓素质教育和能力培养于教学活动之中,不断推进教育教学改革。
第二章 培养方案和教学文件
第五条 培养方案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培养方案中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修业年限、时间安排等各项规定,是学校组织教学和教学管理的主要依据。教学计划由教务处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编制或修订,经学校教学委员会讨论审定,校长批准后执行。各专业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在教学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调整,须经专业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论证后提出调整意见,教务处审批,报分管校长、学校教学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培养方案制定或修订原则是:必须充分体现各专业总体培养目标与要求;保证基础课,加强核心课,突出前瞻性和科学性,体现不同培养层次和培养规格,强调对学生的基本素质和基本技能培养;对理论讲授、实验(见习)、实习、自习、社会调查、考试、毕业论文等教学环节作出合理的安排。
第七条 各类课程的开设以教育部《课程基本要求》为依据,由学校统一规划。课程开设的基本程序为:确定课程负责人或主讲教师,制定教学大纲,选、编教材,具备必要的实践教学条件,制定课程考核等方面的可行计划,做好其它相关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 必修课的开设,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特别重视教师梯队、教学参考资料、实验室、教学手段现代化、试题库等方面的建设,并针对各门课程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课程建设标准。
第九条 选修课的开设应符合专业方向,并尽量与学科建设相关联。若所开课程属新兴学科,一时难以编印教材,也应撰写出详细的教材纲要。选修课的开设,必须由开课教师提出申请,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教学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原则上选修课选修人数应超过30人以上。
第十条 任意选修课开设的目的是扩大学生的知识面,促进文理渗透和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各院(系)每学期均应组织所属教研室开设一至两门公共选修课。
第十一条 校历是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制订的学年教学工作及各项教学活动的日程安排,包括入学时间与入学教育、军训、劳动、教学、复习、考试等日程,各种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及学校大型活动(如校运动会)等。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改校历中规定的教学时间及日程安排。
第十二条 学期教学任务是实施教学计划的具体体现。各院(系)必须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做出学期教学安排,并分别于每年4月和10月份将教学任务下达到所属各教研室(或实验室)。教研室(或实验室)应根据院(系)下达的教学任务做好教学准备。
第十三条 课程表由各院(系)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学期教学任务、校历及综合各方面情况编制而成,是学校日常教学工作和其它各项活动的指挥调度表。教师和学生必须严格执行课程表规定,不准擅自停课、调课或增减课时。特殊情况确须变动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因参加重要社会活动需要调课,由所在院(系)或主管部门提前申报,教务处同意,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教务处下达调课通知。
(二)任课教师因病(事),不能按期上课时,须提前填写《调课申请表》,经所在教研室、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予以调课。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调课。
(三)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教学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课或占用学生自习时间;否则,视为教学事故。未经教务处批准调课者,其教学工作量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四条 教学大纲是一门课程的教学指导性文件,内容包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任务,讲授知识与技能的范围、深度(掌握、熟悉、了解)及内容体系,教学进度及时间分配,教学方法,实验(见习)、实习及其他作业的要求等。教学大纲由教务处组织各院(系)、各学科教研室根据教育部《课程基本要求》和各专业教学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编制,经学校教学委员会讨论审核后执行。教学大纲一般每4~5年修订一次。 教学人员必须掌握本学科课程教学大纲的全部内容,在教学中认真执行本门课程的教学大纲,不得随意变动,同时还要了解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以保证教学内容的衔接和联系。教师应指导学生正确使用教学大纲。
第十五条 教学日历是具体指导课程教学实施的进度表。由各学科教研室根据学期教学任务、教学大纲、教材及参考文献等编制,是重要的教学指导性文件,也是教师备课、学生学习及教学管理人员听课检查的重要依据。教学日历具体内容包括:课程名称,授课专业、年级,授课日期(年、月、日、时),授课学时安排,授课和实验(见习)教师姓名及职称,授课和实验(见习)具体内容,考试(考查)的时间安排等。教学日历每学期编写一次。各教研室教学日历必须在每学期放假前两周编制完毕,由各院(系)统一印刷成册后,报教务处备存。
