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5-10浏览次数:303

国语[1997]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语委(语文工作机构):

为适应新时期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需要,1986年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提出制定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的设想。根据会议精神,国家语委于1988年成立由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会资助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课题组,该课题组历时三年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在若干省市对学校师生和窗口行业职工进行试测,在此基础上拟订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于1991年通过专家论证。1992年由国家语委原普通话推广司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试行(国语普[1992]4号文件)。该《标准》把普通话水平划为三个级别(一级可称为标准的普通话,二级可称为比较标准的普通话,三级可称为一般水平的普通话),每个级别内划分甲、乙两个等次。1994年,国家语委普通话水平测试课题组对该《标准》做了文字修订。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广播电影电视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国语[1994]43号)将修订后的《标准》作为附件印发给各省市继续试行。试行六年来,该《标准》已为广大群众所熟悉,各地测试实施机构也积累了一定经验。实践证明,该《标准》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为使该《标准》在推广普通话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该《标准》经我委再次审订,作为部级标准予以正式颁布,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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