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教学管理工作条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0-19浏览次数:239

滨州医学院教学管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保障我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和《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本条例旨在明确学校教学管理体系,规范和完善培养方案管理、教学运行管理和教学质量管理,加强和促进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研究工作,以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转,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条  教学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建立科学的、规范的教学管理制度,健全教学全过程的质量监控、信息反馈保障体系,营造重视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质量的氛围和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良好教风、学风和校风的形成。

第四条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教学始终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全体教学工作人员和各级管理干部都要充分认识教学工作的重要地位,牢固树立教育教学质量是学校生命线的观念,各级党政领导要亲自抓教学质量,及时处理、解决教学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教学改革和创新工作。

第二章  教学管理体制

第五条   教学工作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教学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六条  由校长聘任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有管理专长的教学管理人员、学生、用人单位代表、行政主管部门代表组成学校教学委员会,研究和决定教学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长领导下负责教学的宏观管理、组织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院(系)各是执行培养方案和负责组织实施教学、教学管理、教学研究的机构。各院(系)设教学办公室,配备教务员(或教学秘书),在各院(系)主管教学的院长领导下,处理日常教学行政事务。

第九条   教研室是组织教学、实施教学和教学研究的基层单位,其主要职能是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各环节的教学任务,开展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

第三章  培养方案管理

第十条  培养方案是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指导性文件,体现学校对各种专业人才的质量要求,是组织教学活动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本(专)科专业都要制订系统的、完备的培养方案。

第十二条  制订和修订培养方案必须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和有关教育政策,必须符合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修订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等文件要求,必须充分体现各专业总体培养目标与要求,做到保证基础课,加强主干课,突出前瞻性和科学性,体现不同培养层次和培养规格,强调对学生的基本素质和基本技能培养,对理论讲授、实验(见习)、实习、自习、社会调查、考试、毕业论文等教学环节作出合理的安排。

第十三条  培养方案由教务处组织,各院(系)和专业相关人员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编制或修订,经学校教学委员会讨论审定后执行。教学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并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培养方案一般由培养目标、学制、课程设置、教学进程总体安排、教学实践活动、毕业(结业)和学位授予等部分组成。

第十五条  培养方案由教务处统一管理,一般4~5年修订一次。

第四章  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教学运行管理是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其宗旨是充分调动各种教学资源,统筹协调各级教学管理机构和部门,按培养方案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  教务处每学期召开教学工作协调会,统筹安排学期教学任务。各院(系)每学期召开本单位的教学工作会议,制订学期教学工作计划,部署教学任务。

第十八条  教学大纲由教务处组织各院(系)、教研室依据教育部《课程基本要求》和学校教学计划编写,内容包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任务,讲授知识和培养技能的范围、深度(掌握、熟悉、了解)及内容体系,教学进度及时间分配,教学方法,实验(见习)、实习及其他作业的要求等。教学大纲须报分管校长批准,经学校教学委员会讨论审定后执行。教学大纲一般每45年修订一次。教学大纲一经确定,各级教学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课堂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各院(系)选聘合格教师承担课堂教学任务,并对任课新教师进行岗前培训。各教研室要定期组织教师集体备课,编写教案,开展教学观摩活动,研讨课堂教学方法和技巧。

第二十条  日常教学管理。教务处负责编制全校教学校历、教学任务书,汇总教学信息并编制全校《在校生情况统计表》。各院(系)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制订学期教学工作安排、课程表,编制教学日历,并及时进行落实和检查。各级教学管理部门要经常了解教学信息,认真监督教学运行过程;要严格控制对教学进度和课程表变更的审批,并及时处理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故。

第二十一条  教室由教室管理科统一管理,教学实验室、其他教学场馆及相关教学设备的管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教学档案管理。各级教学管理部门要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建立健全教学档案。教学档案管理工作须由专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实践性教学的组织管理。实践性教学是教育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具有特殊作用。实践性教学包括实验教学、见习、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等,各类实践性教学要统一制定实践教学大纲和计划,并认真实施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教师工作管理。教师是完成教学任务的主体。要依据学校有关教学体制改革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学校教学工作总量和规定的师生比确定教师编制及其工作职责;要针对各类课程的不同性质和不同工作量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鼓励教师多劳多得、优劳优酬。为提高教学质量,学校鼓励优秀教师到教学第一线工作,要求55岁以下的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讲授一门本科课程。

教学质量是衡量教师工作的主要标准,也是教师考核和教师职务聘任的核心指标。在教师职务评聘中,实行教学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

第五章  考试管理

第二十五条  考试是对教与学进行全面检查的重要手段。学校建立了课程考核、综合考核与实践技能考核相结合的学生学业成绩评定体系,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

第二十六条  考试工作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制度。学校考试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校长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院(系)(教学医院)负责人任组员,指导全校的考试工作; 各学院(教学医院)考试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主管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院长任副组长,教学秘书及部分教研室主任担任成员。院(系)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考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国家级和省级考试、综合考试、毕业考试、公共基础课和部分专业基础课等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部分专业基础课、专业课、选修课等课程考试由院(系)组织。

第二十八条  建立校领导、院(系)领导、辅导员三级巡视制度,监督考试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定期举办考试理论、考试方法培训会;院(系)定期召开教师考务知识培训会,组织教师学习考试的流程、监考规则和方法等相关知识。