第十六条 实习大纲是毕业实习的指导性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实习科目、实习目的和任务、实习时间安排、成绩考核等基本环节要求。毕业实习大纲由学校统一规划,各院(系)组织各有关学科教研室根据教学计划、课程基本要求、教学大纲和学校实际情况编写,报分管校长、教学委员会讨论审核后使用。各专业教师必须熟悉实习大纲规定的内容,指导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逐步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培养目标和要求。教学管理部门根据毕业实习大纲的要求定期检查和考核实习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表、教学日历和实习大纲等均属基本教学文件,各院(系)、教研室都应及时存档。教学文件是否齐全是考核院(系)、教研室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章 教材及实验(见习、实习)指导
第十八条 教材是根据教学大纲和课程基本要求编定的系统反映学科内容的教学用书,是不可缺少的教学工具和学生学习的专用书籍,也是师生进行教与学的重要媒体,主要包括教科书、讲义、实验指导、实践指导等文字教材和视听教材。
(一)教材选用。凡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限选课)在开课前必须要有选用或自编的教材。教材选用的基本原则是优先使用国家推荐教材或国家规划教材,重点考虑具有我院特色和学科优势的自编教材。教材选用一般应由教研室集体讨论,提出初选意见,由所在学院根据教学大纲要求,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提出教材选用意见,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重要教材(公共基础课、重要的技术基础课)由分管校长、学校教学委员会审批。对所选用教材一般3~5年重新审定一次,但应注意保持教材的相对稳定性。
(二)教材编写。下列情况可申报自编和协编教材:1.国家推荐教材或其他规划教材确实不适合我院教学特点和实际情况,影响教学质量;2.课程所属学科在国内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地位,具有编写特色教材的能力;3.新开设课程无规划教材可用,且我校具有编写教材的优势和能力;4.有利于重点学科建设;5.适应学校教学改革的实际需要。
凡申报自编、协编教材(含实验指导、临床见习指导和实习指导等),必须由教研室提出论证报告,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学校教学委员会批准。
(三)教材管理。教学所选用教材,均由教材科统一订购,统一发放。要严格履行报批管理程序,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擅自编写教材或直接向学生推销教材(包括参考书、习题集、考试辅导和实习指导等)。
第十九条 实验指导是教师与学生实验教学的专用教材,主要内容包括:实验题目、内容、要求、步骤及实验报告等。实验指导在教务处统一规划下,由各学院根据实验教学目标和任务组织编写,报分管校长审批同意后实施。实验指导编写原则及内容设计,应遵循有利于学生加深、巩固课堂所学理论知识,有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观察、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形成良好的科学作风的原则。编写实验指导力求文字简练,要求明确,学时安排合理。
第二十条 见习指导是进行见习教学的专用教材,主要内容包括见习目的、要求、内容和方法。见习指导在教务处统一规划下,由各院(系)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基本要求组织各有关学科教研室编制,报分管校长审批同意后实施。各级见习带教教师必须熟悉见习指导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毕业实习指导是进行毕业实习教学的专用教材,主要内容包括毕业实习的组织与管理、毕业实习教育、实习工作规范、毕业实习教学工作各环节基本要求等。毕业实习指导在教务处统一组织下,由各院(系)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实习大纲要求,结合专业特点,组织各有关学科教研室编制,报分管校长审批后实施。各级教学人员必须熟悉毕业实习指导的有关内容与要求,切实做好实习教学工作。
第四章 教学基本环节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的配备。合理地配备任课教师是教研室把好教学质量关的重要环节。选聘任课教师要充分考虑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教学能力、教学经验、工作态度及教学效果;同时,还要注意老、中、青教师的合理搭配。选聘任课教师要严格执行学校有关教师管理规定。任课教师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动。
第二十三条 备课是教师取得满意教学效果的先决条件。备课分为集体备课和个人备课两种形式。
(一)集体备课。集体备课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教研活动的主要内容之一。教研室要定期组织全体教师进行集体备课。集体备课根据备课内容分为总体备课和单元备课两种。
1.总体备课。总体备课是教研室对一学年或一学期教学工作的总体安排,包括两部分内容:本学年或学期总的教学任务及要求、教学指导思想、教学改革措施、学生基本情况分析等;教学安排包括授课题目、教学周次、教学时数、见习安排、考试(考查)、教材选择、教具准备等。
2.单元备课。单元备课是在总体备课基础上,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对教材中的各个章节(单元)内容进行集体讨论,重点放在教材的内容取舍、难点重点、学时分配、教具使用、教学方法以及学科新进展讲授等环节。通过集体备课达到统一认识、统一口径、集思广义、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的目的。在集体备课中特别要注重发挥老教师对青年教师传、帮、带的作用。
(二)个人备课。个人备课是教师在集体备课的基础上,根据教学大纲和课程基本要求,对所讲授的课程(或章节)进行备课的过程。个人备课要点包括:了解本门课程在整体课程结构中的地位和任务;了解前期相关课程教学情况和学生知识基础;认真学习教学有关规章制度;学习教学基本原则及教学法;根据教学大纲,深入钻研并掌握教材内容;查阅有关文献资料;确定本门课程的教学方法和必备教具(如多媒体课件、挂图、录音、录相资料等);书写教案和讲稿;进行必要的预讲演练等。
第二十四条 教案是教师在备课过程中以课时或课题为单位设计的课堂教学方案。它是教师备课期间依据教学大纲,在钻研教材和参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遵循教案编写程序形成的文字材料。
