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实验室开放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0-12浏览次数:58

滨州医学院实验室开放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根据《滨州医学院实验室开放暂行规定》(滨医教科字[201284)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开放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开放是指学校正式建制的各类实验室,在完成计划内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等资源,面向学生、教职员工或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实验室开放,是培养创新型人才,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对学生技能训练、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章  实验室开放形式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的具体形式分为计划内实验项目、学生参与科研型实验项目、自选性实验项目、计算机应用技术提高型实验项目和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实验项目。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第四条  计划内实验项目。是指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教学项目,包括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项目。主要对课内时间不足、选课冲突等无法在正常时间内完成实验的学生开放。实验室可根据承担实验教学内容,对学生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五条  学生参与科研型实验项目。是指实验室根据教师科研项目以及各类竞赛活动等的需要开放的科研型题目。也可根据实验室特点自拟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

学生参与科研型实验主要面向高年级本科学生,吸收部分优秀学生早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以学生参加科研活动的阶段性成果(实物、论文或总结报告等)和指导教师的考核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第六条  自选实验课题型开放实验项目。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根据自身兴趣,自行选择实验课题,进入相应实验室开展研究活动。

学生在实验中必须独立完成课题的方案设计、试验装置安装与调试,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以实验成果(包括实物、论文或实验报告)和指导教师评价作为学生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第七条  计算机应用技术提高型实验项目。针对非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学生,利用计算机进行软件开发、课件制作、网页设计、网站建设等,提高学生计算机实际应用能力的实验活动。

第八条  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实验项目。结合学生社团或兴趣爱好者协会的活动内容,学生在校内各人文素质教育基地自主进行的素质与能力培养的各类项目。

第三章  实验室开放的申报与运行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一般按实验项目申报、项目公布、学生申请、完成实验、实验总结五个步骤进行。在实验室开放过程中,要不断完善开放的实验项目,积累经验,及时更新实验项目,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第十条  实验室开放分为校级和院(系)级两类,面向理、文、医两个学科门类以上学生开放的为校级实验室开放,只面向一个学科门类学生开放的为院(系)级实验室开放。为了充分发挥院(系)在实验室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教学实验室开放工作由各院(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院(系)级实验室开放的申报由各院(系)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只受理校级实验室开放的申报。

第十一条  校级实验室开放程序如下:

(一)填写《滨州医学院实验室开放及实验项目申报表》;

(二)所属院(系)组织专家论证并签署意见;

(三)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

(四)主管教学校长审批;

(五)学校确认。

第十二条  校级实验室开放运行程序

(一)实验室根据开放计划一般应于每学期结束前2周前在网上公布下学期各种开放实验信息(包括开放时间、开放条件、开放内容、开放对象、项目名称、学时、学分和最大容纳学生数等)。

(二)学生根据相关条件和兴趣进行项目申请,提交《滨州医学院学生参加实验室开放项目申请表》。对参与科研型实验项目和自选性实验项目,鼓励学生以课题小组为单位的团体申报。

(三)实验室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后以课表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如申请人数大于实验室最大容纳学生数时,开放的实验项目应遵循重修优先、时间优先和学分绩点优先的原则进行选拔。

(四)学生根据课表或预约时间安排准时到预定实验室进行实验,每次实验均需做实验记录,实验完成后写出实验报告或课程论文。

(五)指导教师批改实验报告或课程论文,并将实验成绩上报教务处。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实验室均要根据自身特点和本细则的精神制订自身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实验室开放学生守则和指导教师与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等),同时在网上公布“实验室简介”、“实验室开放项目简介”、“指导教师简介”等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开放实验项目经教务处批准后,于每学期末,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下一学期实验耗材的预算,向教务处申报下一学期实验动物计划。

第四章  指导教师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教师应主动承担实验室开放项目的指导工作,其中已承担科研项目的教师必须承担实验室开放项目的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正常教学实验项目一般由该课程的实验指导教师负责指导。综合性实验项目可由实验提出人或实验室选派有经验教师负责指导。科研型实验项目由课题组负责指导。自选性实验项目主要由学生在授课教师范围内自己选择指导教师。

第五章  实验室开放结果利用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室在每学期末应写出实验室开放工作总结交所属院(系)和教务处。学院对实验室使用记录、实验报告或研究报告、论文等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八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量的计算,主要根据参加实验学生数(以实验报告或学生签到表为准)、实验项目权重、开放时间和教学效果综合确定,实验室负责人于每学期末对本学期实验室开放工作量进行统计,院(系)审核后,报教务处认定。

第十九条  实验室开放纳入学分制管理。选择实验项目满18学时折算为学分,成绩经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在实验室开放项目取得的成果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励,学校给予指导教师一定奖励。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校实验室面向学生的开放工作。实验室对教职员工开放进行科研和对社会开放服务等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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