第三十条    各门课程要根据教学要求,选择恰当的考试形式。学校鼓励各门课程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发挥各自优势;积极探索评价方式改革。各门课程应建立试题库,实行教考分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定期组织专家检查试卷,形成总结报告,反馈给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根据反馈进行整改,为教学工作的改进提供依据。

第六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  教学质量是学校发展的生命线。各级教学工作人员和教学管理机构应树立正确的质量观,强化质量意识,严格质量标准,确保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三十三条  教学检查制度。学校教务处、各院(系)要进行经常性和定期教学检查,定期教学检查包括学期初教学检查、期中教学检查、期末教学检查等。教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学生作业、学生出勤情况、教师教学准备情况、教学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性听课和教学档案检查等。

第三十四条  听课制度。各教研室制订学期听课计划,列入工作日程。学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听课,听课后应对任课教师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三十五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教务处负责对全校教师及教学医院教师的授课质量进行评价。从“学生评价”、“院(系)评价”、“教学督导评价”和“领导干部评价”等方面进行。评价结果通知院(系)、教研室和教学医院,并存入教师个人档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将作为教师考核、晋升职称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学工作综合评价。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教学工作评价的指标体系与标准,由教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工作评价的组织工作。教学工作评价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内容包括专业和课程建设、教学基本建设、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教学管理综合水平等。学校将对评价结果达到优秀标准的单位进行奖励;对教学工作中的问题或缺陷及时整改,限期达标。  

    第三十七条  教学评价结果的反馈与运用。教学评价信息通过整体反馈与个别反馈等形式反馈给教师,学校将教师评价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考核、晋升职称与教师评优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达不到优秀者,不能参加学校优秀教师、教学名师、教学能手的评选活动。

 第三十八条 教学督导制度。学校及教学医院聘请有管理专长的专家和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组成教学督导专家组,对教师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聘任热爱学校,关心学校各项工作的发展,成绩优秀的学生组成学生教学信息员队伍,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评价,并反馈教学相关信息。

第七章   教学基本建设管理

第三十九条  教学基本建设主要包括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学风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等,要依据学校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精心组织。

第四十条  学科和专业建设。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和总体规划,逐步优化学科和专业结构,拓宽本科专业口径、扩大专业基础。现有各专业要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适当设置新的专业方向,努力培养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应用型人才。

第四十一条 课程建设。教务处负责制订学校课程建设规划,并组织各学院按计划、分阶段落实完成。列入各教学计划中的所有课程均应制订课程规范,根据学校课程建设评估指标体系与标准,教务处负责组织课程检查验收。坚持评建结合,以建设精品课程为目标,进一步加大课程建设工作的力度。 学校和各学院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双语教学。对进行双语教学的课程,学校将采用教学立项的方式给予一定经费资助,并适当提高课时酬金。

第四十二条  教材建设。教材建设主要包括:教材规划、教材编写、教材选用、教材质量评估和优秀教材奖评选以及教材预订、发行工作。学校教学委员会负责全面审定学校教材建设规划、重点教材资助编写计划、多媒体辅助教材编制等。学校鼓励在教学中使用教育部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各省部级规划教材和具有我校特色的教材,大力提倡直接引进先进的、能反映学科发展前沿的原版教材。学校要求各学科专业尤其是新兴学科应及时更新教材,使用高质量的新编教材。教务处负责制订教材预订、发行工作的管理规定,作好教材服务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风建设。学风主要包括教师的治学作风和学生的学习作风。要加强师德和教风建设,贯彻教书育人的方针。教师应具有高尚师德、优良教风和敬业精神,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要把主要精力投入到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中,要注重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要培养学生刻苦学习、勇于进取的良好学风,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第四十四条  教师队伍建设。学校和各学院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并认真落实。要加强对中青年教师的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脱产培训,努力建立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较为稳定的教师队伍。

第四十五条  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各级教学管理机构要制订并完善教学基本文件,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期进程计划、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和总结、课程表、考务手册等。要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包括学籍管理、成绩考核管理、毕业结业管理、排课与调课管理、教学实践活动管理、教学档案管理、毕业论文管理、教师岗位职责及相关奖惩制度等。

第八章   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

第四十六条  教学研究是提高教学质量,搞好教学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教学研究主要指与教学和教学管理有关,可以直接服务于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研究。

第四十七条  学校每两年进行一次教学改革研究立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安排专题立项研究工作。教务处负责组织课题申报和课题管理工作。申报课题须经学院审核,教务处组织专家组评审,经学校批准后予以立项。学校对立项课题给予专项经费资助。

    第四十八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全校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改革、教学内容整合等方面的研讨会,对教学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集中进行研讨,对教学研讨会中的优秀成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教务处根据教学工作需要,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观摩教学活动,并对有关课堂教学方法或其他教学问题进行讨论。观摩研讨活动可以与新开课程、教学实验课程等相结合.

第五十条  教学改革就是针对教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矛盾与问题,结合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宗旨、办学目标,在教学理念与教学实践方面进行的探索。它主要围绕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和培养方案所进行,主要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手段、教材建设、考核方式、教学管理体制等一系列的改革。学校应遵循教育发展规律,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充分发挥教育教育改革的动力作用,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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