(一)教案主要内容。
1.一般项目:学科名称、年级、专业、授课题目、任课教师等;
2.课时分配与讲授要点:授课学时数、教学目的、教材分析(重点、难点)、教学步骤等;
3.教学方法。教学法与教具、教学过程(包括教学纲要和教学活动安排、教学方法的具体应用和各组成部分的时间分配)、参考资料和教学后记等。
(二)教案使用基本要求。课堂讲授、实验及见习课教学均要编写教案。教师编写教案要使用学校统一制定的教案专用表格并附祥案。教师任课时必须随身携带教案。教研室主任在教师授课前必须审查其教案,对不合格教案必须重新修改合格后,教师方可授课。无教案者不准上课。各学院要定期检查教师教案,学校将随时抽查教师教案,对没有教案或教案不合格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三)教案书写要求。各级教师在上课前必须认真备课,编写规范教案。教案分详案和简案。副教授以上教师讲授已教过的课程可以写简案,但开新课或讲授新内容时必须写详案。讲师、助教均要写详案。祥案中应包含课程设计、板书设计、重点讲授、难点讲授、提问等内容。要鼓励教师在备课中发挥自己的特色和创造能力。在组织教案的过程中除了要注意全面外,还要注重思想性、科学性、逻辑性和艺术性,并体现教书育人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试讲。首次任课(含理论、实验课、见习和实习课)的教师、教学效果欠佳的教师和新开课的教师,必须进行试讲。试讲由教研室主任主持,全体教师参加评议。试讲时间一般为1学时。试讲时,由教学经验较丰富的讲师以上教师予以点评,实事求是地评价试讲教师的优、缺点并提出改进方法。教研室主任综合参评教师的意见,作出试讲合格、不合格的结论。试讲合格的教师方可正式授课;试讲不合格的教师须在规定时间内再次进行试讲,否则不能正式授课。试讲情况应记录在《试讲记录本》。
第二十六条 教学人员在执教期间应坚守岗位,做到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自行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担任见习带教、课程辅导任务的青年教师必须随堂听课,以掌握讲授内容,了解学生学习情况,使见习或辅导更有针对性。
第二十七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形式。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是: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逻辑性强;突出“三基”教学,突出重点、难点;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注意培养学生能力,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更新授课内容,及时介绍学科新进展;结合专业特点,寓素质教育于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职业道德教育。课堂教学语言应力求做到准确、简炼、生动、清楚,板书工整,板图正确。
课堂教学一般由讲师以上的教师(或五年以上的助教)担任。副高职称以上教师应承担理论授课学时数的50%~60%,中级职称教师应承担理论授课学时数的25%~30%,初级职称教师和研究生培养性讲课学时不超过15%。
课堂教学时应注意:第一次授课时,教师要进行简要的自我介绍,以便于师生间联系和了解;教师上课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教师应以身作则,遵守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教师要及时与学生沟通,通过各种方式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形成师生互动,提高教学效果。
第五章 实验(见习)教学
第二十八条 实验教学是培养学生观察、分析能力和科学实验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学生通过实验加深对课堂理论知识的理解,扩大知识领域,培养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工作作风。实验课基本分为演示、验证和设计三种类型。实验项目及实验方法的选择要注意遵循认识规律,由浅入深,由简单到复杂,由单项实验到综合实验,由验证性实验到创新性实验,使学生的实验技能得到全面、系统的培养。指导实验一般应由本科毕业一年以上或研究生毕业的教师担任。助教可在老教师的指导下参加实验教学。参加理论授课的教师也应参加部分实验课教学工作,以利于实验教学质量的提高。教研室和实验室必须加强实验教学的管理,保证实验按时开出。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要密切配合,提前做好预实验,并要求学生做好实验课预习;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对学生进行实验室规章制度和安全教育,要求学生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所有实验必须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减少实验项目和内容。实验操作结束后,教师应及时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对未能完成的重要实验,应全部或部分重做。因故缺实验课的学生应补做。
第二十九条 临床见习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临床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临床见习教学是在教师指导下,学生深入病房或门诊,接触临床实际,认识常见疾病的典型症状和体征,验证课堂理论知识,从而获得初步的临床感性认识。临床见习主要有课间见习和集中见习等形式。临床见习必须严格按照教学日历规定内容、时间进行。见习带教应由具备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带教教师必须熟练、准确地掌握本学科主要疾病的诊疗知识和操作技能,必须有较强的教学责任心。见习带教教师不仅向学生传授知识和能力,而且要加强职业素质及交流沟通能力的培养,要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影响学生,培养学生的爱伤观念、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以及训练有素、举止文雅的仪表形象。见习带教教师一般应相对固定,避免频繁更换,影响见习质量。见习带教教师必须按临床见习指导的要求做好见习教学的准备工作,并书写合格的见习教案。见习带教教师应提前预选病员。病种不全时,应从门诊预约或采用电教等手段为学生创造学习机会。承担临床见习教学任务的科室应设2~4张教学病床,专门收治教学需要病种的住院病人。临床见习教学的病种应覆盖理论讲授病种的90%以上。
