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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5-10浏览次数:307

山东省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管理办法

为加强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的管理,规范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促进普通话的普及和提高。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有专门的办公地点。市级培训测试机构应有独立的办公地点。高等学校培训测试机构可与校语委办合署办公。

2.有一定数量的测试员。市测试中心应有测试员16名以上,其中国家级测试员不少于3名;高等学校测试机构应有测试员6名以上,其中国家级测试员不少于1名。

3.有一定的启动经费。用于购置必要的测试设备(如微机、传真机、录音机)、办公用品和开办初期的活动经费。

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设置独立账户,测试费专款专用。

5.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地级以上城市除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员外,还应按实际情况配备较为固定的兼职人员。高等学校测试中心应有固定的专(兼)职干部。

6.有健全的文档资料。国家、省(市)有关普通话工作的法规、文件,本部门或本单位普通话培训测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普通话培训和测试的有关资料(包括录音)。

二、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的任务和职责

1.市和高等学校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接受省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的业务指导,归口同级语委办管理。

2.现阶段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市级测试中心负责本市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高校负责本校学生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需承担职责以外的测试工作时应报省语委办审批。

3.各测试机构要协助语委办抓好测试员队伍建设。要组织测试员认真学习业务知识,研究普通话水平测试理论和方法,积极探索普通话培训测试规律,努力提高测试的自身素质,确保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的质量。

4.要加强对测试员的管理工作。每两年应对本地(校)测试员进行一次工作态度、测试能力、测试工作量、遵守工作纪律为主要内容的考评,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表现差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徇私舞弊违反纪律的要及时调查处理,且三年内不得聘任。

5.本着“以测促训,以训保测”的原则,各测试机构要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语委办的领导下,有计划、按步骤的开展普通话水平提高的培训和测试前的培训工作。

6.认真做好测试机构的人事、财务、档案等各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各级语委及省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下达的各项测试任务。

7.各级测试机构开展的测试工作,必须在当地(市、校)语委的统一组织下,严格《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和国家普通话测试等级标准进行。非测试机构及个人不得组织普通话水平测试。

二○○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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