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学校:
为了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高等学校办学行为,确保学校有足够的时间完成教学任务,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现将高等学校假期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应当围绕人才培养这一中心工作,安排充足的教学时间,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全学年教学总周数不得少于40周(新生第一学年不得少于39周)。每学年寒假、暑假放假总天数不得超过85天,并不得以实习的名义变相放假。
二、高等学校要科学制定校历,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对每学年的教育教学活动做出合理安排。校历应提前制定,每年4月30日前将下一学年的校历报省教育厅备案。2009-2010学年校历须于
高等学校配合教育教学改革,探索实行小假期等模式,需报经省教育厅批准。
校历一经备案,要严格执行,特殊情况需要做出调整的,应及时报省教育厅批准。
三、法定节假日的放假安排应按国家规定执行。因为发生重大疫情等特殊原因需要做出调整的,须报省教育厅批准。
四、高等学校要根据招生工作的统一要求和整体部署,确定每年的新生报到时间并及时上报省教育厅。因特殊原因推迟新生报到时间的,须报省教育厅批准。
五、切实做好假期安全教育工作,把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放假前,要对师生集中开展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防火、防盗、防意外伤害等安全常识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确保假期期间师生生命、财产的安全。放假期间组织学生实习、校外考察、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要将安全放在首位,对活动的全过程做出细致、周密的安排。
六、做好对假期留校学生的管理工作。放假期间,学校要开放图书馆,提供自习教室和文体活动场所,保证留校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条件。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学校不得加收住宿费用。
七、严格假期值班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放假期间,各高校应有校领导24小时在校值班,并保证通讯联络畅通,遇有重大问题、突发事件要迅速妥善处置,及时上报。
八、高等学校要强化质量意识,尊重高等教育规律,维护高等教育制度的严肃性。学校主要负责人作为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学校教学活动的管理,严格执行校历,保障人才培养质量,促进高等教育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九年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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