第六章 毕业实习
第三十条 毕业实习是教育教学的重要环节。通过毕业实习使学生学会将课堂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在实践中学习知识、巩固知识和拓展知识,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毕业实习由各学院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和实习大纲要求,具体制定实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实习计划包括拟实习专业、年级,实习学生数,实习学生分组名单,实习医院(单位),实习床位数,实习讲座题目,实习教学进程和轮转计划等。实习计划应于实习前一个月完成,并印刷《毕业实习鉴定簿》。各学院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要求,编制《毕业实习指导》,以指导和规范毕业实习教学的各个环节,保障实习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三十一条 毕业实习开始前由各学院组织进行毕业实习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实习目的意义、实习的组织与管理、实习教学基本规范、实习学生基本要求、临床基本技能训练与要求、实习带教的规范与要求、毕业实习鉴定、实习纪律与安全教育等。实习结束后,学生应进行思想和业务总结。
第三十二条 毕业实习计划必须提前1个月由实践教学管理处或各学院下达到各实习医院(单位)。各实习医院(单位)应提前制定本年度的实习教学计划,主要包括:入院教育、实习进程与轮转安排、实习讲座安排、技能培训安排、考试考核安排等,并报实践教学管理处或所在学院2份备查。
第三十三条 毕业实习应严格按照实习大纲的规定项目和要求进行。实习各科室要加强入科教育,注重加强学生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培养,严格出科考试。
第三十四条 实践教学管理处会同各学院每年对各实习医院(单位)进行教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汇报,以便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提高实习质量。
第七章 毕业论文 (设计)
第三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本科教学过程中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科研工作的训练,初步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培养严谨的科学态度和事实求是的工作作风。
第三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组织管理。全校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院(系)、指导教师分级落实完成。.教务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宏观管理、组织、督导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各院(系)成立本单位的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全过程管理。指导教师负责学生毕业论文环节全过程的辅导和答疑。
第三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环节。整个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分选题、任务下达、开题报告、实验研究或调研、论文撰写、评阅、答辩等程序。一般安排在第七至八学期进行,各院(系)应在第七学期初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的准备工作,制定工作计划。
第三十八条 成绩评定。毕业论文必须答辩。毕业论文(设计)总成绩以“结构分”进行综合评定,即由指导教师、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的评分组成,三部分的比例分别为20%,20%,60%,采用五级记分制。凡一次答辩未通过者或不符合答辩资格者,可进行补充实验、修改论文,在三个月后由院(系)根据情况组织二次答辩。
第三十九条 评优。各院(系)按应届毕业生人数的10%推荐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学校行文公布获奖结果并择优推荐参加山东省优秀学士学位论文的评选。
第四十条 文档管理。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各院(系)要认真总结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存档。所有毕业论文(设计)资料学生不得自行带走,由各院(系)负责收回作为教学资料妥善保存,整理归档。
第八章 课外指导、辅导答疑与批改作业
第四十一条 课外指导是指在上课时间以外,对学生进行学业上的帮助与指导。它是课堂教学的必要补充,是教学工作不可缺少的环节之一,是贯彻因材施教原则的具体措施。课外指导主要包括:指导学生自学、查阅文献资料,开展第二课堂(学习兴趣小组、科研小组、讲座等),介绍本学科新理论、新技术及新进展,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培养终身学习的能力和习惯,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省、市各种竞赛活动等。指导学生课外学习是每一位教师应尽的职责,其成果是评价教师工作水平和学生学习成绩的内容之一。
第四十二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环节,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和全面掌握课堂讲授的内容,了解学生的接受情况,解答疑难问题,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和思维方法。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均应参加辅导答疑。辅导答疑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同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辅导不应代替学生自学,要启发和指导学生主动思考,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期末复习备考期间的辅导答疑,一律不准划重点、指范围或押题等。
