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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9-10浏览次数:114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物价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
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鲁教高字〔2013〕14号

   
各高等学校:

    现将《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起,我省在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中开展学分制管理试点工作。实施学分制管理是高校的一项系统改革工程,试点学校要加快教学资源建设,丰富课程教学资源,提高课程教学质量,赋予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课程、学习进度和任课教师的权利;要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认真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学分制管理相适应的教学管理、收费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学籍管理、选课管理、实验室管理、成绩管理、教学质量管理等规章制度,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物价局
2013年10月12日

   

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分制管理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第四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

    (二)选修课:是指为反映专业培养方向,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根据学生本人意愿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五条  高校应当不断丰富课程资源,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开设数量充足的课程供学生修读。必修课应当逐步实现每门课程都有2名以上教师授课,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段和上课教师;选修课应当数量丰富,学生可以自由选择所修课程。鼓励高校基于互联网建设课程并实施教学。

    第六条  鼓励区域内高校联合开设优质课程并实现师资、课程的共享与学分互认。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成绩)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七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培养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1学分一般折合16-18学时。

    (一)一般课程学分的计算办法(以1学分折合16学时为例计算):课程学分=该课程的课时数÷16。

    (二)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研讨课、习题课等学分的计算方法与本条第一项相同,但其学时数可以适当折算。

    (三)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类课程,每周为1学分。

    (四)毕业论文(设计)的学分按时间计算,一般每周1学分。

    第八条  高校制定专业培养计划,以基本修业年限计算,一般每学年40学分左右。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所占比例由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确定。

    第九条  高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确保各类专业实践教学学分。鼓励学生通过社会实践、发明创造或参加科技、竞赛活动获取创新学分或奖励学分。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十条  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生提前或者延期毕业。基本修业年限4年及以上的,学生提前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可以提前毕业,但一般只能比基本修业年限提前1年;基本修业年限3年及以下的,一般不提前毕业。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可以延长修业时间,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对有特殊原因、特殊困难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勤工助学。学生因生病或者创业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可以实行间修制,允许其中断学习,保留学籍。每次中断学习时间,一般以1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2次。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十条规定的时间。

第四章  选课、重修、免修、免听

    第十二条  选课:实行缴费注册选课制度,学生在交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后,才能取得选课资格。学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课程、学习进度和任课教师。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基础、学习能力、身体状况、经济条件等实际情况,按照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可以跨学期、跨专业、跨班级、跨学校选课。

    第十三条  高校应当为每名学生配备学业导师,由学业导师指导学生进行选课。学生选课时首先保证必修课的修课;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选课数量应与学生的学习能力相符。

    第十四条  重修:实行重修制度,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取消留级、降级制度,学籍信息按教育部规定标注。

    第十五条  免修:实行免修制度,学生对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已经修读过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以申请免修。学校应制定课程免修标准并对免修课程进行免修考核,免修考核的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通过免修考核的课程可以办理免修手续并获得该课程学分。免修课程以课堂理论教学课程为主,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包含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军训及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修。

    第十六条  免听:对学习成绩好、学习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可以不跟班听课,免听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重修课程如果与其他正在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经批准可以办理免听手续。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不得免修的课程不得免听。

    第十七条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免修或免听课程一般不超过6学分。

第五章  课程考核、学分绩点、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考核: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课程考核可以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提交论文(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或其他记分方式。考核结果应纳入平时作业、测验、实验等成绩,注重学习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补考: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校应提供1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补考仍不合格的,必修课应按规定重修,选修课可重修或另选。重修课程与正常修读课程的考核方式一致。已满足毕业要求的也可放弃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

    第二十一条  缓考:学生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经批准可办理缓考手续。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组织课程考核,缓考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

    第二十二条  旷考: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或缓考,取得该课程学分,应当进行重修。

    第二十三条  学分绩点:学生对课程的学习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学分绩点反映了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平均学分绩点可用作对学生进行排名、奖励、评价和推荐选拔的依据。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学校也可采用其他方法计算学分绩点):

    (一)课程绩点(以课程成绩百分制计算):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

    课程成绩不足60分的,课程绩点为0;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的,课程绩点分别为:4. 5、3. 5、2. 5、1. 5、0;采用其他记分方式的,课程绩点由学校规定。

    (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三)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符合条件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相同条件的课程学分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课程范围由学校规定,计算结果用于评价同一时段内学生学习质量的优劣。

    第二十四条  旷考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课程绩点为0;补考合格的课程,无论成绩高低,课程绩点为1;缓考和免修的课程,按照第二十三条的方法如实计算课程绩点;重修的课程,可以按照第二十三条的方法如实计算课程绩点,也可以限定最高课程绩点。

    第二十五条  成绩记载:学生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多次重修的课程按最好成绩记载(是否注明“重修”字样由学校规定),课程学分数不变。

第六章  双学位与辅修第二专业

    第二十六条  实行学分制管理的高校,其所有符合条件的专业都具有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资格。高校要将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课程纳入学校课程平台统一管理,确保课程学分及修读质量。

    第二十七条  高校应制定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修读条件,公布最低应修课程门数、课程名称、学分要求及成绩标准。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其中一个专业进行学分互认。辅修专业的选课、重修、免修、免听等按照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辅修专业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学分及毕业。

    第二十八条  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不再另行延长学习时间,其学习年限按照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九条  毕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颁发学位证书。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经学校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提前毕业;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以予以办理就业手续。

    第三十条  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学生管理事项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实行学分制管理的高校可以实施按学分制收费,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实行学分制管理的高校根据本规定制定本校学分制实施细则和教学管理、人事管理、学生管理、后勤管理等配套规定。

    第三十四条  高职高专院校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本规定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

 

(2013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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