第四十三条 批改作业是教师教学工作内容之一。作业的内容包括习题、实验报告、学生书写的病案、读书心得、论文等。批改作业不仅能使教师了解学生学习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实际问题,而且也有助于教师积累教学经验和提高教学质量。教师应及时、认真地批改学生的作业。
第九章 考试与成绩
第四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必修课多以考试方式考核,选修课均采用考查形式考核。
第四十五条 考试课程由学校统一组织考试,考查课程由学院组织。具体考试工作组织流程及规范见《滨州医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和《滨州医学院课程考试考务工作手册》。
第四十六条 课程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两部分。平时成绩由阶段性测评、计分作业、教学实践活动成绩组成。期末考试成绩一般由理论知识考核和实验技能测试组成,多以闭卷考核形式完成。
第四十七条 教研室应在考试后两周内阅完试卷,并及时将包括平时成绩在内的课程成绩上报教务处。成绩一经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更改。学生如有查询要求,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教务处定期进行考试试卷检查。
第十章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
第四十九条 教学检查是教学管理工作地重要环节,目的在于及时掌握教学过程运行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究对策,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十条 经常性检查。各教研室、院(系)、教务处等教学管理部门,通过平时作业、测验、抽查、期中及期末考核、召开学生座谈会、听课、个别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广泛收集有关教学活动各方面信息,及时进行信息反馈。
第五十一条 定期教学检查。学期初教学检查由教研室、院(系)组织实施,主要了解学期初教学准备、执行规章制度及教学秩序等情况,以便提前发现和解决影响教学过程正常进行的各种问题;期中教学检查由学校教务处组织各院(系)对各专业、学科教研室教学及教学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主要了解教学计划的落实、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等情况;期末教学检查主要由各院(系)和教研室组织实施,重点检查期末考试工作的安排,以及下一学期工作的准备情况。
第五十二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是对教师课堂、实验实践教学的授课质量,从“学生评价”、“院(系)评价”、“教学督导评价”和“领导干部评价”等方面进行评价。
(一)学生评价。每学期由教务处组织学生对每位任课教师进行教学质量评价。由学生通过学校教务系统网站和填写《滨州医学院实验教学评估卡》、《滨州医学院临床见习教学质量评估表》、《滨州医学院临床实习教学质量评估表》等方式,从教学各方面进行评价。
(二)院(系)评价。以院(系)领导听课和教师同行评议进行评定,院(系)将评价结果汇总后报教务处。
(三)教学督导评价。由学校教学督导专家和各教学医院教学督导专家按照工作职责要求,有计划、选择性随机评价,并与授课教师进行交流,及时反馈评价意见。
(四)领导干部评价。对在校教师进行调研性听课,每学年学校领导听课不少于6次,教务处、院(系)领导不少于12次,其他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4-6次。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教师评优评先中,其教学评价分数应达到90分以上;教师评价分数低于60分者,除不发给讲课补贴、限期整改外,不能评优或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连续两次评价分数低于60分者,不得安排授课,由教研室帮助查找原因,促其提高,再次安排授课时,必须进行试讲。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对评价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按时将评价结果通知院(系)和教研室,并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第五十三条 教学听课。听课是促进教学的重要手段,分为学习性听课和指导性听课两种形式。
(一)学习性听课。新参加工作的青年教师,在本学科有课期间必须听课(包括理论、实验或见习课);参加实验、见习课教学的低年资助教和研究生必须参加本学科全部理论课听课;参加实验、见习课教学的讲师可选择性听课,一般不少于理论课学时的50%; 未承担教学任务的讲师每周听课不少于2学时。各教研室应在开学初制定学期听课计划,列入工作日程。听课教师应使用专用《听课记录本》。
(二)指导性听课。教研室主任(副主任)每学期听课10~12学时,教授、副教授每学期听课8~10学时。每次听课后须向讲课教师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五十四条 教学督导。为进一步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学校及各临床教学医院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教学督导专家和学生教学信息员队伍,健全教学质量监控、评价体系。
第五十五条 教学反馈。定期搜集整理学生、教学督导专家、教师同行专家反馈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多种方式向领导、相关部门、教研室或教师个人进行反馈。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普通医学高等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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